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装修学生病亡法援律师依法索赔维权

2016-12-28 05:30韩琦燕李秀生
司法所工作 2016年7期
关键词:马某昌平区油漆

文 韩琦燕 李秀生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学校装修学生病亡法援律师依法索赔维权

文 韩琦燕 李秀生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马某是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以下简称七间房小学)四年级学生。2012年夏天,七间房小学开始翻建、装修,直到2012年9月1日开学,装修仍未完工。2013年1月10日,学校开始装暖气,并在暖气管上粉刷油漆,马某的课桌正好紧挨刚刷过油漆的暖气管。2013年1月下旬,马某母亲无意中发现马某脚面和小腿上有多处出血点。2013年1月31日,马某母亲带马某赴北京儿童医院检查。2013年3月14日,马某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极重型)。公开资料显示,再生障碍性贫血以骨髓造血细胞增生减低和外周血全血细胞减少为特征,临床以贫血、出血和感染为主要表现,发病与化学药物、放射线、病毒感染及遗传因素有关,苯及其衍化物和该病的关系已经被许多研究所肯定。苯进入人体易固定于富含脂肪的组织,抑制其DNA和RNA的合成,损害染色体。

患病8个月后,11岁的马某离开人世。

【承办经过】

2013年6月,马某父母代理马某将七间房小学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8月,马某因再生障碍性贫血医治无效死亡,其父母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续参加诉讼。要求七间房小学赔偿医疗费100万元、护理费26850元、营养费18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50元、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13232元等共计1069402元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87.8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丧葬费38778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000元等。并向法庭提供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证实了马某生前居住的房屋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标准,符合要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092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马某父母要求七间房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琦燕律师、李秀生律师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本案,作为马某父母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会见了马某父母,详细了解案情。针对七间房小学的诉讼答辩,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代理意见。

七间房小学认为,马某父母起诉的案由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此七间房小学不是适合主体。因为2012年七间房小学的建设工程是市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都是政府行为,施工单位是中标的建筑公司,与七间房小学无关。七间房小学还表示,该校对环境进行了检测,认为没有任何污染,马某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原因无法确定,与七间房小学的建设没有因果关系。该校向法庭提交了装修材料质量检验报告,欲证明教室内暖气管道粉刷所用油漆属于合格产品,并称刷漆后教室仅使用了几天,同教室的其他学生均无任何不适。

承办律师认为:产品合格不代表对人体无害,油漆虽然是合格产品,但在使用说明中强调了在刷漆后房间须开窗通风,而这正是基于油漆本身的有毒、有害性。“因此,法律才要求使用者必须尽到百分之百的警示及注意义务。”

承办律师经过对案件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认为该案有4个焦点问题,分别是因果关系、过错问题、法律适用和责任比例。

李秀生律师

1.对于马某患病与学校装修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马某2012年8月25日在北京南口华军门诊部的检验结果显示,其白细胞值为8.8,在正常范围内,而在2013年2月初即被诊断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该段期间内,依据现有证据可证实,七间房小学在暑期对学校教室进行过装修,在2012年1月10日左右加装暖气并粉刷油漆。依据目前针对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油漆中所含化学毒物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存在关联,装修之后对房屋进行一段时间的通风换气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虽然七间房小学声称在学生期末考试的两天时间里教室处于通风状态,但这种说辞显然不能成立,在气温处于零下好几度的情况下,小学生如何能经得住严寒而在寒风中参加考试。因此,七间房小学的装修行为与马某的患病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2.过错问题

2013年1月10日进行的暖气管刷漆工作,学校没有选择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方法进行。校方虽然称调换了教室,但学生在油漆教室中待的时间还是持续了三四天。在如今化学毒物对人体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产生危害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学校的行为明显不当,且临近放假,学校只须将刷漆推迟数天,便可以将危险因素排除。因此,学校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没有避免的过错。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为马某提供切实安全的学习环境,亦存在过错。

3.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刚刚施工完的教室中甲醛、苯等有害物质含量较高,在教室粉刷有挥发性的油漆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这些是常识性问题,学校不可能不知晓。本案中,七间房小学让抵抗力偏低的小学生在刚刚完成施工的教室中学习,尤其是在冬季的上课期间粉刷油漆,其行为没有尽到校方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4.责任认定

七间房小学一直强调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病原因不明,马某的发病原因可能是自身体质原因。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七间房小学在马某的监管方面具有明显过错,且是唯一的过错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味强调个人体质原因,对可能导致体弱者病发的因素视而不见,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及对弱者的保护。因此,在不能确定发病原因的情况下,具有明显过错的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00352号裁定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七间房小学装修与马某患病之间不排除因果关系,七间房小学应当赔偿马某的父母各项损失42万余元。2016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对于环境问题致病,涉及到生产者、使用者责任的区分问题。如果产品本身不合格,那么应追究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或使用者如果明知产品不合格,仍销售或使用,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产品本身合格,因使用不当造成问题,那么由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但如果产品本身是对人体有害的,生产厂家必须进行说明、提示,即生产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也要看其是否充分尽到了提示义务以及说明了正确的使用方法。

在本案中,对于油漆本身是否会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生,并不需要证明其是必然因素,只要现有科学技术能够证明油漆与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生之间存在可能性即可。由于马某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作为监护人应对马某的安全健康负责。而学校在有条件避免危害学生健康的情况下,却使学生置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其过错是明显的。因此,基于过错责任,学校应对马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案件类型:生命权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韩琦燕律师、李秀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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