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深度再思考

2017-01-12 20:58江庆祥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反腐倡廉

【摘 要】反腐倡廉是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法制建设则是廉政建设的保障。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是所有国家及人民的共识。中国共产党更是把“反腐倡廉”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的改革转型期间,反腐倡廉作为关乎我国今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追溯贪污腐败的根源,探究廉政法制建设的进程,对唤起人们对我国在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深度再思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反腐倡廉;法制建设;贪污腐败;廉政建设

一、背景与现状

自从国家主席习近平上台以来,党风建设的巨大进步让群众拍手称快,从贯彻八项规定精神到反对“四风”;从“老虎”“苍蝇”一起打到党政、高校、国企巡视全部覆盖。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迅速展开。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更是希望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推进廉政建设。虽然,国家对贪污腐败的打击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一直坚持,但是,依旧不断爆出我国高官的贪污腐败行为,并未真正彻底解决。而在我国改革的转型阶段的大背景下,贪污腐败将是我国成功转型的毒瘤,不仅危害国家和社会,而且关乎我国每一个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现阶段的反腐倡廉工作需要更加深入,通过追溯贪污腐败的根源和探究廉政法制的进程来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问题,将是我国今后发展过程中一项最为艰巨的工程。

二、追溯贪污腐败的根源

最近有部分偏激的学者认为我国贪污腐败的问题源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这种错误的观念不但对反腐倡廉的工作没有任何的推进作用,反而阻碍我国的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新加坡与中国香港,以其廉洁政府而闻名世界;中国台湾与韩国却是以贪污总统而臭名昭著。因此,贪污腐败的根源不可能归咎于国家的制度问题,国情似乎是更为重要的原因。

因此,根据马克思哲学原因二元论原理,即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从根源上认识贪污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内因决定贪污腐败问题产生,外因是贪污腐败问题产生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一)贪污腐败产生的内因

我国自身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方面,未能使得国人内心对廉政这一高尚道德的崇拜与敬仰,直接导致我国人民特别是执政人员对“贪污腐败”的行为在道德观念上认识的错误,加上我国现阶段社会上人们心中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的盛行,使得人们会通过手中的权力,利用公共资源以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亵渎和践踏廉政这一道德伦理。

(二)贪污腐败产生的外因

1.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市场经济的浪潮引发我国人民价值观的改变,拜金主义、金钱至上论盛行于社会当中,导致人民道德伦理的迷失和错位;2.我国国家之争权力过大并且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没有一套完整与权力对应并且将权力置于受到制约的监督机制,使得我国执政人员能够利用其权力来谋取私利;3.法律对贪污腐败的惩罚力度过轻致使未能禁止贪污腐败的行为,立法上的缺失,司法上的不公,执法上的困难,都是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放纵。

但无论外因如何,总是通过国民“廉政”道德观念的缺失和错位起作用,同时内因也是受到国家发展、外力监督、法制建设和薪资水平等外因影响。因此,可以总结,我国贪污腐败产生的根源是受到国家发展、外力监督、法制建设和薪资水平的影响下人们内心对“廉政”“廉洁”的道德认识的缺失和错位。

三、探究廉政法制建设的进程

依据我国贪污腐败产生的根源可知,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在于“以德廉政”,引导正确的价值观,树立正确的道德伦理。而廉政法制的建设,便是“廉政”道德底线的筑建,因此,探究廉政法制建设更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根基。探究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进程显得尤为重要。

现阶段,我国廉政法制建设虽然取得巨大的进步,但是依然不够完善:权力的扩大导致法律的权威遭到重大的挑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致使司法不能完全的独立;党内的自身建设和组织对贪污腐败的预防、抑制与惩处的力度和影响远大于法律对国家贪污腐败行为的抑制和处罚,导致贪污行为更多以党的自身监督和自律来实现,法律的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则显得无力;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未能明确人民和社会对贪污腐败的监督方法和形式,但网络的兴起,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出现,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如何将网络监督赋予法律明确的承认和程序上的合法化也应该放置于立法的议程上。

我国廉政法制建设想要进一步发展和探究,则必须将“廉政”纳入法制,而不只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廉政纳入法制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重要体现,从外部运用法律来制约贪污腐败,并且引导人们正确的廉政道德观,则要求:(1)法律应该加大对贪污腐败的预防、抑制和惩罚的力度并将 “廉政”的概念贯彻于如行政法等相关的公法法律之中;(2)法律需要赋予并明确规定人民和社会对贪污腐败行为的监督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反腐倡廉的监督行为方式方法,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来预防贪污腐败的行为;(3)需要法律规定有权力的机关做到比现在更公开的信息公布,对有权力的官员规定自身财产的透明公开,以便人民和社会的监督;(4)立法上对网络媒体的新兴监督方式需要明确的程序规范和权威认可,将网络的新兴媒体的监督在法律上作为今后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的重要方式。

通过廉政法制建设,在“廉政”的道德底线上的完整筑成,来引导国家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反腐倡廉的道德教育和文化的宣传才能够有坚定的奠基。

四、结语

廉洁政府是人类共同追求的重要目标。我国发展进入转型期间,反腐倡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环节。追溯反腐倡廉的根源,探究廉政法制的建设,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展开的基础,对推进我国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深度再研究——追溯贪污腐败的根源,探究廉政法制的进程”(项目编号:15C20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江庆祥(1995.1-),男,广西藤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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