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生存状况比较研究

2017-01-09 02:24黄华荣严红
老区建设 2016年2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状况旅行社

黄华荣 严红

《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生存状况比较研究

黄华荣 严红

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是影响导游人员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对江西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带来较大影响,这也必将会影响江西旅游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通过构建导游生存状况的测量体系,比较分析《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生存状况,分析产生原因,探寻促进江西导游健康发展的对策,从而促进江西导游人员的良性发展。

旅游法;导游人员;生存状况;比较分析

江西境内山清水秀,空气清新,旅游资源非常丰富,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导游人员是旅游业的灵魂,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导游服务是衡量旅游服务水平的标志,26000多名江西导游人员肩负着提高江西旅游服务水平的使命。而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是影响导游人员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对江西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带来较大影响,对江西导游人员的良性发展提出挑战,这也必将会影响江西旅游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因此,了解《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生存状况,分析产生生存状况的原因,探寻促进江西导游健康发展的对策,从而改善江西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迫在眉睫。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关于对导游人员的生存现状分析研究,从地域、职业性质、社会角色、地位、薪酬、生存现状等进行研究,并且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研究水平也比较高。但对江西导游人员的研究不是很多,尤其是在《旅游法》背景下对江西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和发展的分析和对策研究还是很少的。而江西导游生存发展现状确实与江西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在《旅游法》背景下江西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查找产生不同生存状况的原因。同时分析导游生存状况和导游服务质量的关系,探寻江西导游良性发展的对策,提高江西导游服务质量水平,为促进江西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导游生存状况的测量体系构建

对于导游生存状况,国内外专家主要从职业、保障、角色、薪酬、心理压力、培训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经过笔者的导游生涯体验和对江西部分地区导游人员的访谈和调查,发现测量导游生存状况的主要指标由导游收入、社会角色、学历及培训状况、社会保险以及心理压力和职业期望等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导游生存状况的测量指标

导游收入,是保证导游基本生活生存的基本要素,也是导游生存状况优劣的重要体现。导游的社会角色,是体现导游生存的价值,是导游给自己的定位,是社会给导游的评价,它反应导游生存的意义。社会保险,是导游生存的重要保障,是规避导游生存风险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培训情况,是导游提升自我,增强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心理压力,是导游生存状况优劣的自我心理体验,它作用于导游的生存状况。

三、《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生存状况的比较分析

(一)比较分析生存状况的相同特点

1.导游收入

对于导游人员的收入在《旅游法》实施前后有哪些相同之处,笔者通过调查整理出江西导游薪酬结构对比表格如(表1)所示:

表1 摇《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薪酬结构对比

根据(表1)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法》实施前后,兼职导游人员都没有基本工资,也没有社会保险,因此说兼职导游人员的收入状况没有太大的变化。而对于专职导游人员来说,《旅游法》的实施,虽然在“回扣”上有所变化,但是导游人员的收入结构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基本工资仍然不高,小费依然很少,社会保险也较难落实到位。同时,仍然具有波动性、不稳定性。导游对自己的收入都表示不满意。

2.社会角色

对于导游人员的社会角色,笔者分别对景区游客、旅行社、市民进行调查。在《旅游法》实施前后有不少相同的地方。我们发现《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的社会角色有不少地方没有改变。她们依然是游客心目中的旅游资源的讲解员,旅游活动的组织和落实者,旅游产品的促销员;同时也还是旅行社的形象代表,旅游计划的执行者、组织者,旅游产品的促销员;也始终是公众定位的讲解员、服务员、促销员、地区形象代表、宣传员等角色。

3.学习和培训状况

导游人员的培训状况也是导游生存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人员参加培训能丰富各项知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行业及企业管理,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适应日趋剧烈的竞争和环境。但在笔者对导游人员、旅行社管理人员以及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中发现,不管是在《旅游法》实施以前还是实施以后,导游人员的培训都存着:参与培训主动性不强,重视程度不高,功利性较强,不注重导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等特点和现状。

4.社会保险

《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影响是比较大的。但《旅游法》实施前后,它们之间仍然有不少相同的地方,造成导游的社会保险在不少方面没有发生改变。笔者就社会保险对江西部分导游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如(表2)所示:

首先,《旅游法》的制订虽然让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更加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旅游业和旅行社业的竞争愈来愈剧烈,再加上导游的工作特点,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并没有受到旅行社的重视。因此,《旅游法》的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大部分旅行社不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现状。其次,由于江西省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滞后,对导游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造成导游的社会保险很难落到实处,为导游人员购买保险的旅行社比例仍然比较小。第三,江西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依然薄弱,她们仍然不愿意主动为自己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支付保险费用。她们宁愿把旅行社补贴的社会保险金用在其它方面,并不用来购买保险。

通史教学的重点在于按照实践梳理历史发展的线索,明确历史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学生比较陌生的知识点,梳理历史发展对于建立学生明确的时空观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设计如表3的教学框架。当然,笔者所提供的只是构建时空观的一种思路,在教学实践中,教师既要敢于补充知识点,又要做到合理取舍,有所增益;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有侧重点。整合不同版本的历史教材是一个不错的思路,值得尝试。

表2 摇《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社保情况对照表

5.心理压力及职业期待

《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人员的心理压力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导游的职业特点、收入带来的生活压力以及社会公众对导游行业的整体评价。首先,从导游人员的工作性质来看。《旅游法》的实施并没有改变导游人员为旅行社的不足“补台”的工作性质。导游人员依然要发挥她为旅行社的不足进行解释、弥补等职能。其次,《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人员都承受着不小的生活压力。其主要表现在超负荷的付出并没有换来满意的收入。并且这种收入还夹杂着不小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最后,是由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带来的对导游行业的整体低评价。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和社会交往中,无法找到归属感、成就感以及社会的认同感。由此可见,《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人员依然承受不小的心理压力。

而在对职业期待方面表现出的相同点有:对导游职业的认同感不高,导游职业生涯规划模糊,对本职业缺乏热情和信心,很难从本职业中找到归属感和成就感。这也造成不少导游人员不愿把导游职业当成自己的终身职业,总在想办法为自己寻找更好的替代职业。

(二)比较分析生存状况的不同特点

1.对收入的冲击。《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旅游法》实施以前,江西导游的收入大致由基本工资、回扣、带团补助及小费构成。而《旅游法》实施以后,江西导游收入则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补助、社会保险及小费组成。这种看似薪酬结构模式的细微变化,其中却蕴涵着不小的玄机。回扣,在《旅游法》实施以前,是导游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旅游法》实施以后,导游的这部分收入出现急速下降。这也是造成江西导游人员收入普遍下降的最主要原因。

2.社会角色有了变化。《旅游法》实施以前,旅行社虽然把导游人员定位为企业的“形象代表”,但却没有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支持,她们往往成为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和“帮凶”,并且代替旅行社承担不少责任。《旅游法》实施以后,旅行社的竞争更加规范了,这就要求旅行社对其聘用的导游人员加强管理,为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使她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得到提高,真正成为企业的“形象代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回头客”,打造自己的品牌。

3.学习培训状况的影响。《旅游法》实施以后,旅行社的竞争逐步要进入规范的轨道,导游人员的社会角色也要求回归“常态”,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就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中发现,旅行社为了适应剧烈的市场竞争,他们会为导游人员提供更多培训的机会,以提高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优质的导游服务来争取更多的“回头客”。导游人员则在旅行社团量下降的情况下,为了适应导游行业的竞争,不得不主动参与各种培训和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可以说《旅游法》的实施,使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提高了,各种培训的力度也有所加强了。

然而,当《旅游法》实施以后,江西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就有法可依了。首先,旅行社为导游人员购买保险的比例提高了,他们会通过不同形式为导游购买保险。调查中了解到,有些旅行社是为导游人员办理社保账号;有些旅行社则是定期的付给导游人员社保经费;还有的旅行社是把购买保险作为激励员工的一项措施,部分或者全额的为其导游人员购买。其次,导游人员的社保意识得到加强。《旅游法》的颁布使导游的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导游人员的收入有所下降。导游工作的不稳定性、不安全性等使得导游人员会主动要求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社保的比例得到提高。

5.心理压力和职业期望存在不同。《旅游法》实施以后,旅行社的“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得到遏制,导游人员的薪酬结构也逐渐透明化,江西导游人员的心理压力从某种程度上得到缓解。旅行社不能随意安排购物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导游人员不需再去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完成各项“指标任务”挣“昧心钱”了,导游人员真正回归充当旅游者的“购物参谋”。但是,由于收入的普遍下降,也使她们增加了巨大的生活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得不到真正全面的落实,使得不少导游人员的心理压力有增无减。

三、促进江西导游良性发展的建议

经过对《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分析,我们了解到江西导游的生存状况并不如人意。尽管由于《旅游法》法的实施,改善了导游生存状况的社保、社会角色、学习培训等环境,但也带来了诸如收入的下降、心理压力仍然较大和职业期望的下降等不良状况。导游生存状况成为束缚导游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改善导游人员的生存环境,是促进江西导游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江西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政府促进江西导游良性发展

1.不断完善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2.营造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二)社会给江西导游宽松的舆论环境

1.媒体传播江西导游正能量。

2.社会以客观的眼光看待江西导游。

(三)企业为江西导游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1.旅行社建立合理的导游管理制度。

2.相关企业为江西导游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导游队伍整体建设

1.自觉提供导游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2.完善江西导游队伍整体建设。

[1]张艳萍.成都导游人员生存状况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王启.河南省导游人员生存状态调查及对策探析[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

[3]贺昌文,唐治东,宋书武.黑龙江省导游人员生存现状调查[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7).

[4]李东和,张鹭旭.《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基于导游人员感知的视角[J].旅游论坛,2014,(7).

[5]陈乾康.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0).

[6]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意见》.2013-10-15.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

[责任编辑:周乾]

黄华荣(1978—),男,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鹰潭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旅游管理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严红(1981—),女,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鹰潭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江西鹰潭335000)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旅游法》实施前后江西导游生存状况比较分析”(GL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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