浅谈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16-12-28 13:26谢蕴仪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陆桥视野 2016年16期
关键词: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

谢蕴仪/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浅谈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谢蕴仪/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但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必须明确这两者的关系,从而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者区别

在企业用工管理中,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协商订立劳务协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明确这两者的关系,从而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构成劳动关系必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劳动关系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是其中“劳动者”的年龄应该从年满16周岁开始到领取养老金之前。《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比如员工张三退了休,已经从社保局开始领取养老金,就不是合法身份的劳动者了。

二是劳动者能由本人依法自由行使行为权。如现役军人和监狱在押犯人就不是由本人依法自由行使行为权的个体。

三是“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要素2的客体指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行为)。需要注意的是: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然都合理合法存在,如果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招聘或类似招聘来的,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者虽然是用人单位招聘或类似招聘来的,但没有“劳动”这个实际行为的出现,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张三是A公司人力资源部1月1日招聘进来的,但劳动者在2月1日前一直没上班,那么本案中,劳动者张三和A公司在2月1日前一直不存在劳动关系;

(3)另外,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提供的劳动行为必须是用人单位认可的、有偿的。

要素3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后必须进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活动中去,享受着权利(如获得工资、参加工会组织等),承担着义务(如给用人单位工作劳动,生产出产品)。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权利方面是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应该尽的义务是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二、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某种原因所建立起来的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并给付报酬的关系。目前,我们可以把除劳动关系之外的,发生劳动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统称劳务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兼职关系、退休返聘,无底薪的纯提成关系等。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内容涉及责、权、利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隶属关系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承担义务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管理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

[6]《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8]《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9]《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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