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重价值转形理论论证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反比关系
——兼与何干强教授商榷

2017-01-04 06:34徐东辉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117
当代经济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价值量劳动生产率马克思

徐东辉(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117)

基于双重价值转形理论论证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反比关系
——兼与何干强教授商榷

徐东辉
(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117)

“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动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体系中的重要论题。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成“正比说”,产生这种错误观点的根源在于混淆了使用价值与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之间的质的差别。要厘清“变动关系”问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这一命题。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是本质关系,而劳动生产力和市场价值及生产价格之间的关系则是不同层次的现象形态的关系。运用双重价值转形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从而找到正确理解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逻辑关系的金钥匙,破解所谓的“马克思的悖论”,从而更好地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生产率;商品价值量;劳动价值论;反比;正比;价值转形

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动关系”这一论题,理论界始终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GDP为代表的价值指标总量不断增加,有部分学者从以上现象形式出发,提出了所谓的“劳动价值论悖论”,并将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的学说进行了重新“诠释”,提出了“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正比”说。何干强教授在《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7期中发表了《也谈劳动生产率同价值创造的关系》[1](以下简称《何文》)一文,在文中何教授从分析价值性质入手,提出以下四点规定:第一,价值的内容是社会实体;第二,比较不同的生产者创造多少价值应以社会价值来度量;第三,比较不同生产者创造的价值指的是新价值;第四,区分社会价值与生产价格。基于以上规定,何教授提出,“生产商品的二重性劳动,应当理解为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包括有用劳动和无用劳动”,[1]因此“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是社会价值创造的前提”,[1]进而提出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条件下,促使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成为“社会必要劳动的‘优良吸收器’”,[1]“在同样时间大大减少了无用劳动,提高了劳动的有用程度”,[1]从而也就增加了社会价值总量,也就是价值总量,得出了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的结论。何干强教授的文章对理解马克思“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变动关系”原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其中也不乏有创建性的观点,但该文的一些观点和论证的依据仍然存在有待商榷之处。基于此,本文就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变动关系这一主题,请教于何干强教授。

一、科学认识价值决定必须正确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

要科学认识和理解“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动关系”,关键在于要科学地认识和理解“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重要命题。马克思在抽象的一般层面考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决定商品价值量时,首先对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的性质进行了限定,即其是以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为标准的。换句话说,就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而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的尺度,是早在交换之前、在历史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了的。对此,马克思说,“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做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52正是在这一前提下,马克思才界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决定商品价值量这一命题,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52因此,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是具有社会平均性质的抽象劳动。《何文》在考察这一问题时,在提出“研讨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在同样时间内能否创造较多的价值,需要对生产者之间的劳动内涵进行相互比较”[1]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生产商品的二重性的劳动,应当理解为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劳动”的观点,这是因为“具体劳动也可能生产部分废品或者不合格产品;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低的劳动与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劳动作比较,前者因动作迟钝、生产方法不得要领等原因,事实上包含着无用、无效的劳动耗费”。[1]《何文》中提出的所谓不同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的“劳动内涵”以及对具体劳动的重新“诠释和分类”,其本质是将个别生产者之间的异质性劳动混同为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

事实上,在批判蒲鲁东的“劳动货币”时,马克思就已经给出了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平均性质,“一切商品(包括劳动在内)的价值(实际交换价值),决定于它们的生产费用,换句话说,决定于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格就是这种用货币来表现的商品交换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只是商品的平均价值”。[3]80因此,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所关涉的劳动性质首先是平均性质的劳动。

这里,我们仅就抽象层面考察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那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实际上,通过对商品经济发展史的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由于商品生产主要以家庭手工业为主,生产规模较小。由于那时商品生产者在生产组织形式和技术水平差异并不大,所以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既为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这一劳动时间决定的个别价值,也同时就是商品的价值。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时,随着新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的研发与应用,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工场手工业逐步被机器大工业所替代,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此时,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不再满足于“互通有无”和“各取所需”,伴随着资本对商品生产的不断渗透,商品作为剩余价值的客观物质载体被越来越多地生产出来。这时候,商品生产的规划,即“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少”都完全由资本家个人决定。相对于生产而言,此时的社会需求(包括商品的质量需求、品种、数量等等),对他而言是个未知数。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只有通过一次次的交换来确定他所生产的商品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解决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矛盾,实现商品的价值,并从中取得剩余价值。而此时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组织形式和生产技术水平已经产生了较大差异,所以在不同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同一种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也就大不相同,因此,当部门内部展开激烈的竞争时,商品价值量也应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决定。这也就意味着,此时的商品价值量是由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凝结而成,单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已经转化为同一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已经完成,不存在区别,可以直接进行比较和交换。

二、对“正比说”理论及其逻辑的剖析与商榷

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最经典的论述如下:“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2]53,54这一反比原理是从量的角度,在劳动生产率变动条件下,揭示了单位商品价值量变化趋势及规律,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首先,要明确劳动生产率的真正内涵。“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59,60正是因为有不同生产力条件下,两个相同劳动量提供的总价值量相同,所以才会有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因此,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动规律,关键点在于正确理解劳动二重性学说。

其次,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价值问题研究的方法论。事实上,马克思对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的研究,始终秉持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因此,该研究是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着手的,这也就决定了,这里的劳动生产率指的是生产这一商品的劳动生产率,而不是指后来的“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产生如上错误判断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价值的转化形式(市场价值、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存在误解。

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是本质关系,而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这一本质关系随之进一步转化为其各种现象形态。丁堡骏教授在《揭开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之谜》[5]一文中,运用双重转形理论对马克思的反比学说进行了解析,丁教授认为,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是本质关系,即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个别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效率并无太大差异,此时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而当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经济阶段,在同一部门内部产生了竞争关系,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也由个别价值形式转化为市场价值(即社会价值);当这种竞争关系进而扩展到不同部门之间时,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平均利润由此出现,使得商品的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形式;因此,劳动生产率与价值的转化形式(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之间的关系则只是现象形态的关系。文中丁堡骏教授以同部门中存在着优、中、劣生产条件递减的企业为例(表1),说明劳动生产率存在差异的条件下,当商品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形式时,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之间的本质关系也将以不同的现象形态呈现:

表1 商品市场价值的形成

如上表所示,在同一部门内部竞争条件下,在劳动生产率递减的情况下,优、中、劣企业相应生产出的商品个别价值量成递增的趋势排列。可见,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个别价值量成反比。劳动生产率是有用的具体劳动的生产效率,它只是决定具体劳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使用价值的效率,因此,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成正比。由于生产这一商品的个别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生产出的商品个别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所以它与劳动者的勤奋与否、技术是否熟练及劳动复杂程度的高低并无关系,它是商品总量的总价值分摊到单位商品上的价值量,因此,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反比关系在这里就表现为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个别价值量的反比关系;与此同时,上表中同一部门企业优、中、劣的劳动生产率差异却并没有带来商品价值的变化,如优等条件下6小时的劳动创造6小时的价值,或15倍的6小时劳动共创造90小时的价值,换算回来即1小时创造1小时的价值;中等和劣等生产条件下亦然,各类生产条件下每一小时的劳动仍创造一小时的价值。由此可见,无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当竞争关系在同部门企业之间展开时,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转化为市场价值,此时,同一劳动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提供的市场价值也就是社会价值会随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上图所示,优等生产条件下,6个小时的劳动转化为8个小时的市场价值,即1小时劳动转化为4/3的市场价值;中等生产条件下,8小时劳动转化为8小时的市场价值,即1小时劳动转化为1小时的市场价值;劣等条件下,10小时劳动转化为8小时的市场价值,即1小时劳动仅转化为4/5小时的市场价值;劳动生产率越高,能够提供的市场价值就越多,反之亦然。由此可见,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的转化形式与劳动生产率是成正比的。

因此,从马克思《资本论》中对“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动规律”理论基础出发,本文对何教授在推演“成正比”论之前所设定的前提,提出以下两方面的质疑。

(1)如何理解个别价值、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其一,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个别价值、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何干强教授在文中提出“不同生产者创造多少价值应以社会价值来度量……不同的生产者创造的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不是按其作为个别生产者耗费的自然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来度量的,即不是指他创造的个别价值;而是指他在同样时间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的社会价值”,[1]在这一观点上,本文持不同意见。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还不存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条件,那时,每个个别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差异不大,此时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个别价值,就是该商品的价值。其二,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个别价值、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伴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商品的生产组织形式采取社会化大生产的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写作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由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和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因此,回避个别价值是价值这一事实,就是缺乏唯物史观、以停滞的眼光看待问题。从上面的案例中不难看出,个别价值,是商品总量的总价值分摊到单位商品上面去的价值量。个别价值是价值,而不是长期以来被人们误解的,那种和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强度等内涵量相联系的范畴。而何教授所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原文“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5]353本身所强调的是“现实价值”,即抓得到手的价值;而至于“社会价值”是什么,马克思在这里尚未明确界定,因此,“不同生产者创造多少价值应以社会价值来度量”这一说法,似乎言之过早。

(2)如何正确划分社会价值与生产价格的所属范畴。何干强教授提出“社会价值属于商品生产一般关系范畴,而生产价格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范畴”。[1]在社会价值与生产价格所属范畴的划分上,本文认为应该遵循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方法,即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一般范畴应在货币转化为资本之前谈,马克思为什么在书写《资本论》第三卷时打破了这一惯例?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个别价值、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是现象形态,而体现平均数规律的、抽象层面的价值范畴则是本质形态,伴随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演化,导致了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形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其发挥作用的载体形式是个别价值——社会价值——生产价格的转化过程,而《何文》把社会价值和生产价格这种范畴上的划分,实际上是其歪曲了价值转型的逻辑与历史过程。

三、就“正比说”推演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与何教授商榷

1.劳动生产率特别高的劳动是否创造更多的价值

何教授在说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单位商品社会价值量变动的关系时,又进一步指出“在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高于社会品均标准的生产者,都会在同样时间内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1]48并提供引证马克思的话“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60来说明劳动生产率特别高的劳动可以直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即价值。本文认为劳动生产率特别高的劳动和其他劳动一样,需遵循“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等量价值”的原则,即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在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370对于这一论断,理论界往往取之以佐证“正比说”。但是本文认为要真正理解这一论断,需从前半句入手,即“劳动生产率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劳动的作用”,其中作用一词就已经明确说明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劳动生产率特别高的劳动并没有直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而是生产了更多的价值载体——使用价值,从而在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时,在交换过程中实现了更多的社会价值;但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价值量仍不变,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加了,等量价值分割在每件商品上表现为单位商品价值量降低,因此,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本文认为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不能创造更多的价值,但在价值转化过程中能转化为较多的社会价值,因此,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又再次集中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何教授的“成正比”说假定的质疑上来了,即回到“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否完全一致?“社会价值、价值和个别价值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上,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了。

2.价值转移必须通过商品交换

何教授在谈到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商品生产者获得的、高于其个别价值的社会价值时指出,其“来源完全是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同一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低的生产者转移给他的”,[1]因为“价值转移只能经过商品交换,同一部门同一商品生产者之间不发生商品交换,是不可能发生价值转移的”。[1]对此本文持不同意见,其一,价值的转移绝非必须通过商品交换。通过对资本总公式“G—W…P…W′—G′”的分析可知,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G—W”和“W′—G′”作为流通过程均不能发生价值增殖;真正的价值增殖来自于生产过程,即当货币购买了劳动力之后,活劳动在商品生产过程当中不仅还原了自身价值,而且创造了大于其自身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从而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得以确立。在这个生产过程当中就包含着价值转移。商品生产者按照生产目的,通过使用劳动资料将劳动力施加于劳动对象之上,消耗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价值,同时活劳动创造新价值,生产出新产品,使其最终可以成为价值完美载体——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在这个过程当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使用价值被消耗掉,但是其价值被活劳动转移到了新产品当中去,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其二,关于同一部门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商品生产者获得的较高社会价值的真正来源问题,本文认为它只能来自于本部门的较低劳动生产率生产者的价值转移。商品经济是由许多劳动生产率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即使是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是有差异的,导致商品个别价值量也是不同的。但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给不同的个别价值生产者,规定了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即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必然对一部分人有利,对一部分人不利。不同劳动生产率决定了同一部门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或高于或低于社会价值,使得不同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不等价交换。但是无论从较长期的同种商品的交换过程,还是从整个社会不同种商品的交换过程来看,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总和与商品生产过程当中创造的价值总和是趋于一致的。这更加有力地说明,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其表现形式恰恰就是通过这一次次不等价的交换,最终实现了价值规律要求的等价交换原则。由此可见,在分析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时,还必须联系各个不同时期竞争条件的变化,如果没有将价值规律视作历史性的规律,缺乏历史观,那么,必然会对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新形式产生曲解。

3.同一部门先进生产要素具有增加吸收社会必要劳动程度的作用

这样的理论观点屡见不鲜,李嘉图学派的庸俗化者——穆勒和麦克库洛赫所犯的错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李嘉图和他的追随者们无法正确理解现实中的“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一矛盾时,他们将目光瞄准了生产过程当中的机器、畜力和自然力的“劳动”,也就是所谓的资本的“蓄积劳动”,并提出了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优良吸收器’”的观点。何教授提出“同一部门先进生产要素具有增加吸收社会必要劳动程度的作用”[1]的观点,究其本质与“蓄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并无本质区别。从何教授提出“为什么先进客观生产要素能够增加生产者同样劳动时间内的有用劳动的程度,从而使劳动者的社会劳动耗费更有效更多地被凝结、被物化到商品中”这一问题,[1]可见在何教授看来,假设高素质的劳动与较低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就不能生产出较多的价值,高素质的劳动和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较多的价值,“所以,在相同的主观条件下,有力的客观条件能使领导能力得到更有效的发挥,提高劳动的有用程度”,[1]认为先进生产要素比落后的生产要素更能发挥吸收活劳动的作用,生产商品形成价值的劳动不仅要看劳动本身,而且还要看客观生产要素,要看客观生产要素吸收活劳动的能力。而且,在何教授的第二个案例中也提到,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可以使活劳动节约,但这种节约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应按照马克思的科学抽象法抽象掉,因此也就不存在提高有用劳动程度的情况。“谁要是根据劳动价值论只承认劳动创造价值,而不承认客观生产要素创造社会价值的科学原理……那恰恰是背离了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背离了劳动价值论”,[1]这一观点割裂了劳动过程中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之间的关系。这里无疑是神话了先进生产要素,将其宣传为具有能动性的生产要素,并和活劳动一样可以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能动作用,是将“死”的生产要素复活论。因此,尽管何教授的观点是以反对生产要素论的面目出现,但其实是宣扬了一种变形的生产要素论。

除此之外,将经济学逻辑与数学逻辑相对立。“如果根据在生产主要依靠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就得出必须承认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本身就能形成价值实体,并进而认为其所有者单凭客观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可以分割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这就走到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所谓‘要素价值论’和‘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按要素分配论’)那里去了”,[1]从何教授的这段论述能够看出,认定先进的生产要素是优良的劳动吸收器,不是创造者,说明他不同意将价值创造的客观条件与价值创造混为一谈,这里面是典型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困惑。应该注意区别用客观生产要素创造价值来论证客观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应分得自己所创造的价值部分,这是庸俗经济学者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是不承认客观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而承认客观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对客观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应科学地理解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对社会价值创造的作用,避免退回到穆勒、库洛克等人的观点,强调所谓的“蓄积劳动”、把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混为一谈,用诡辩和概念游戏来遮掩了价值的真正来源,何教授的观点就是陷入了此类矛盾之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导致持“正比说”的学者错误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思想根源及其理论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正比说”否定了马克思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学说,模糊了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间的区别,进而混淆了个别价值、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真实关系。

第二、现象支撑。讨论商品价值量规定性的前提,首先要明确价值质的规定性。生产价格、市场价值等范畴只是价值的转化形式和现象化形式,坚持“成正比”说的学者忽视了这一点,把现象和价值创造直接联系起来,跳过中间的价值转形环节,错误地将商品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现象形态关系理解为本质关系。

第三、目前坚持“成正比”说的学者并没有运用转形思想。持“正比说”观点的学者没有运用转型思想考量“劳动生产力成正比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因而,并不能科学地说明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劳动在创造倍加价值的数量界限问题,从而,容易给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打开方便之门。

四、以转形理论为基础的“反比说”的科学性与理论优势

双重价值转形理论坚持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学说,坚持劳动价值论,是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科学解读和继承。因此,以双重价值转形理论为基础的“反比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优势,可以更好地阐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解读当前的经济现实,可以固本清源、激浊扬清,进一步证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1)双重转形理论科学地解释了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劳动在创造倍加价值的数量界限。马克思谈到了生产力水平特别高的劳动起到了复杂劳动的作用。那么这个作用是如何发生的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必须要强调的是,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并不是围绕价值的创造展开的,他所陈述的是当价值(个别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乃至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之后,作为价值的实现形式,商品的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如表1所示,当存在劳动生产率差异时,同部门内部劳动生产率越高的企业,商品的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越大,反之亦然。当竞争关系在部门之间充分展开之后,商品的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这一变动规律依然发挥作用。这充分说明价值(个别价值)在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范畴上的价值实现,是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这也恰恰说明了“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怎样“起了自乘劳动的作用”的。

(2)双重转形理论更好地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特别是对劳动价值论来说,“劳动量守恒”是贯穿始终的重要的规律。以坚持“劳动量守恒”规律为前提,以转形理论为基础的“成反比”说可以更好地解决来自理论界挑战和解释经济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就表一所说明的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来讲,劳动生产率表现为优、中、劣的三家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总量的个别价值之和为800小时,此时由商品价值总量转化而来的市场价值(社会价值)总和也等于800小时。当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时,情形也是如此。这说明在价值转形过程当中,虽然会发生价值转移,但是会一直遵循“劳动量守恒”原则,即价值总量和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总量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3)双重转形理论可以更好分析国际商品交换关系。关于国际价值和国际商品交换,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受到了挑战,一方面它坚持劳动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交换比率并不能直接用价值规律要求的等价交换原则来加以说明,以至于陷入了理论上的困顿。马克思在批判性地吸收了古典经济学的精髓和继承了其科学性的基础上,创建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金钥匙。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并没有专门的论述国际价值和国际商品交换,但经过马克思主义者的努力,从马克思的国别价值理论中发展出了国际价值理论。所谓国别价值就是在一国国内市场上形成和实现的价值,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国别价值的形成过程中,高劳动强度和低劳动强度会进行平均。国别价值通过部门内部的竞争会转化为市场价值,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促使市场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试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国际交换领域的运用和发展》[5]一文中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国别价值平均化形成国际价值;第二,在国际市场上,各国资本家为超额剩余价值而展开部门内部竞争时,商品的国际价值就转化为国际市场价值;第三,当资本在国际市场上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展开为追求平等占用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竞争时,商品的国际市场价值就转化为国际生产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国别价值形成及其双重转形的思想,完全适用于国际商品交换的价值理论分析。

五、结 论

综上所述,何教授所提出的“正比说”从根本上来说是对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理论的理解存在误区,首先,将具体劳动进一步区分为有用的具体劳动和无用的具体劳动,这一解析前提违背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论——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还随同劳动的节约而增长。这种节约不仅包括生产资料的节约,而且还包括一切无用劳动的免除”,[2]605其本意是强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相比,有一些环节中的劳动、流程成为不必要的了,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就是具体劳动,是生产劳动的具体方面,涉及到生产研究的起点问题。从《致库格曼的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研究商品研究价值是从具体和现实出发,并不是从概念出发,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抽象法的要求。其次,抹杀个别价值就是价值这一事实,实际上是缺乏唯物史观,是对商品价值形成和实现过程的认识僵化;再次,将先进的生产要素理解为“社会必要劳动的‘优良吸收器’”,是将劳动价值论倒退回李嘉图学派的“蓄积劳动”和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等庸俗的劳动价值论,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倒退。

[1]何干强.也谈劳动生产率与价值创造的关系[J].北京:教学与研究,2011,(7):46-53.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80.

[4]丁堡俊,张洪平.揭开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之谜[J].长春:税务与经济,1994(3):33-39.

[5]丁重阳,丁堡骏.试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国际交换领域的运用和发展[J].上海: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4):52-59.

责任编辑:郑洪昌

F01

A

1005-2674(2016)12-070-08

2016-10-16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6B64)

徐东辉(197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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