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用“四种形态”引领落实“三转”

2017-01-14 04:25张探招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三转四种形态纪检监察

张探招

摘要:纪检监察部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三转”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是纪检监察部门“三转”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规律。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要求,研判新形势,贯彻运用“四种形态”,切实落实“三转”,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关键词:四种形态;三转;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四种形态”不仅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化,更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对纪检监察部门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更明确、更深化、更聚焦,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以“四种形态”引领“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实现纵深发展。

一、转职能,要防止两类危险

一是要防止脱离职责定位,弱化监督执纪的危险。纪律检查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抓不住纪律规矩这条主线,纪检监察工作就容易出现越位、失位和不到位等问题,就容易出现以政纪代替党纪、以法律代替党纪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削弱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会使纪检监察工作偏离职能。“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是管党治党的理论创新,更是实现管党治党和全面从严的本质特点。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纪检监察部门由“盯违法”转向“盯违纪”,把维护纪律规矩的严肃性贯穿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

二是要防止没问题脱管、小问题不管、大问题严管的危险。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如果说纪律和规矩是把“尺子”,那么“四种形态”就是刻度,不同的问题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去处理。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需要把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约谈函询、述廉述责等监督手段经常性使用起来,让红脸出汗和咬耳扯袖成为常态,真正发挥抓早抓小和治病救人的功效。

二、转方式,要盯准三类对象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岗位重要、责任重大,更需要加强监督。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往往从“破纪”开始,而“破纪”往往是因为监督缺失导致的。要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两个为主”要求等举措,着力破除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切实使监督工作实现横向全覆盖。

二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2014年,中纪委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中的“留存”方式删去,同时增加“谈话函询”方式。这不仅是处置方式的小变化,更是对抓早抓小的总要求和直观体现,而且起到了避免小错酿成大祸的大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对带有苗头性、倾向的性问题线索,除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外,还要把这些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咬耳扯袖”,防止其出现逾矩和破法。

三是具有业务第一处置权的党员干部。要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关键是要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微权利”的监督。职工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是企业发展的“大祸害”。具有业务第一处置权的党员干部,处在政策法规宣传的边缘地带,职位不高、权力不小,监管一松就容易出现逾越党纪法规红线的现象。因此,纪检监察部门更要注重对具有业务第一处置权的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要让监督力量真正下沉一线,监督措施靠前一步,把管党治党的压力逐级推进到基层、深入到一线。

三、转作风,要强化三种能力

一是要强化自身纪律意识。加强以身作则的能力,使红脸出汗和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充分发扬我党开展经常性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正人先正己,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凝魂聚气,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定力,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时时处处做遵守纪律规矩的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要强化监督执纪的能力。目前,纪检监察干部一定程度上存在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四种形态”的措施和经验不足等问题。“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制度和纪律支撑。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学习实践,自觉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在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等工作的各方面,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是要强化善于担当的能力。“防未病”难于“治已病”。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敢于较真、敢于碰硬,这就需要经常性地瞪眼黑脸。能不能恪尽职守,敢不敢说“向我看齐”,是检验纪检监察干部的“试金石”。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守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党和企业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到“守其白,辩其黑,洁如玉,坚如铁”。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同志,要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不断深化“三转”,挺起纪律和规矩,把执纪监督问责的工作做严、做实、做细,全面担当起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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