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
——回应段忠桥教授的“质疑”

2017-01-14 04:16李佃来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黑格尔质疑

李佃来

再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
——回应段忠桥教授的“质疑”

李佃来

我与段忠桥教授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这个重大学术问题上存在分歧。我由于是从历史而非一般唯物主义的视点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及市民社会的,所以将历史唯物主义论定为一种从市民社会所表征和指示的历史中确立起来、将事实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融为一体、与政治哲学相融通的理论。而段忠桥教授由于是从唯物主义而非历史的视点来界定历史唯物主义及市民社会的,所以将历史唯物主义论定为一种与政治哲学存在严格分界线的事实性的理论。然而,这种理解既将历史唯物主义的本真内容遮蔽了起来,也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独特理论叙事遮蔽了起来。

历史唯物主义;政治哲学;市民社会;马克思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近十年来中国学术界形成的一个前沿和热点领域,相关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我本人也在这个领域做了一些工作,在理解、阐释和构建马克思政治哲学上用力颇多。在推进这个领域的研究中,我与段忠桥教授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这个重大学术问题上存在分歧。我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并非互为他者、彼此无关的两个东西,而是存在一种内在互补和会通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两个前提性问题》[1]、《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内在会通》[2]等论文中,我提出和论述了这个学术观点。段忠桥教授就《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两个前提性问题》所提出的四点质疑,归根结底就是针对我的这个学术观点。为了进一步阐明我的观点,并回应段忠桥教授的质疑,进而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及历史唯物主义的探究向纵深推进,我在本文讨论四个相互粘连在一起的基础性问题:(1)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是什么?(2)何为市民社会?(3)如何理解市民社会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4)为何要从政治哲学视角阐释历史唯物主义?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是什么?

段忠桥教授通过界定新世界观、新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等范畴而对我提出的质疑,总体关涉如何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这个根本问题。我与他之所以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上存在分歧性的理解,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在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实质的把握上存在重大差异。那么,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是什么?

众所周知,虽然一提到马克思,人们会立即想到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但马克思却从来没有写过一部专门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著作。不过,毋庸讳言的事实是,人们在理解何为历史唯物主义时,通常又会想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如下著名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P591-592)由于这段论述长期以来被称为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所以人们也总是根据这段论述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所写的书评中,将这段“经典表述”所阐发的原理进一步概括为“人们的意识取决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4](P598),这在人们看来也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之所在,段忠桥教授显然也是这样来理解的。然而,以我之见,这种理解并没有真正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

我们知道,苏东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的一个最大缺陷,就是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了自然本体论或物质本体论的理解。根据自然本体论或物质本体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自然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中的推广和运用,所以重点不是历史而是唯物主义。实际上,如果仅仅停留在“人们的意识取决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层面来界定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就依然没有摆脱自然本体论和物质本体论的思维定式,因为这种界定必然将思维的触角伸向唯物主义而不是历史。可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评费尔巴哈时曾这样指出:“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5](P530)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也曾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是从费尔巴哈那里产生出来的,是在与庸才们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自然他们所特别注意的是修盖好唯物主义哲学的上层,也就是说,他们所特别注意的不是唯物主义认识论,而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特别强调的是辩证唯物主义,而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特别坚持的是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历史唯物主义。”[6](P115-116)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的这些话直截了当地告诉我们,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在于历史而不在于唯物主义,人们通常重视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唯物主义原则,实际上是随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历史的深入探究而确立起来的。所以,只有把握住了“历史”这个环节,历史唯物主义的实体性内容及理论实质才有可能展现出来;相反,如果仅仅抓住“唯物主义”一词而遮蔽了历史,历史唯物主义则就很容易被曲解为与之格格不入甚至截然相反的东西。关键是: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

毋庸讳言,人们往往会从字面上,将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理解为与自然领域不同的社会历史领域。按照这个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就被先在地界定为“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唯物主义”,而这个界定显然没有将历史唯物主义与自然唯物主义根本区分开来,因为其所突出的是与自然唯物主义相重合的部分即“唯物主义”,真正从属于“历史”的东西却无法得到凸显。在我看来,这里的“历史”主要不是指社会历史领域,而是指社会历史领域的本质。人们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历史,自然取决于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历史的本质。在近代以来的经验主义者看来,一个事物的本质也就是在直观经验范围内能够得到确证的东西,所以,历史也就是可以通过直接的事实性材料得到证实的过去人物和过去事件的集合,除此之外的所谓历史都是值得怀疑的。这个观点虽然符合人们对历史的直觉认识,但由于经验主义往往缺少对研究对象的反思性探究,因而其所看到的历史通常只是一些历史现象而非历史本质。黑格尔在思想史上率先从辩证思维的角度,运用集认识论和本体论于一体的逻辑学来重新理解和建构历史,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把握到了历史中蕴藏着的丰富复杂的关系,大大推进了对于历史之本质的科学性认知。恩格斯高度评价了黑格尔在认识历史问题上所取得的重大推进,认为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在于以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7](P602)不过,黑格尔以逻辑来规定历史的做法不管在多大意义上超越了经验主义的历史观,也还无法真正达及历史的本质层面,因为其逻辑学建立的是一种思维与存在的同质性认识结构,故而其所讲述的历史,归根到底是一种由思维和概念所确立起来的精神性的东西,与历史的本质依然相距甚远。马克思和恩格斯实际上是在克服经验主义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的基础上理解历史的,所以他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认,历史既不是抽象的经验主义者所认定的那种“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是唯心主义者所认定的那种“主体的想象活动”。[8](P525-526)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指认是要告诫人们,既不能凭借抽象直观,也不能凭借纯粹主观想象来捕获和把握历史的本质,那么在他们的心目中,就只能借助于实践思维这一工具来做这项工作。这不仅是因为实践思维一方面能够克服经验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抽象直观,另一方面也能够克服唯心主义的纯粹主观,同时也是因为人们总是通过感性实践活动而非其他东西来创造自己的历史并赋予其本质,实践构成了历史的真实发生学本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评费尔巴哈时,曾反复阐述过这个观点。比如,他们在下面一段批评费尔巴哈的话中就阐述了这个观点:“费尔巴哈特别谈到自然科学的直观,提到一些只有物理学家和化学家的眼睛才能识破的秘密,但是如果没有工业和商业,哪里会有自然科学呢?甚至这个‘纯粹的’自然科学也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自己的材料的。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它哪怕只中断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自己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会很快就没有了。”[9](P529)

进一步说,如果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借助于实践思维这一工具,才能够根本揭示和把握历史的本质,那么也只有借助于这一工具,才能够提出并厘定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发展形态等一系列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也才能够发现并确立起“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不管是这些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还是此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都不是摆在历史平面上的、触手可及的东西,而是只有在历史的本质得以揭示之后才可被把握的东西。经验主义者和唯心主义者之所以都不能提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观点,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都没有从实践的角度来切近历史,从而都没有真正把握历史的本质。在此意义上,“实践”不仅是通向历史的有效桥梁,而且也是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切入口,疏离了实践及以实践为中介和本源的历史,我们并不能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水平。从这个情况来看,历史唯物主义与其说是一个以“人们的意识取决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为原理的理论,倒不如说是一个“从实践来理解历史之本质”的理论,这是因为前一界定只是向我们讲述了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性观点,而后一界定却向我们呈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前提及理论实质。

从文本的关联性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提出的“从实践来理解历史之本质”的理论主张,直接来自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提出的“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理论观点。由此来讲,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第十条中所提到的“新唯物主义”,实际上就是他与恩格斯正在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像段忠桥教授所认为的那样,它是指涉一个与历史唯物主义并不相同的理论。因为如果如段忠桥教授从《提纲》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关系中所推导出的,新唯物主义就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那么,这个新唯物主义与“从实践来理解历史之本质”的历史唯物主义又有什么区别呢?与此同时,我还认为,恩格斯虽然将《提纲》指认为包含新世界观的“萌芽”的第一个文件,但由于马克思在这个文件中正式提出了“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这个极为重要的理论观点,所以这个提纲式的文件实际上已经把新世界观即历史唯物主义最核心的原则提出来了。就此而言,在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时,我们就不能仅仅将学术的视线投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所谓“经典表述”及与之相类似的结论性话语,而更应当回溯到《提纲》乃至更早的理论文本,这是从“根”上来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何为市民社会?

在段忠桥教授对我提出的四点质疑中,包含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学术概念,这就是“市民社会”。我们之间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关系上的学术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自于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理解和界定。

毋庸置疑,在马克思的理论著作和思想结构中,市民社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但也是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追根溯源,市民社会之所以是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不仅是因为马克思是在不同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的,而且更是因为从原本意义来讲,这个概念并非指涉抽象的、实体化的对象,而是关涉和链接到了丰富复杂的历史性叙事与历史性关系,即它原本是一个非实体化的、包含多种意义的历史性概念。学术界在理解和阐释这个概念时,虽然大都注意到了其复杂多义这一点,但往往没有认识到其与历史之间的关联,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将这个概念不由分说地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抽离出来并对其作出实体化的解释,从而将其所牵涉的丰富复杂的历史性内容严严实实地遮蔽了起来。学术界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进行实体化解释的一个通行观点,就是在“物”的意义上或“唯物主义”的视域内,将这个概念所指涉的对象确认为“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从段忠桥教授对我的质疑来看,他就是这样来理解和界定的,因为以他之见,市民社会指的就是使社会意识形态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物质关系,具体地说,就是体现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

当然,人们并非无缘无故地在“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的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毋宁说这样做是有一定文本依据的。比如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这样说道:“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重大政治历史事件的历史观是何等荒谬。”[10](P540)再比如说,在1846年12月28日写给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还曾这样说道:“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11](P42-43)单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话来看,他们的确是在“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的意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然而,我始终认为,“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从市民社会的原本含义中所衍生出来的含义,而我们要透彻地理解市民社会概念,无论如何都不能仅仅拘泥于其衍生性含义,而应把握其作为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的原本含义。

要把握市民社会作为一个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的原本含义,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马克思这一个节点上,而应将思维的触角切实伸向关联到马克思哲学的思想史。从思想史来看,马克思是接着黑格尔来讲述市民社会的,所以要透彻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就不能不深入考察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所作出的界定。

众所周知,黑格尔主要是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界定和阐释市民社会概念的。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辩证逻辑的方法,因而他主要是在其所建立的逻辑学框架中来界定和阐释包括市民社会在内的一系列理论概念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黑格尔所讲的逻辑并非形式逻辑,而是承担着本体角色和规定着事物之存在的思想逻辑,所以逻辑与历史必然是高度统一而非相互脱节的,逻辑的东西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历史的东西。这个情况决定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指认和界定的市民社会,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化概念,而是一个与历史紧密关联和对接的历史性概念。这一点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如下指认和界定中可以看得一清二楚:“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此外,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12](P197)根据黑格尔的这个指认和界定,市民社会虽然从逻辑上说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但它在形成时间上却是晚于国家,具体来说,就是在现代世界中才最终形成的。如果说黑格尔在这里是从历史的角度来指认和界定市民社会概念,那么这个概念所实际表征和刻画的就是16世纪以来在英法等国所实际展开的资本主义历史,因为黑格尔是在洞观英法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以及提炼这一历史进程之内在精神性原则的基础上写作《法哲学原理》并由此提出市民社会概念的,他在上述指认和界定中所提到的“现代世界”,主要就是指走在欧洲历史前列的英法资本主义世界。进而言之,根据黑格尔的界定,这个表征和刻画英法资本主义历史的市民社会,具体是指在现代商品经济中所建立起来的、以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劳动为起点和中介、以财产关系为根本内容的资本主义生活和生产领域,而这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原本含义。从这个含义中我们所看到的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实体化的“物”,而是一种具有历史大跨度的复杂关系性在场、一个标志现代社会之生成的宏大历史性叙事。这说明市民社会虽然在内容上主要指涉社会物质关系,但这种物质关系所折射出的却是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中大踏步向前推进的现代历史及其鲜活生动的历史构件。这样说来,就像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心不是唯物主义而是历史一样,市民社会概念的重心也不是物质关系而是历史,后者才是我们理解这一概念时应着力把握的东西。正是在这种的意义上,我将市民社会认定为一个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

进一步讲,作为一个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市民社会又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因为在我看来,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现代历史,既是一种在商品经济中所凸显出来的“经济的”历史,也是一种关涉到现代伦理观念和政治秩序之构建的“政治的”历史,原因就在于,这个在古代社会并不存在的“经济的”历史的到来,不仅会带来现代社会政治结构的重大变迁,而且也必然会引发人们在政治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促使人们不断反思和建立符合现代商品经济之内在要求的政治原则和伦理规则。就此而论,近代以来的各种具有异质性思路的政治哲学理论,如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平等的自由主义等等,从来就不是在纯粹学理层面予以建构和向前发展的非历史性的理论,而恰恰是在现代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土壤中孕育出来的历史性的理论,市民社会才是这些理论所共同关涉的一个“根”问题和“原生”问题,而权利、自由、平等、正义、道德、伦理以及法等问题,都是以这个“根”问题和“原生”问题为基础的“次生”问题。这说明,市民社会概念虽然看似与政治哲学关系不大或完全外在于政治哲学,但其所蕴藏的历史性内涵,则注定它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是占据中枢位置的,即使有些政治哲学家并未直接论及或使用这一概念。

对于上述情况,英国学者伯尔基在梳理近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时作过一个指认。如果概括地说近现代政治哲学的主要理论形式就是自由主义,那么以伯尔基之见,自由主义包含了三个核心概念,一是市民社会概念,二是劳动力概念,三是私有财产概念。[13](P67-68)由于伯尔基所指认的“劳动力”和“私有财产”并不是与“市民社会”平行存在的概念,毋宁说前两者是从属于市民社会概念的,所以在伯尔基的眼中,市民社会才是以自由主义为主要形式的近现代政治哲学的最核心概念。伯尔基所看到的这个情况,也充分体现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作为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法哲学原理》在篇章结构上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抽象法,二是道德,三是伦理,而市民社会则与家庭和国家共同处在伦理篇中。从这种结构安排来看,市民社会似乎并不占据特别显要的位置,至多与抽象法、道德以及伦理篇中的家庭和国家处在同等地位。然而,根据我的解读,在这部政治哲学著作中,最具有轴心意义的概念就是市民社会概念,其他概念实际上只有借助于市民社会概念才可得到根本理解。比如说,黑格尔在谈到抽象法时指认:“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4](P46)黑格尔的这个指认表明,抽象法的基础和实质就是人格和由人格所规定的权利。由于黑格尔所讲的人格和权利并不是跨越历史的绝对抽象普遍的东西,而是近代以来随着市民社会的历史形成而凸显出来的生存原则和政治法则,所以追根溯源,在黑格尔的语境中,抽象法也是以市民社会为历史前提而凸显出来的概念,市民社会概念在此意义上也便成为通向抽象法的基石。

对于马克思而言,他既然是承接着黑格尔讲述市民社会的,那么在他那里,市民社会首先也是一个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和政治哲学概念,其次才衍生出其他含义。这一点淋漓尽致地体现在《论犹太人问题》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众所周知,贯穿于《论犹太人问题》这个马克思早期思想文本的一个中心概念就是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在其中谈到市民社会时曾这样说道: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分割为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体,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体的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15](P44-46)从这段话来看,马克思并未在抽象的“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相反,他完全是在黑格尔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术语的,因为他在这段话中实际上是将市民社会认定为“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这不仅表明马克思所讲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指示资本主义之到来的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同时也一并表明它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因为显而易见,从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的角度来认定市民社会,表明马克思已经切入到近代以来以所有权为显性论题的政治哲学理论叙事中(当然,我们不能由此认为马克思是完全遵照近代以来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的路数来论述政治哲学问题的),市民社会在此意义上,也便成为马克思阐发其政治哲学理论见解的一个关键支点。

在后来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再一次谈到了市民社会:“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被斯密和李嘉图当做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鲁滨逊一类的故事,这类故事决不像文化史家想象的那样,仅仅表示对过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其实,这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16](P5-6)显而易见,马克思在这一大段话中所谈到的市民社会,同样不是指抽象的、实体化的“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而是指由孤立的个人所直接表征,但却蕴含着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资本主义历史时代。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认定与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相比的一个变化,就是明确补入了一个审视市民社会的“资本”的视角,即虽然从外部表象来看,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都是具有独立性和个性的个人,但实质上“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17](P46),所以,市民社会中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一种资本关系。由于在资本主义时代,固化为一种客观社会结构的资本既是历史的本质之所在,也是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政治哲学问题的全部奥秘之所在,所以马克思在审视和认定市民社会上的这个变化,不仅不表明他在全面开展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期已从历史和政治哲学的视域中抽离了出来,相反,这个变化一方面表明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现代历史只是到他这里才得到了根本揭示,另一方面也表明近代以来以市民社会问题为“根”问题和“原生”问题的政治哲学,也只是到他这里才获得了最深刻的学术表达和理论言说。

如果由上可见,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始终保持着其作为历史性概念和政治哲学概念的原本含义,那么毋庸置疑,我们只有在思想史的维度中厘清其原本含义,才能够倚重于这个概念来对马克思哲学的相关理论问题予以透彻的理解、阐释和说明。我对于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哲学之关系的理解、阐释和说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基于这一点来进行的。

三、如何理解市民社会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

进一步说,当我基于对市民社会之原本含义的把握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时,我所着重反思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路径问题。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上,我与段忠桥教授存在一目了然的差异和分歧:以段忠桥教授之见,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基于马克思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作用的认识,而不是基于他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和批判。而根据我的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绝非马克思用费尔巴哈式的一般唯物主义观点来审视和认识社会历史的一个结果,在很大意义上,则正是他探析市民社会问题的一个结果,亦即市民社会问题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生成的一个真正原点。为什么?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这样说道:“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其中一部分是还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意义,等等。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18](P29)人们通常会认为,马克思的这段话是对其政治经济学研究所采用的“从后思索”方法的一个形象说明,目的是要告诉人们,他是通过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来探索一般性的经济规律的。不过,以我之见,这个“从后思索”方法不仅向我们呈示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般逻辑进程,也向我们呈示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一般逻辑进程。如果正如上述,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通过探询历史而创建起来的,那么毋庸置疑,他所首先面对和探询的历史,并非跨越一切时代、抽象普遍、没有具体所指的历史,而是随着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而不断延展开来的资本主义历史。这便是说,马克思正是在对资本主义历史之在场性关系的深入考察和探析中,揭示了历史的普遍性本质,并由此发现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客观性的社会构件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具有普泛指导意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才由此创立了起来。进而言之,如果说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一般逻辑进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进程中,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和批判并非一个无关紧要的节点,而是这整个进程的最关键部分和最重要载体,原因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历史的考察和探析不是一个空泛的说法,而正是以研究和批判市民社会为基本切入口和坚实踏脚石的。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从解剖学的角度来看,由资本主义所表征的现代历史在静态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与政治相对应的国家;二是与经济相对应的市民社会。根据洛克之后经典自由主义哲学家的审视,国家与市民社会在价值排序上并非完全对等,毋宁说市民社会总是优先于国家的。虽然这个观点的主旨在于从规范的层面为权利和自由等现代社会的政治原则予以辩护,但也反映了现实的国家和现实的市民社会在发生学上的真实关系,即在现代资本主义历史中,国家是以市民社会为历史基础而构建起来的,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真实发生学本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一发生学关系,不仅反映在经典自由主义哲学家的理论审视中,也反映在像黑格尔这样对经典自由主义提出反拨的哲学家的理论考察中。比如说,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考察市民社会时曾这样指认:“如果把国家想象为各个不同的人的统一,亦即仅仅是共同性的统一,其所想象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许多现代的国家法学者都不能对国家提出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看法。”[19](P197)黑格尔的这一指认表明,他虽然将代表普遍伦理的国家命定为一个在价值位阶上高于市民社会的领域,但他同时也认为,资本主义历史时代的政治国家归根结底乃是一个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地基上所重新建构并获得合法性的领域。

对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这种发生学关系,马克思有着更为深刻的把握和认知。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曾这样说道:“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处于同样的对立之中,它用以克服后者的方式也同宗教克服尘世局限性的方式相同,即它同样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20](P30-31)马克思在这里无疑是要表达这样一个认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虽然按理来说是两个界域分明乃至相互对立的领域,但在资本主义历史时代,政治国家的实质却是完全按照市民社会的利益诉求而建立起来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政治国家才不得不承认、恢复和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马克思所获得的这个重要认识,促使他在理论认知和理论批判上作出一个重大改动:在界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前提下,又将这两者认定、合并为一个由市民社会所代表的整体,因为他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发生学关系中所进一步看到的事实在于,由资本主义所表征的现代历史固然在静态结构上可界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部分,但它归根结底就是以市民社会为本体和实体的历史,就是围绕市民社会的历史出场与在场而逐渐形成并不断展开的历史。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历史”自始至终都是马克思最重要的理论兴趣点之一。当他看到市民社会在现代资本主义历史中所具有的本体和核心地位进而将之与政治国家在理论认知和理论批判上合并为一体时,他必然会顺理成章地将市民社会的研究确立为切入历史的一个根本途径。这一点与他要求借助实践思维来把握历史的本质不仅不相矛盾,而且完全一致,因为根据我的解读,马克思所讲的实践也并非一个抽象空洞的范畴,而是具体指代以市民社会为载体的历史性活动[21],疏离了市民社会这一根本的历史和话语背景,我们也将注定与实践的内涵渐行渐远。马克思虽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对以市民社会的研究为切入历史的途径这一点予以直截了当的说明,但从文本写作来看,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再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及《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始终就是在不断推进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来一步一步揭示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及历史的普遍性本质的。就此而论,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以研究现代资本主义历史为端点而创制的一个一般性的历史理论,那么我们就同样有理由认为,市民社会的研究和批判不仅没有歧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路径,而且一定是历史唯物主义生成的一个最关键起点和最重要背景。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过一个隐含的说明:德国人“从来没有为历史提供世俗基础,因而也从未拥有过一个历史学家。法国人和英国人尽管对这一事实同所谓的历史之间的联系了解得非常片面——特别是因为他们受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但毕竟作了一些为历史编纂学提供唯物主义基础的初步尝试,首次写出了市民社会史、商业史和工业史”[22](P531)。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只是借用英国人和法国人的范例来说明市民社会研究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的理论关联,那么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如下著名论述中,马克思则直截了当地对这种关联进行了说明:“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而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下面紧接着的就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引注)。”[23](P591)有趣的是,段忠桥教授也注意到了马克思的这段说明性文字为我们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生成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并将这种信息解释为马克思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作用的认识。虽然直观地看,段忠桥教授的这个解释并无不当,但深层次地看,他的这个解释中所缺失的东西就是市民社会所链接到的“历史”,亦即他既没有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研究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的理论关联,也根本不可能真正看到它们之间的理论关联。而实际上,马克思即使是出于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作用的认识而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那么他的这个认识也是通过考察由市民社会所代表的生动鲜活的历史而得来的,而绝不是在一种与历史相隔离的抽象思想实验中得来的。所以归根到底,相比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之决定作用的认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才是我们在把握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之创制时所应看到的更根本的东西。如果只是拘泥于前者,我们则很容易将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心锁定为唯物主义而非历史,而只有将学术视线切实投向后者,才既能揭示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生成,又避免将历史唯物主义误认和错解为与之不相符合的东西。

四、为何要从政治哲学视角阐释历史唯物主义?

段忠桥教授从四个方面对我所提出的质疑,最终落脚于“是否能够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这一问题。在段忠桥教授看来,历史唯物主义既然是马克思基于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之决定作用的认识而得出的一个实证性的理论,那么这个理论在任何一个方面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都毫无干系,前者只涉及事实判断,而后者只涉及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根本不能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事实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绝非如此。

由于如上所述,市民社会既是一个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又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所以我们不仅需要从“历史”的视域,而且也需要进一步从“政治哲学”的视域,来倚重市民社会概念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进而言之,由于市民社会代表的是一个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换体系的发育与不断成熟而从过去的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的私人自主领域,所以与此相应,近代以来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土壤上孕育出来的政治哲学所关切的最根本问题,就是以个人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和自由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洛克、斯密及穆勒等自由主义哲学家所论定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权利和自由不是归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的,而是归属于每一个人的,所以并不会因为市民社会中权利和自由的凸显,而造成个体与群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冲突,相反,它们是相得益彰乃至完全一致的。由于这个观点的根本旨趣之一,就在于通过对权利和自由的辩护而将市民社会刻画为一个利益均衡、井然有序的生活共同体,所以显而易见,洛克、斯密及穆勒等人并不是站在市民社会的界域之外,而完全是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来阐释权利和自由问题的,权利和自由在他们眼中与市民社会是完全对应的。

马克思在写作《论犹太人问题》、在围绕市民社会开展政治哲学研究时所着重思考和力图破解的最重大问题,说到底也就是权利和自由问题。不过,与洛克、斯密及穆勒等自由主义哲学家不同的是,马克思虽然认为权利和自由从其抽象意义上看,乃是现代人的生命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要做的核心工作,并不在于为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和自由予以系统辩护,而在于对它们进行检省、审查与质询。马克思基于这一工作所看到的基本问题是: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和自由“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24](P41),所以市民社会究其本貌,就是一个由利己主义原则所维系的利益纷争的舞台,市民社会在现代历史中的出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体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广泛冲突。众所周知,早在马克思之前,卢梭及黑格尔就不仅已经看到并指认过这个问题,而且还分别通过构建“公意”和“普遍伦理”来解决过这个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卢梭与黑格尔都没有因为这一点而站在市民社会的界域之外,相反他们同样像洛克、斯密那样,是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来予以立论和推理的,因为不管是卢梭所构建的“公意”还是黑格尔所构建的“普遍伦理”,都不是与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原则相对立的东西,相反,它们都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故而与之完全融通的东西。

与卢梭和黑格尔不同,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是从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视域来检视和说明个体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冲突问题的。根据马克思的指认,政治解放就是市民社会的解放,其直接意义就是使市民社会从对政治国家的依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而使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成为拥有权利和自由的人。政治解放虽然是人的解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但市民社会中个体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表明,它并不是人的解放的终极目标和最后阶段,人类解放才是终极目标和最后阶段。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虽然没有对“人类解放”下一个明确定义,但从其相关论述来看,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清晰的,即它指的就是使个体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冲突得到真正和解的一种解放形式。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解放形式,人类解放和政治解放同时也分别对应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历史位阶。如果说政治解放对应的是市民社会的历史位阶,那么人类解放对应的就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位阶。这表明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不是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而是以根本不同于市民社会的人类社会为立足点,来思考和解决权利和自由这个近代以来政治哲学所关切的最根本问题的。在我看来,从政治解放推进到人类解放、从市民社会推进到人类社会,这是马克思与洛克、斯密、卢梭及黑格尔等人相比在政治哲学上所取得的最重大理论突破之一。

进一步来看,马克思在政治哲学研究上所取得的这个重大理论突破,同时也是其历史唯物主义在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转折点。根据何在?

实际上,自洛克到马克思,政治哲学家们以何种方式来阐释权利和自由问题,与他们以何种方式来审视市民社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当洛克、斯密、卢梭及黑格尔等人站在市民社会的立足点上来阐释权利和自由问题时,他们显然只能在一个“静时态”中,用一种非历史的眼光来审视市民社会。与之相反,当马克思不以市民社会、而以人类社会为立足点来阐释权利和自由问题时,他无疑就能够将市民社会放在一个历史过程当中,从一种历史的视野来对其作进一步的审视和批判。如果说这是马克思与洛克、斯密、卢梭及黑格尔等人在市民社会研究上的一个重大分殊,那么这个分殊尤为突出地展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批评斯密之后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时这样指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它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做前提”[25](P155)。马克思在这段话中虽然没有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术语,但他显而易见就是针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市民社会研究上的重大缺陷而批评后者的,因为作为后者研究出发点的私有财产,是市民社会在“物”的层面上的一个最主要构件和内容。扩而论之,马克思在这段话中所提出的批评不仅适应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而且也适应于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存在家族相似性或遗传基因的洛克及黑格尔哲学,因为他实际上是把这些看似不同的学思传统作为同类项合并起来加以一体化处理的,如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直截了当地指出:“黑格尔是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的。”[26](P205)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马克思在这里既然批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做了前提,那么就表明他已明确看到斯密、黑格尔等人在市民社会研究上的非历史主义思维定式,同时也表明他已真正开始从历史的视野来审视市民社会,亦即“历史”已真正开始成为他的市民社会研究中最根本的东西了。如果我们把这一点视为马克思从《论犹太人问题》过渡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在市民社会研究上所形成的一个重要理论推进,那么这个重要理论推进,不仅意味着马克思相比之前更进一步切近了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现代资本主义历史的本质,而且意味着他开始将思维的触角切实伸向了现实的“生产关系”。

我们要指认的问题在于:洛克、斯密及黑格尔等政治哲学家,都是立足于“劳动”这个市民社会的要素来说明和证成私有财产及以之为基础的权利和自由体系的。在市民社会研究上的非历史主义思维定式,则决定了他们只能本着一种非批判性的眼光,从对劳动的一味肯定中来呈示这个问题。具体一点说,他们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先把劳动归结为人的本质,继而把由劳动所生成的私有财产及因之而来的权利和自由,命定为人得以确证自我以及公正和谐的社会关系得以构建和维系的基石和基本标识物,最后达到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体系鸣锣开道的目的。与之大相径庭,从历史主义出发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要做的最关键工作,则是要通过揭示劳动的消极方面即异化劳动,来揭示私有财产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具体来讲,马克思从工人的异化劳动中所看到的基本事实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有财产关系,归根结底是由“劳动”和“资本”这两个市民社会的关键要素所构成的一种复合性、整体性的关系。由于在整个私有财产关系的形成与确立中,劳动与资本所经历的是一个由起初的统一到后来的分离乃至对立的运动历程,所以私有财产关系及全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由劳动和资本的分离与对立所造成的一种压迫性的社会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虽然没有像后来在《资本论》中那样从剩余价值角度来精确地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但他显然也已实质性地进入到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生产关系”层面了。相反,洛克、斯密及黑格尔等人虽然都是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地平线上来构建各自的理论学说的,但由于缺少历史性思维,他们都没有真正看到“生产关系”这个历史的实体性内容,从而也只能把这个内容的一些外在表象推定为他们的立论前提和理论归宿点。就此来说,马克思之前的这些政治哲学家即便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做了一个长时段的思想史准备,最后也都没有真正通达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水准,更不用说像马克思那样直接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学说。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生产关系”的把握和呈示,则显然是其历史唯物主义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因为如果正如上述,马克思是通过揭示历史的本质来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那么最能展现历史之本质的东西也就是生产关系。

不容否认,无论是就马克思在较为宏观的意义上对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现代资本主义历史之本质的切近而言,还是就他在较为微观的意义上对包藏在这个历史中的现实“生产关系”的呈示来讲,他之后系统构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学说,都和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市民社会的审视和批判是紧密相关的,进而追溯起来,也都和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从政治解放推进到人类解放、从市民社会推进到人类社会的政治哲学探索是密不可分的。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种学术理论上的内在勾连和对应性关系,马克思才在《提纲》第十条中这样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27](P502)也正是出于对这种学术理论上的内在勾连和对应性关系的把握,我才认为应当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当然,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马克思一方面在政治哲学的研究中打开了一个通往历史唯物主义的缺口,另一方面又因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系统创立而将早期的政治哲学理论逻辑推向了纵深层面。所以,我们不仅需要从政治哲学的视角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也需要反过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把握马克思的政治哲学。

总结上述,我与段忠桥教授的差异在于:我是从历史而非一般唯物主义的视点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及市民社会的,而段忠桥教授则是从唯物主义而非历史的视点来界定这两者的。站在我的视点上,就需要将历史唯物主义认定为一种从市民社会所表征和指示的历史中确立起来、将事实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融为一体、与政治哲学相融通的理论。而站在段忠桥教授的视点上,则只能将历史唯物主义认定为一种与政治哲学存在严格分界线的事实性的理论。然而,这个观点既将历史唯物主义的本真内容遮蔽了起来,也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独特理论叙事遮蔽了起来。

[1] 李佃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两个前提性问题》,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0》,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

[2] 李佃来:《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内在会通》,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1)。

[3][4][7][17][2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8][9][10][15][20][22][24][25][26][2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中央编译局:《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14][1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3] 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6][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1] 李佃来:《理解马克思实践概念的政治哲学向度》,载《哲学研究》,2015(10)。

(责任编辑 李 理)

Re-examining the Rela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Response to the Questioning of Professor Duan zhongqiao

LI Dian-lai

(School of Philosophy,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Professor Duan zhongqiao and I have disagreement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As I perceive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rather than general materialism, I view historical materialism not only as a theory connected with the history represented by the civil society, but also a theory combing facts and values. Based on this point, I think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are connected and integrated to each other. By contrast, as Professor Duan zhongqiao define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neral materialism rather than history, he regard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s a theory totally different from political philosophy. But such a viewpoint covers up the real conten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unique theoretical narrative of Marx’s political philosophy.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litical philosophy; civil society; Marx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理论建构研究”(15AZD030);湖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14ZD004)

李佃来: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湖北 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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