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相关政策问答

2016-12-28 21:11胥良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6年19期
关键词:外汇局外债外资企业

文/胥良 编辑/靖立坤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

文/胥良 编辑/靖立坤

Q:境内某外资企业与境外银团签订了借款合同,除利息之外,通常还有哪些费用是可以支付的,如何办理付汇手续?

A:国际银团贷款是由包括牵头行、参与行、代理行等若干家银行组成的银团,按相同条件将资金贷给某一借款人的行为。银团贷款的费用通常有管理费、代理费、杂费(或称前期费)和承担费等。国际银行贷款的期限由宽限期和偿还期两部分组成。在宽限期内,借款人提取贷款资金使用,无须偿还本金,只需支付利息。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外债项下的本息偿付均由银行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直接办理,涉及税费的部分应审核完税情况,企业需提供税务备案证明。银团贷款下的管理费、代理费、前期费和承担费等均可按此规定办理付汇。

Q:企业外债管理的全过程涉及哪些主要有环节?

A:外债管理涉及到额度控制、签约登记、账户开立、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等环节。

额度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长期以来有效的“投注差”管理模式。外资企业可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内举借外债,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投注差与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乘积减去外债未偿余额。二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外债额度上限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数额乘以宏观审慎参数再乘以融资杠杆率。目前,宏观审慎参数与融资杠杆率均为1。此外,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可按照分账核算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外债额度为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2倍。除开立2个以上外债户、异地开户、境外开户需要核准外,企业可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银行直接开户。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及还本付息均在银行直接办理。非资金还债类外债提款及还本付息,需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外债结汇由银行直接操作,可采取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外债偿清后没有发生新的提款且外债户销户后一个月内,应在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Q:居民自然人可否借入外债用于境内证券投资或购买房产?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境内个人借用外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须在外汇局办理登记。但目前,我国尚未对个人举借外债出台具体办法,因而外汇局暂不受理个人借用外债的登记。

Q:某公司准备从境外关联公司借入外债,拟用于向境外第三方购买设备,可否不将外债资金调入境内,直接从境外支付给设备卖方?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外债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我国境内的银行,外债资金需调入境内后再结汇使用或以外币对外支付。确有合理需要的,可向外汇局申请境外开户,将外债资金存放境外。

Q:某公司准备从境外租赁一台设备到国内使用,租赁期满后此设备将由该公司买下,租赁期内则需按季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此类付汇如何办理?

A:此类租赁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纳入外债管理范围。该公司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设备报关进口后办理资金划转外债提款备案,还本付息在银行直接办理。银行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可流出金额及其他证明材料审核还本付息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Q:某公司为外资企业,办理过外债登记且未偿清。现公司发生转股,外方股东将股权卖给一国内民营企业,该公司也从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请问上述未偿清外债如何处理,是否必须在转股前偿清?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转股变为内资企业后,原外资企业举借的外债可以继续保留,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但外债不得发生新的提款。

Q: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可否举借外债?

A:外资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仍属于外资企业,仍可以按照投注差模式举借外债,或者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Q:外债户与外债还本付息户有何区别?企业归还外债需要通过外债户或还本付息户吗?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借入外债需要开立外债专户存放外债资金,一笔外债原则上可开立两个外债户,不同外债应开立不同的外债户,一笔外债需开立一个还本付息户。为保证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企业可开立还本付息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此笔外债项下本息之和。

企业偿还外债可直接通过现汇账户或购汇偿还。

Q:某公司准备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募集资金将调入境内使用,管理上有何要求?

A:根据《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0]23号)等规定,境外发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等。发行短期外币债券由外汇局审批,中长期外币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境内机构也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的规定,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额度内发行外币债券。境内机构发债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Q:某公司为外资企业,其境外母公司从境内收到人民币资金货款,母公司存在人民币资金头寸。请问,该公司可否从母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如果可以,外债额度如何计算?是否需要办理外债登记?是否需要开立专用账户?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规定,外资企业可在投注差范围内借入人民币外债,并与外币外债合计纳入投注差规模控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的规定,企业也可以选择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人民币外债。

根据132号文及《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本外币外债均需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备案或登记。

外债资金需存放在外债专户中。

Q:某企业外债户开户行为A银行,企业可否在B银行办理掉期交易?对于外债保值交易有何管理要求?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企业可以在开户行A以外的B银行办理以锁定还本付息的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的掉期交易。

外债保值交易应当具有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目前可以办理的有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企业可以在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行办理保值交易,但涉及人民币汇率衍生交易的,还需遵守现行的其他外汇管理规定。

作者单位: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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