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2017-01-07 20:16
广东教育·综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朱之文举办者分类管理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其中一项核心内容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新规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学校,是对教育公益性和多样化的平衡。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存在冲突的。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由其举办者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是民办学校管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管理走向“精细化”的重要体现。

——汪明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教育报》)

猜你喜欢
朱之文举办者分类管理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政策:演变历程、实践困境和优化策略
“瑞典式”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及处置实践
别人的善良不是你放肆的理由
“大衣哥”:被改变的朱之文和朱楼村
“大衣哥”朱之文:被直播的生活
应对分类管理民办幼儿园自查工作的四个重点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案
“大衣哥”朱之文
你能一笔画下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