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2017-01-17 15:20梁飞
东方教育 2016年8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问题

梁飞

摘要:《行政许可法》至颁布以来,在约束行政行为、限制权力滥用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我国听证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在保证行政关系相关人的权益方面具有进步性,但是其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许可听证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告知制度不健全,听证主持人选择不规范,听证笔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直接影响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问题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概述

“听证”一词在其出现时被用作司法调查环节,用来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进行法庭质证,当面辩论佐证自己提出的观点,表明自己的立场。后来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以及注重程序正义的要求变的越来越广,逐渐将其适用于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听证出现以后,在行政和司法实施过程中,要求给相关人表达意见、观点的权力,以事实为基准,不能主观盲目决断,要注重维护司法行政活动相对人的程序权益,保证司法活动或者是行政执法活动公正行使。

听证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该制度具有实现公平正义、防止权力义务的失衡、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的作用。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阐述观点、说明理由,保护自身权益。同时该制度使得行政机关承担更多过程序性的注意义务,保证强势一方权利义务对等。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通过增加行政双方协商讨论环节,加速合理有效的行政决定的产出,合理有效的行政许可减少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出现,后者启动执行的成本高于前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够进一步反思其自身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而修改决定保证行政许可行为效率。

二、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许可听证事项的范围规定不明确

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在规定启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用的是授权式和概括式。许可听证启动仅在涉及到相关人重大经济财产利益时才会被告知有启动的权力,进而维护自己在行政许可中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影响。这种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边界框架,现实许可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是否启动听证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容易引起双方间的分歧。行政机关基于自身承担听证程序的成本,需要耗费人力和物力,在这种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更不利于行政执政能力建设和公民权益的维护。

(二)听证告知制度的设计不科学。

听证程序的告知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充分准备,参与听证程序,是保证自己公平进行后续程序的保障与前提。但是告知的内容过于形式化,告知不涉及许可内容,仅对程序性的时间、地点以及概括事项又或者听证事项的名称告知申请人。仅仅告知时间地点对于相对人听证程序的充分准备起不到应用的作用,听证程序开始后,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由于没有告知相应听着内容,只能消极、被动举证、陈述等,其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维护。

(三)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规定不够完善

听证主持人就像是诉讼过程中法官,直接影响听证程序的发展。行政许可法规定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不能和前期审查工作的人员为同一人,保证听证主持人第一次接触案情,杜绝先入为主的思想。同时还规定了若听证主持人和案情有厉害关系或者和案件涉及相关人存在利益关系从而影响听证结论要主动回避。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听证公平公正,但是对于听证主持人的资质要求、能力要求问题和独立地位问题没有提及。

(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笔录的制作规范

听证程序中案件排他性原则肯定了听证笔录的重要作用。听证笔录是是听证程序的结论性成果,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依据的事实来源于听证笔录中记录的事实证据,听证笔录对做出正确合法合理的许可决定具有重大影响。法律规定了听证笔录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听证笔录确切具体的程序性没有规定。虽然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来源依据,但是一份记录不完整的听证笔录并不能为行政许可提供所需要的可靠的证据,就做不出公平公正的许可决定。

三、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界定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从立法层面保证许可听证公平公正。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启动听证的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施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立法的本意是照顾法律没有顾忌到的需要启动听证程序的事项,而且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必然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这种规定为为适用听证制度,而现阶段不曾想到的需要听证的事项留下余地,使得可以在未来的立法中明确指出某一事项需要进行听证。毕竟听证程序的启动有助于行政关系的弱势一方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避免法律没有涵盖的事项出现,而不能启动听证,应尽可能完善许可听证事项范围的立法,维护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制度

应当创新告知制度,明确告知的时限。有关听证的期间和期日应准确告知相对人,可以现行规定把一周前通知改为一周前通知到达,确保行政许可听证相对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听证程序。同时为了给予相关人充足时间准备有关材料,搜集证据,告知文件中应当包括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依据,以及足以影响最终决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国家法律、政策等,保证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高效维护自己权益。

(三)明确听证主持人独立地位,提高听主持人能力资质

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推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发展,确保适用法律以及程序性事项公平公正。听证主持人居中主持,独立于听证主体双方,做到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确保听证主持人的独立的地位,不受其他行政、司法因素的干扰制约,充分依据听证过程中事实、证据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不仅要具备行政许可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应为其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于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应当严于其他行政工作人员。

(四)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听证笔录是做出许可决定的事实依据,对其进一步完善,能够保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合理性。听证笔录应当能真实可靠反映听证过程所有有用的信息,要求全面记录听证过程的所有事项,记录的事项包括,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参与人等基本情况,同时应当着重详细记录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参与人提出的事实证据,陈述的观点,申辩的理由等一切涉及到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

四、结语

行政许可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起到重要作用,提高执政能力建设,限制了权利滥用和贪污腐败行为,保证了公民参与行政关系时,权益能够公平公正的维护。未来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指导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春燕.中国公共听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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