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安全管理模式研究

2016-12-31 22:55张延霞
财会学习 2016年3期

文/张延霞



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安全管理模式研究

文/张延霞

摘要:本文以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管理为对象,对其资金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安全管理和如何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对策思考。

关键词: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安全

由于各种基本建设活动的影响,人类所居住的区域可能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迁移,就是通常所说的基建建设项目移民。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将移民资金能够足额及时的发放到移民手中,最大限度的建设移民建设资金的中间支付环节的滞留。因此,选择何种资金支付防止对于移民资金的安全管理以及足额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也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移民资金的高效管理。基于此,本文对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安全风险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以期共同商榷。

一、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管理中安全风险问题分析

(一)对移民资金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不足

移民资金管理作为国家的财政资金支付的重要内容,往往是通过财政资金进行全额保障的。而在移民过程中,一些具体进行移民资金操作的人员认为财政资金可以套用,通过假公济私,贪污、侵吞移民资金,甚至是集中领取了国家用于基建建设项目的移民资金进行私分,严重影响了移民群众的切实经济利益,导致了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的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管理模式不科学

在我国,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管理采用了分级负责的形式进行管理,通常县市级别的政府对一般项目的资金进行管理,政府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移民信息的统计和发放。而专项项目的资金通常是省级相关部门进行负责。移民资金管理部分进行分级管理、资金管理权限分散,而且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多属于临时性的管理机构,不能进行集中精力的去管理移民资金,难以有效发挥政府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督问效管理的机制,移民资金的管理部门往往既是基建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又是落实移民资金管理的部门,这种统一归口的资金管理模式容易导致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往往巨额资金流失后才能被审计出来,这种情况下,损失已经发生,追偿效果差。

(三)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管理体制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进行专门的《移民法》的法律规定的制定,对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管理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流程规定和法律监督制度的落实,往往是各个管理部门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落实,制度的刚性不足,效果差,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移民资金运行风险较高。同时,“重工程轻移民”现象较为突出,各级政府往往将基建建设项目的移民资金当成是其收入来源的渠道,重视是将工作落实到资金的争取上,而很少进行必要的监督,特别是移民部门自称体系,地方政府对其监督乏力,脱离政府管理现象较为突出,工作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管理出现问题。

二、对完善基建建设项目移民资金安全管理模式的探讨

(一)直接支付方式

直接支付的方式主要是指工程项目法人(业主)不经过任何中间部门将各种补偿经费经指定银行直接支付给物权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其主要的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项目法人对已经明确了相关损失补偿价款的项目,应及时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及时的补偿,并要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状况进行补偿价格的计算,并进行技术的兑付。在进行补偿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业主的实际需要,通过业主指定的相关银行将款项及时的兑付给业主本人。并及时的和业务进行合同的签订,确保程序上的规范合法。

项目法人(业主)主要的工作是负责移民资金的筹措,与物权人直接进行相互的协商,并在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确定补偿标准,核算补偿金额。

综合监理单位主要是根据项目的法人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重点是对移民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根据管理的状况进行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提出,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补偿问题的办理。

物权人直接与项目法人按照相关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金额的确定,并及时的收集各种相关材料,做好各种兑付工作。如果相关人对补偿问题提出异议的,应及时的进行项目异议问题的申述办理。

(二)逐级支付方式

项目法人将移民资金支付给政府,由政府按照组织层级将移民资金支付到移民手中。项目法人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将移民补偿资金支付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将移民资金层层下拨,最终交付到移民手中。主要的监管模式如下:

项目法人:当基建建设项目的工程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以后,项目的法人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进行相关的移民安置问题以及项目的投资建设的协议的签订。

地方人们政府主要是负责对各种移民安置问题进行项目任务书的下达,并及时的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移民资金的及时拨付,并对相关移民资金兑付工作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协调好各个方面的矛盾,及时处理好移民资金兑付工作。

村级政府主要是通过从上级乡镇进行基建建设项目的移民资金补偿款的领取,在经过全体村民会议同意以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土地补偿款的支配使用,以及集体财产补偿款和安置费的使用,并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发放给移民。

移民在获得一定资金补偿后,应及时的按照移民资金补充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的兑付管理,移民群体可以决定补偿给集体的资金支配使用的办法,对于补偿费有异议,可以进行必要的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移民资金补偿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现象。

参考文献:

[1]刘耀祥,陈志宏.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征地移民管理的经验与启示[J].广东水利水电,2013(12).

[2]赵文芳.小浪底水库移民资金基层财务管理的探索[J].水利经济,2012(3).

(作者单位: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