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探析

2016-12-30 23:28牛玲玲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修正案刑法犯罪

牛玲玲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1 诸说单位犯罪成立范围

在我国自然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刑法学界没有争议,但关于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刑法理论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1.1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限制说

该学说认为,单位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产物,其存在和活动的范围主要局限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只有在这个领域内承认单位犯罪才比较合理。从目前来看此种观点,体现了我国学者关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一般见解,是我国的通说。此外,从我国的社会成员的传统观念来看,如果承认单位可构成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人们是难以接受的。所以,在我国单位犯罪成立范围应局限于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比如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1.2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扩张说

该学说认为,“凡是自然人可以构成的犯罪,只要单位能够实施,单位都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没有必要人为地在适用范围上加以限制。”此学说主张单位犯罪有异于自然人犯罪的特别之处,并不在于犯罪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是在于主体身份的不同,现行刑法并不需要对单位犯罪的成立作出专门规定,以法律默认的方式承认单位犯罪的范围是除必须依赖人的生理属性才能实施的犯罪,比如强奸罪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只能是自由刑以及生命刑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等以外其他自然人可能触犯的所有犯罪。

从我国的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限制说如果仅局限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很容易出现法律滞后性的现象,与我国法律发展的前景是不相吻合的;扩张说并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社会的现状,如果一味的激进的适用,司法实践中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很可能还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应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适当的扩大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这不仅与我国的国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吻合,也顺应了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与国际接轨,更为重要的是,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利于打击单位犯罪。

2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之标准解析

2.1 标准之一:业务活动范围内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应当是在其业务活动范围内,既包含其直接业务活动范围也包含其间接业务活动范围。单位作为一个法律规定的独立主体,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活动范围应当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单位内部,每个组成人员的相关职责都是确定的,在单位内,单位的业务活动一般都是经过单位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是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或认可的。如若在单位业务活动范围(直接或间接)之内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都能给单位带来或多或少的经济利益,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该类危害行为充分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为了单位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管理秩序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单位要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2 标准之二:违反法律规定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应当是受到法律规制的,单位犯罪违反法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违反法律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作为一个依法设立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主体,往往会为了追求各种各样的利益,对法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违反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公司法规定不能虚报注册资本、不能虚假破产等等,公司一旦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则会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破产罪,必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比如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企业都负有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如果某公司、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则可能会构成逃税罪,追究该单位及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3 标准之三:带来单位利益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加单位也不例外。为了追求巨额的经济利润,许多单位都不择手段,比如走私、洗钱、贩毒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近来频频发生。所以,为了良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有力打击单位犯罪,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对于不在单位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行为,但是能给单位带来利益的危害社会的单位行为,应当将其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

3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之立法探究

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后,一系列的修正案、司法解释以及单行刑法也相继颁布,其中也涉及到了许多单位犯罪的规定。时至今日,我国一共颁布实施了九个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九)》也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来看,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其他各章都涉及到单位犯罪。加上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能够成立的犯罪种类有156种。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我国不光在刑法分则中有体现,在刑法总则中也有体现,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对单位犯罪的界定以及对其的处罚方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由此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单位犯罪成立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分。

《刑法修正案(九)》对单位犯罪内容的增加和修改都集中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此次的修改共涉及七个罪名九个法律条文: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单位犯前三款罪的,……”从此次的修改来看,《刑法修正案(九)》将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进行了扩大,单位可以成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当出现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前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均可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条的修改,将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扩大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内,对单位犯罪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很好的完善,从而使单位使用非法手段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法可依。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网络服务渎职罪中增加的这一条,不仅使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构成范围扩大而且也会使得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扩大。

(4)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单位犯前款罪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此次的修改,如果单位为了设立网站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行为的犯罪,单位将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网络秩序,对单位犯罪有一定的惩治作用。

(5)泄密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单位泄露的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若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使得对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存在法律依据。

(7)单位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此次的修改将对触犯单位行贿罪罪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处以了罚金刑,这是对处罚单位犯罪所进行的突破性规定。

[1] 赵秉志.新刑法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83.

[2] 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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