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教育管理权运用的思考

2017-01-14 21:01罗凯华罗琪罗莹齐丽文
广西教育·B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家校合作教师

罗凯华+罗琪+罗莹+齐丽文

【摘 要】本文从准确把握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掌握惩戒权的运用策略以及家校合作规范教育管理等三个方面对教师教育管理权的运用进行思考。

【关键词】教师 教育管理权 家校合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0B-0007-03

随着新课改进程的推进,在课堂教学中,“以学生为中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定势。而课堂教学中一个影响教学效率的重要因素,就是学生管理。目前,课堂教学的对象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工作者面对的学生很多都是独生子女,他们身上多数存在着“任性、骄横”等特点;很多学生在家中被视为“掌上明珠”,家长无法正确实施教育管理;兼之近年来“尊重孩子”已成为社会盛行的呼声,这些实际情况,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在管理过程中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以宽容的心态接纳学生,用负责的行为约束学生。然而,部分教师对学情备课不足,导致课堂教学管理混乱,缺乏管理智慧。更有甚者,受社会环境、教师自身素养和法律观念等因素的干扰,个别教师对自己享有的教育管理权出现了乱用或不用的极端形式。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使一些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影响课堂秩序,甚至出现学生殴打教师等极端事件。在此情形下,要想真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师应增强依法执教的理念,巧用教育管理权,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要适度把握教育教学管理的力度,体现教师管理学生的人格魅力,彰显教师课堂管理学生的智慧。为此,本文试针对教师教育管理权的使用,从以下三方面展开思考。

一、准确把握惩戒与体罚的界限,维护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

教师是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教师的一言一行有时甚至会影响学生的一生。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在使用鼓励、表扬手段的同时,也要注重“惩戒”手段的规范使用。“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必要时也应使用惩戒的手段,维护自己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同时,将严格要求与维护学生的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让学生改过,又防止伤害学生自尊心,更要防止学生产生抵触情绪。但是,在实施新课改的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的强调,使得赏识教育、表扬激励教育成为管理学生的主要手段。一些学生及家长漠视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将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同体罚混淆起来,使得各地校闹事件愈演愈烈。这不仅剥夺了教师法给予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更是变相地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以,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彰显了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智慧。

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是教师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是对学生违纪行为的一种规范行为。其目的是防止学生再犯同样的错误。这种管理手段最大的优点是尊重了学生的人格,重视了学生的自我反思能力。而体罚是指以犯错误的学生的身体为目标,让被罚学生从肉体上感到疲劳,精神上感到痛苦,从而达到迫使学生不再犯类似错误的目的。这种手段不尊重学生的人格,淡化了学生的自我反省能力。教育惩戒权与体罚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教育的本源不同。惩罚的本源是教师对学生的爱,对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进行矫正,达到戒的目的。而体罚的本源是教师急功近利心态的直观表露,针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罚,强制学生终止违规行为。第二,法律许可上的差别。《教师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为教师的惩戒权提供了依据。而体罚行为是违法的,是明确禁止的。第三,实施的主体不同。惩戒的主体是学生的违规行为,体罚的主体是学生本身。第四,产生的效果不同。惩戒使学生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不损伤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再犯错误,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罚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难以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容易使学生产生抵制情绪。由此可见,惩戒与体罚有着极大的区别。教师在课堂教育教学管理中,要合理使用惩戒权,杜绝体罚学生。

以下本文试以两个例子来作具体的区别。

例1:某校星期一上午上课时间,教师张某在检查学生完成周末测试卷的情况时,发现学生朱某没有完成,当即叫其站立。教师继续检查其他同学的作业。突然,学生朱某口吐白沫,晕倒在地,在学生朱某倒地的过程中,面部磕碰在课桌上。教师张某马上停止检查其他同学作业,立即将该生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学生朱某痊愈后返校继续学习。但其住院共花用医疗费883元。事后,朱某家长找到学校负责人,提出学校赔偿的要求。理由是教师张某因其女未完成周末测试卷而罚站,致使其女晕倒在地,是彻头彻尾的体罚行为,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学校赔偿。而教师张某却另执一词,认为当时让未完成周末测试卷的学生朱某站着,是一种惩戒手段。这是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教师张某的行为是体罚还是合法行使惩戒权?

例2:某校在建造塑胶操场,无法上室外体育课。某班学生秦某在上室内体育课期间两次捣乱喧哗,导致教师罗某无法正常组织室内体育课,教师罗某罚其在教室外站了15分钟。以批评教育该生和其他同学。事发后,该生家长找到学校负责人,认为教师罗某侵犯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要求处理罗某,并提出赔偿要求。学生家长的要求是否合法?

以上这两个案例均涉及罚站。是否有区别,到底如何正确区分惩戒和体罚呢?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清楚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有一个合法的界线。在例1中,学生未完成周末测试卷行为显然不属于违反纪律行为,不属于惩戒的对象。教师在行使教育教学管理权时忽视了学生的承受能力,不知道该生患有间歇性癫痫病而使学生长时间站立,不符合教育惩戒权的特点。例1中的罚站不是惩戒,而是一种侵权行为。故学校要为此承担责任。而例2中,学校在建造塑胶操场,无法上室外体育课。学生秦某在教师上室内体育课时捣乱喧哗,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的开展,其行为显然属于违反纪律行为。老师罗某让其到教室外站立,先给该生提供了反思的机会。同时保障了其他多数同学的受教育权,符合惩戒的本质特点。尽管该惩戒措施导致学生秦某在短时间内未能听老师上课,但是并没有给秦某造成很大的权利损失,况且秦某的这些权利损失与全班同学的受教育权相比,不能相提并论。因此,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属于合法的惩戒行为,学校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从上面这两个例子的分析来看,正确区分教师的惩戒权与体罚非常重要。尽管教师的惩戒权目前还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但是,教育工作者管理学生时,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维护教师管理学生的合理的权威。在大力提倡依法执教的今天,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教师在管理学生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区分教育惩戒权与体罚,必须巧用教育管理权,增强教师依法执教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二、掌握惩戒权的运用策略,既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课改要求,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当下,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教师的教育管理权行使起来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同时,中国的教育法规政策还没有对教育的惩戒权的实施作出具体的规定,故在实际管理中,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使师道尊严与学生的面子之间经常发生猛烈的撞击,从而导致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教师被殴打、被弑杀,学生自暴自弃,甚至轻生,这些恶性事件,往往将教师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表面上看,学生是受害者,实际上,教师也是受害者。久而久之,会导致教师教育管理学生出现两种错误倾向:教育管理变味成了体罚,或者教育管理上不作为,使教育管理出现真空地带。这个问题要解决,关键在于教师要学会巧妙使用教育管理权。

(一)以学生为中心,以爱托起太阳,尊重学生的人格,成为学生学习上的贴心人

新课程提倡以学生为中心。教师教育管理权的行使,其出发点是对学生的爱。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故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不损害学生的权益为目的,将严格要求与尊重相结合。既让学生改过,又使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可以防止其产生抵制情绪,教师也可以真正成为学生的贴心人。

(二)因材施管,严防出现两种错误倾向

没有教育管理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管理注重学生的共性,更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差异性。它同样要实施因材施管的手段。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个有鲜明个性的个体,独生子女占90%以上,这就要求教师认真了解每个个体的特点,因材施管,刚柔相济,用心去发现学生的个体差异,再根据这些差异实施教育管理。切忌一成不变,千篇一律。坚决反对教育管理学生不注意分寸,出现体罚学生的错误行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激起学生的消极抵抗,家长的强烈不满,引发校闹事件。更要反对那种放弃教育管理权,出现粗放式的教育管理模式。这种做法也会激起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这两种极端思想,我们要坚决反对。

三、家校合作,规范教育管理,有效预防“校闹”事件

教师要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特别是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先与家长沟通,讲清事情的原委及要采取的具体措施,让家长知道管理的进程,使家长明白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是为了孩子更好地发展,从而寻求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教育管理完学生后,要及时与家长善后,双管齐下,疏导学生的心理,使学生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明白教师的良苦用心。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讲究沟通的方式

教师面对的是身份各异的家长,他们的性格特点、个人修养、知识结构、职业类别等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沟通时要因人而异,比如对性子比较急躁的家长,要多肯定孩子的优点,使其放松心情,那么接下来的话,他就比较能够听得进去。教师不能用成绩这个单一的东西来评定学生,要多发掘学生的闪光点,使家长看到孩子的过人之处。对学生的缺点,要客观公正,不能言过其实。在谈论学生的优点时要有力度,而在谈论学生的不良表现时,尽量委婉一些,这样家长才会更坦诚地与教师交流,配合教师的工作。

(二)信任家长

班主任邀请家长谈话时,态度要诚恳,要信任家长,更不能将气撒在家长身上。家校互动,才能产生教育管理的合力,才能共同完成把学生教育成才的重任。

(三)正确评价学生

在家长面前评价学生,可以先谈学生在校内的表现,肯定学生的进步和成绩。这样再谈学生的问题时家长就比较能够接受。应极力避免疾言厉色地责备家长,导致家长产生抗拒和尴尬的情境,使交谈无法进行下去。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实现家校的有效合作,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成长。

总之,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权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小学生守则》为准绳,正确区分教育管理与体罚的差异,把握好管理的尺度和方法,做好家校合作,讲究教育管理的策略,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彰显教育管理的智慧,促进新的历史时期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云晓.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J].中小学教育,2003(1)

[2]赵国忠.教师最伟大的智慧[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罗崇敏.教育的智慧[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责编 江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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