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的礼金究竟应归谁

2017-01-06 07:05郭敏娜
法庭内外 2016年11期
关键词:改口风俗习惯礼金

文/郭敏娜

结婚时的礼金究竟应归谁

文/郭敏娜

如今在部分农村,由于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导致部分男生等不来与自己白首偕老的女主角。于是,彩礼与礼金在部分农村流行开来。男方在结婚给付女方礼金确属风俗习惯,然而婚后两人感情一旦破裂,所得礼金又该如何处理呢?

詹丽丽的母亲有病常年卧床,妹妹尚小需要抚养。看着父亲每天起早贪黑地打工挣钱养家,詹丽丽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来帮父亲减轻负担。打工期间,不是没有男孩追求自己,只是詹丽丽认为自己没有弟弟,作为家里的老大,她以后应该守在父亲身边一起照顾母亲和妹妹,所以詹丽丽打算在老家附近找自己的另一半。眼看要过了结婚年纪,詹丽丽还没找到合适对象,老家的父母着急了,父亲隔三差五打电话催詹丽丽回家来相亲。

尽管詹丽丽的年龄稍微偏大,家中又贫困,好在老家的同龄人中男孩多、女孩少,因此上门提亲的人还是络绎不绝。经媒人介绍,詹丽丽认识了邻村大她两岁的杜胜利。相处一段时间,詹丽丽发现杜胜利从不乱花钱,这一点她很满意,因为詹丽丽外出打工深知挣钱的不易。不久,詹丽丽和杜胜利便订婚了。按照村里风俗,杜胜利给付詹丽丽5万块钱定亲礼,即“万紫”。又过了3个月,在父母的催婚下,两人领了证。按风俗,杜胜利又将10万块钱交到詹丽丽父亲手中。在婚礼上,杜胜利父母给詹丽丽1万块钱“改口费”。婚礼当天,现场共收到礼金1.5万元。定亲和结婚彩礼,由詹丽丽父亲保管;“改口费”和亲朋礼金,由詹丽丽保管。

婚后,詹丽丽在村里找了份活儿,跟杜胜利过起了他们两个人的日子。不过,她逐渐发现杜胜利节俭过了头,因此非常不快。每次詹丽丽回家给父母和妹妹买些东西或者给点零花钱,杜胜利就跟她发脾气,甚至一顿责骂。詹丽丽知道娘家情况特殊,不得不在下班后常回家看看,又不想跟杜胜利吵架,所以只能忍受杜胜利。

令詹丽丽没想到的是,自己忍气吞声换来的是杜胜利的变本加厉。又一次从娘家回到婆家的晚上,詹丽丽在杜胜利的拳打脚踢中倒下了。邻居闻声赶来和杜胜利一起将詹丽丽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是,詹丽丽流产了。这回,詹丽丽铁了心再也不跟杜胜利过下去了。

出院后,詹丽丽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杜胜利家暴为由,起诉与杜胜利离婚,并要求对婚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杜胜利对婚后共同置办的物品分割无异议,但对彩礼、“改口费”和婚礼现场所收礼金的定性及处理存在异议。

【法官析法】

1 婚前杜胜利给付詹丽丽的15万元礼金,离婚时应该怎样分割

关于结婚彩礼的性质,法学界主要有赠与说和定金说两种说法。赠与说认为,彩礼是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结婚为前提而希望与其成为亲属关系所发生的一种赠与。赠与说又分为附义务赠与说与附条件赠与说两种学说。附义务赠与说主张彩礼是男方无偿赠与女方一定的金钱或财物,女方接受赠与后附有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如果女方不履行结婚义务,男方有权撤销赠与的钱物。附条件赠与说主张,给付彩礼的一方以男女双方结婚为条件,接受彩礼的一方如果不与对方结婚,则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解除赠与。定金说认为,彩礼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来促使另一方履行婚约,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悔婚,就要返还定金;如果给付一方悔婚则无权要求返还。关于彩礼的返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来看,可以将彩礼定性为附条件赠与。

结合本案情况,杜胜利婚前给付詹丽丽的15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詹丽丽和杜胜利领取了结婚证,办了婚姻登记,婚后詹、杜二人一起居住,共同生活;且杜胜利给付詹丽丽彩礼的行为没有导致其生活困难,故詹丽丽不用返还彩礼。

2 婚礼现场给付詹丽丽的“改口费”的法律性质与处理

依农村的风俗习惯,婚礼当天,男方父母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改口费”,俗称“万里挑一”。改口,就是女方改变之前对男方父母的称呼,开始称男方的父母为爸妈。关于“改口费”,存在赠与、共同财产等几种不同说法,但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改口费是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相较于彩礼,改口费并不以女方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改口费是女方嫁到男方后,女方与男方父母在情感上的接纳与家庭角色上的转变,也表示男方父母对女方的关爱与慰藉。所以,本案中杜胜利父母给詹丽丽的“改口费”应认定为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转变的赠与,故詹丽丽可以不返还。

3 举办婚礼过程中亲朋所给付礼金的性质及分割

婚礼现场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即“份子钱”,是亲朋出于情谊关系或者礼尚往来的习俗,向双方表达祝福的一种方式。虽然份子钱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但是如何判断这一礼金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说”“家庭共同成员说”“婚宴出资者说”等几种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份子钱”的性质认定需要结合礼金的特征和功能目的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首先,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确定;第二,按照特定的风俗习惯判断;第三,按照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或社会关系密切程度确定。在本案中,根据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女方的亲戚朋友会在婚礼举办前将“份子钱”直接交给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而男方亲朋则会到男方举办的婚礼现场,将“份子钱”交到男方婚礼现场专门安排的礼金记账桌。在当地,男方亲朋前来随礼,明显是出于与男方父母或者他自己有较为密切的身份关系或者社会关系,他们出于情感表达或者利益交换的目的来随礼送祝福。所以,婚礼现场收到的礼金,可以视为是对男方的赠与,而非对双方的赠与。综上所述,本案中婚礼现场收到的礼金,应该归杜胜利所有。

最终,法院最终判决,15万元彩礼和1万元“改口费”归詹丽丽所有,婚礼现场收到的由詹丽丽保管礼金返还杜胜利。

【法官提示】

随着结婚彩礼的水涨船高,婚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向尽头的时候,就会对彩礼与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所获财产的分配,双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婚前巨额彩礼的分割,却持有较大争议。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后,男方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彩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案中钱款都属于彩礼的范畴,对于有多种表现形式的彩礼的法律性质、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在何种情况下返还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定性、依法分割。不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与彩礼返还相关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则要综合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礼金给付的目的、男女双方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履行相互扶助义务、男方的家庭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金钱不是婚姻关系的维系,但却是部分农村结婚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无论是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还是接受彩礼的一方,在步入婚姻殿堂后,都要相互理解、支持,切不可因生活琐事伤害了感情,最终在公堂之上再次因为彩礼的归属问题争执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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