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租赁公司如何选择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

2016-12-31 18:43刘祖军
财会学习 2016年15期
关键词:承租人所有权监狱

文/刘祖军

浅谈金融租赁公司如何选择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

文/刘祖军

为了更加全面的了解金融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需求,本文就金融租赁公司与租赁物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具体论述不同租赁公司租赁物对应的监管法规,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正确选择租赁物。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是开展租赁业务的基本要素之一,那么,哪些资产可以作为租赁物呢?对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有哪些呢?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呢?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租赁物的范围做了一个探讨,便于大家在以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能够理清思路,合理的加以运用。

一、金融租赁公司与租赁物之间的关系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与租赁物之间的关系,我有以下认识:

(一)金融租赁公司与租赁物之前的关系并不仅仅是租赁合同中确认的合同权利。因为,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之所以会有拥有权,并非履行租赁合同才产生的结果,反而是履行租赁合同的前提条件。假设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并不享受所有权,那么它如何能将租赁物所有权中的某些权利转让给承租人呢?换句话说,即便终止了该租赁合同,金融租赁公司的身份发生转变,它也不会自然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需要租赁合同来确立,而是在此之前金融租赁公司便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对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这种权利针对任何人均是如此,包括承租人。

(二)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附条件的所有权自然也包含在内。即金融租赁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让出规定所有权后保留的权利。换句话说,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通过合法渠道完成租赁合同后,金融租赁公司所保有的仅仅是对租赁物的处分权。

(三)即便处分权是金融租赁公司在完成租赁合同后仅仅保留的权利,但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金融租赁公司在对租赁物做出任何处分行为时,必须在不影响承租人权利及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若金融租赁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想变更租赁物的所有权则必须经过买受人或承租人同意且另一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否则该交易可判无效;此外,针对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的情况,若合同中有如下规定,即承租人在执行合同期间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便有权以低于该租赁物公允价值的价格继续留购该租赁物,即享有所谓的“廉价购买权”。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这种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所能行使的所有权也仅限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权。针对融资租赁合同,无论出自于何种原因,金融租赁公司要想解除与它的合同关系并收回租赁物也是有条件的。总的原则是,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行使该权利的,但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承租人可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给予相应的赔偿。针对超出的部分则可通过协商或通过法院裁决等途径进行解决。

二、不同租赁公司租赁物对应的监管条例

在我国,相关法规针对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所采取的管理模式上也有所差异,这也使得类别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物的范围划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在成立时根据审批机构的不同划分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前两者均由商务部批准成立,因此,适用的监管法规有所不同。

(一)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租赁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该办法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注明租赁物的范围,从列举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排除了不动产,即将租赁物的范围限定于动产、交通工具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比例有一定限制,即不超过租赁资产的二分之一。根据最新的修订建议稿(尚未发布实施),租赁物范围在原基础上有所扩大,首先是将无形资产的比例扩大到了三分之二,其次增加了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的规定。

同时,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2013]337号)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使应首先确立租赁物的权属问题,租赁物必须为真实存在且能产生实际收益的物体。因此,对于同时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资产,皆可作为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只需符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2013]337号)第十条规定即可,因此,对于该类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比较广,选择的空间相对较广。

(三)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根据银监会在2014年所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除银监会所规定的特殊物品外,只有固定资产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

2.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必须真实拥有且有权处分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不得是已参与抵押、权属问题存在争议、被扣押、所有权存在瑕疵或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等。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租赁物除满足会计学上对于固定资产的要求外,还必须产权清晰,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因此,对于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金融租赁公司均可将其作为租赁物。

三、金融租赁公司如何选择租赁物

根据银监会在2014年所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必须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的概念属于会计学的范畴并非法学,在法学的概念中,物品类型的划分为动产、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三大类。租赁物作为会计学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只有符合一下三点标准才能判定该租赁物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第一,是否是有形的物体是判定其是否为固定资产的先决条件。金融租赁公司无论是通过银监会审批而设立或经商务部审批而成立的融资租赁物,在认定租赁物是否为固定资产时都以其是否是有形物为依据,进而排除了如权利、股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应用固定资产有其范围,如商品的生产、出租或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于企业,应作为生产或加工的工具,而不是用以出售的商品。

第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物品才能被判定为固定资产。

首先,固定资产在资产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必须满足会计学上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以下特征才能被认定为资产:

1.资产应是企业所拥有或是由企业所控制的资源。

通常情况下,在判断是否存在资源时,首先便是考虑所有权的问题。在特殊情况下,企业虽不拥有资产,即企业不享有资产的所有权,但资产仍受企业控制,并且企业能从中获取相当的经济效益。这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黄曲霉毒素是由黄曲霉在生长繁殖过程中发生的一种次生代谢产物。1960年苏格兰因食用发霉花生粉引起10万只火鸡中毒死亡,并通过实验室检测确定是由黄曲霉毒素引起火鸡中毒死亡。以后,德国、美国、非洲的科学家证明黄曲霉毒素能引起家禽、猪、鱼和牛、羊等物发生中毒。我国贵州、江苏、甘肃、四川等地也有家禽、猪、鱼和牛、羊因饲喂含有黄曲霉毒素的饲料引起的中毒的报道。

2.预期资产能直接或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通过资产预期能使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充分说明了资产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3.企业的资产是企业此前通过交易或其他事项所获得的。

企业此前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生产、建造等行为。除此之外,还有接受捐赠、盘盈固定资产等。

除了上述3点,资源还需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才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

1.因该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最终流向为拥有该资源的企业;

2.能可靠计量成本和价值的资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有形资产若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也当属固定资产:

1.该资产可为商品的生产提供劳务或用于出租或经营管理的资产。

2.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的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对资产的定义来看,以下三个特征是固定资产所特有的:

第一、固定资产主要应用于商品的生产、出租或经营管理方面。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因此不能用于直接出售或使用等。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房、酒店式公寓或者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售的产品则不属于固定资产范畴,而应归属于“存货”,因此,该类资产不适合做租赁物;而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用于“出租”的房屋建筑物,虽然会计上将其核算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实质上该类资产满足会计上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企业为出租而持有,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如果监管部门没有特殊的监管要求,我们通常认为这类投资性房地产也可以用作租赁物,如房地产企业经营的酒店。

第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才能被认定为固定资产。所谓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即企业在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通过使用该固定资产所能获得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数量等。通常情况下,如自用房屋建筑的使用寿命或年限等被认定为固定资产的受用寿命,但机械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却无法用使用年限来衡量,因此,在评估其使用寿命时,通常以能生产多少产品或提供多少劳务作为评价标准。例如,预计发电设备的使用寿命时,通常以其估计的发电量作为评价依据。汽车的使用寿命是以行驶的里程数为标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固定资产,便属于长期资产的范畴,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和日益加重的磨损程度而逐渐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固定资产必然有其形。这时固定资产的实物特征,也是与无形资产最本质的区别。某些无形资产虽满足固定资产的部分条件,如能为商品的生产提供劳务,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使用寿命等。但其并不具备实物形态,因此也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如收费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权(如采矿权、酒店运营、出租车运营等)、其他权利(如人身属性较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时效属性较强的转播权、播映权等,该类资产不能单独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此外,针对工业企业、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所特有的工具、材料和管材等资产,该类资产尽管符合如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等特征。但由于其单价较低且数量众多,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在实务中,这类资产通常被定义为存货,亦不能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

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能够满足会计上定义的固定资产的范畴比较广,既可以包括动产,又可以包括不动产。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客户的财务报表中可能根据资产在建情况或者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等原因,将资产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如在建工程、存货等。我们不能因为财务报表中没有核算在固定资产科目就将其简单的判断为不属于固定资产,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紧紧围绕固定资产的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后再做判断。

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合会计上定义的固定资产,我们就可以将其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必须真实拥有且有权处分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不得是已参与抵押、权属问题存在正义、被扣押、所有权存在瑕疵或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等。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租赁物除满足会计学上对于固定资产的要求外,还必须产权清晰,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商务部日前对外正式发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均可作为租赁物。而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不得是法律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动产、交通工具以及附带的无形资产才能被认定为租赁财产。业内人士认为,基于上述管理办法,对于不动产融资租赁这一方面,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将引来新的机会。具体而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能通过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使地方融资平台的资产得以发展,进而通过发展解决资金的问题。

所谓消耗物,业内称之为消费物,即只能使用一次便会归于消灭,并且再也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而非消耗物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在使用多次后仍可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财产权主要分为物权与债权两大类,其中物权包括物品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而债权主要针对债权与债务人,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

物权的客体便是具体的物,它存在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且能由人为控制的物质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2006年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其对融资租赁做出了明确定义,即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与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按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承租人在租赁到期后,可自由选择续租、留购或停止租赁。此外,租赁法还规定,租赁人在首次租赁租赁物时,最短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而金融租赁公司要想出租租赁物则必须是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该法适用于租赁物为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的融资租赁交易,以个人或家庭消费为目的而使用租赁物的情况是不适用该法。

关于如何界定租赁物的问题。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引进国外经验,扩大了租赁物的范围,使得租赁物的范围包括了除土地、矿产资源外的不动产以及耐用动产,以期能将融资、融物与担保等功能有效结合并利用起来。但计算机软件、股权等是否能纳入租赁物范围仍有待商榷,这也是制定融资租赁法的一大障碍。

综上所述,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应着不同的监管法规,而不同的监管法规认定的租赁物范围各不相同,该种局面不仅不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在同一平台公平竞争,更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健康向上发展。我们期待监管部门能够借鉴国外成熟租赁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统一步调,对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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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德良. 营改增试点地区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问题探讨[J]. 会计师,2012(23):20-21.

(作者单位: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接(第192页)

众所周知,监狱预算编制是不能单单通过财务部门来实现的,主要是因为全面预算涉及的内容不单单是资金财务方面的,还有人力资源、信息以及相关的业务等方面,其执行预算的基础是各种业务、人力资源以及资金等,这些内容仅仅由财务部门左右是不够的,财务部门的预算编制作用仅仅是为各个部门以及相关的业务提供预算编制的方法,然后对所有的预算进行汇总并以监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行分析,但它不可以代替具体的部门进行预算编制。因此,在对监狱企业预算执行监督部分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时,应当进行广泛的调研并听取多方意见,结合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纲领性文件,在制度中对预算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流程以及方法进行明确,以期可以使得预算管理在监狱企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明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分析考核的方式以及激励内容的形势以期可以使得全面预算都是有理可依的,完善的预算组织体系也可以使得监狱企业的预算执行监督更加完善。

(三)监狱企业应当对目前的预算执行和控制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监狱企业在预算编制完成之后,财务部门应当将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下放,细化到每季度甚至每个月,经过监狱企业层层落实到财务预算的执行阶段,分配好预算执行的责任。特别应当注重监狱企业在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的预算执行状况并对此进行跟踪和监督,一旦重大事项存在预算超额,需要将该项财务预算进行超额审批,因此需要将超额预算审批程序和相应的权限进行明确,并且进行后续预算执行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分析预算差异的具体原因,在可能的状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预算再次超额。监狱企业的各个单位都应当注重预算流程以及制度的遵守,不搞特殊性,使得监狱企业每个单位的预算都是处于可控状态,从而促使监狱企业制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预算法》的引导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通过在监狱企业内加强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对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对预算管理制度的不断补充完善、通过预算执行和控制体系的进一步的完善,监狱企业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才能得到进一步提升,有效减少浪费现象,保证监狱企业的工作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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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省怀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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