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探析

2017-01-19 13:33侯自赞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旅游开发法治

摘要: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各种乱象肇始于人治,人治已成为掣肘,只有法治才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抉择。法治思维、旅游基础要素、旅游市场的法治构筑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与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

1.人治现象

民族村寨旅游人治现象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旅游环境、旅游人文三个方面,其中又夹杂着国家法与民族村寨习惯法、民族村寨习惯法与人治的缠斗,主要表现为:

神判。在黔东南州,古老的民族村寨还仍然保留着古朴的神灵崇拜习俗。在苗族村落社区人们普遍相信参与了“呼清”神判后若反悔必遭恶报。利用神判的“内在约束力”来规范村寨旅游行为。但是,民族村寨“村给公共权力的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约制,容易形成人治型管理。”

风俗习惯。黔东南州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依然信奉民族风俗习惯保护着他们的青山绿水,维持他们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然而,“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神灵的意志往往为少数人所控制,其实质还是人治的内核。

环境伦理。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历史进程中,黔东南苗族形成了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环境伦理思想。然而,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发育程度较低,认知水平有限,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往往只是从感性层面出发去把握,并利用本民族世代传承的行为准则,如宗教戒律、习惯法乃至禁忌习俗等自发调节或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因此,黔东南苗族环境伦理表现出直观、朴素、自发的特点,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由于杂糅了迷信色彩,这种朴素的环境伦理思想缺乏法制要素,最终还是会滑入人治的深渊。

2.人治困局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可持续。民族村寨旅游的人治是建立在思想、文化、信息等相对较低水平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治正逐渐丧失其赖以生存的这一基础。

民族村寨旅游在发展中艰难前行。由于人治的随意性、不可预见性、短视与局部逐利等缺陷,民族村寨旅游并没有搭上法治规范化、长远化的快车,只能在人治本身所固有的各种痼疾的羁绊下,艰难前行。

民族村寨旅游健康发展难以为继。毋庸讳言,民族村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法治的理解与尊重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形成了与现代文明法治的一道看不见的鸿沟。人治已经像毒瘤一样滋长在村寨旅游发展的机体内,如不彻底拔除,村寨旅游就难以健康发展。虽然拔除人治毒瘤难免有阵痛,但如不拔除,只会后患无穷。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法治

从实用主义角度考量,人治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暂时还较实用,这与当前村寨的实际相吻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实用并不等于有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人治只局限于局部利益,不考虑整体利益;只局限短期利益,未顾全长期利益;只顾及个人荣誉,未考虑公共利益。村寨旅游的发展建立在脆弱的人治基础上,没有国家法制的强有力保障,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纷至沓来,难以招架,人治的痼疾也就昭然若揭,还谈何发展。旅游品牌的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市场的管理等,这些靠神判、风俗习惯等人治手段,能够行得通吗?法治才是村寨旅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的战略构思

(一)村寨旅游法治思维的构建与培育

一是必须凝聚众力,形成研究村寨旅游法治的浓郁氛围。首先就必须努力锻造一只专注于村寨旅游法治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为法治提供强大的智力和学术理论成果支持。其次,加强有关民族村寨旅游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彻底根除目前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系统、不规范的痼疾,为法治精神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全面培育民族村寨旅游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开展法制教育, 群众要喜闻乐见,形式要丰富多彩。开展法制教育,内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三是着力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问题,确保村寨旅游的人治逐渐向法治平稳过渡。

四是亟待革除村寨旅游法治的利益导向与参与痼疾。民族村寨法治的根本出路在于是否为大多数村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官员的政绩服务。国家法只是从宏观层面上给予了村民旅游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将实实在在的旅游利益分配到村民手中,就需要将国家法与民族自治法良性地结合起来,制定利益导向于村民利益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治才会被实行;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积极参与法治,才会认识到法治是真正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从而自觉抵制人治,接纳法治,使村寨旅游走向法治的康庄大道。

(二)村寨旅游基础要素的法治

村寨、村民和游客构成村寨旅游的基础要素,村寨旅游的法治重点在于基础要素的法治。法贵简明,制定专门治理基础要素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将游客法治融合于基础要素之中,形成村民、村寨与游客这一对矛盾体和谐共生共存的良好局面,构建利益共同体,助力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表面上与游客是矛盾的,村民、村寨一方出售服务,而游客一方购买服务,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在法治道路上由价值规律决定。但是,如果缺乏法治思维,村民、村寨一方以为自己是地头蛇就漫天要价,不但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更是饮鸩止渴,使游客望而却步,造成村寨旅游无以为继的灾难性后果。游客一方也要有法治思维,不得随意破坏旅游设施或增加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服务项目,或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或刁难村民,或举止粗俗等等,阻碍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待游客如亲人,热情周到,服务明码标价,不宰客,不黑客。同时,也可适时增加温馨可人的服务项目,让游客疲惫的心灵得到村寨旅游的慰藉,使游客流连忘返,触发其再次或多次重返的冲动,再带动一大批游客前来光顾,村寨旅游何愁不长盛不衰。游客则彬彬有礼,温文尔雅,融入当地习俗与文化当中,与村寨、村民同乐,乐在其中,诗情画意,不是神仙,胜似神仙。当然,在这一对矛盾体中,游客往往属于弱势主体。在市场机制失灵时,我们就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任务是,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使它们重新回到市场机制的轨道上来”。形成村寨、村民与游客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局面,村寨旅游发展就可持续。在这里,法治是保障。

(三)村寨旅游市场的法治

村寨旅游管理的法治。村寨旅游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政府扶持——政府逐渐退出的发展路径。在起步阶段,单靠民族村寨现有的各种要素(既无大量的资金支持,又无丰富的管理经验),民族村寨旅游就可能被市场扼杀在襁褓之中。这时,政府应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肩负起资金支持与人才管理的重任,全力以赴开拓市场,在村寨旅游市场中起中坚力量。在熬过艰难起步阶段,村寨旅游市场有一定发展以后,此时市场还较脆弱,必须防止政府走两个极端:一是继续主导,使得旅游公司缺乏自主造血能力;与民争利,以政府名义抢夺旅游市场的红利,严重削弱旅游公司的生存能力;二是撒手不管,由于忽然缺乏支持,刚有发展的村寨旅游市场可能再一次被打回原形,彻底崩盘。在这个阶段,政府应该走中间路线,由政府主导逐渐向政府扶持角色转变。当村寨旅游公司能独立游走于市场,形成品牌与规模效应以后,政府应渐次地全身而退,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政企分开,村寨旅游公司完全市场化管理操作,村寨旅游开发的“果实”应该由人民来采摘,政府及时恢复其监管角色。在主导-扶持-退出角色转换的各个环节,必须配套有相应的法制特别是行政法、经济法予以规范,防止政府前期不作为、后期侵吞村寨旅游利益的腐败行为的发生,将村寨旅游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村寨旅游长远发展。

村寨旅游宣传的法治。目前,村寨旅游宣传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宣传乏力,碎片宣传,恶性竞争,未能形成规模效应。二是恶意或变态宣传。有些村寨旅游,为了招揽游客,壮大自身的旅游市场,不惜采用恶意或变态宣传方式。三是缺乏凝练民族文化成分的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不只是几张民族村寨照片、几个民族典故就叫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应着力于“凝练”与“特色”,“凝练”就是要对民族村寨文化价值、生态环境、民族风俗、村民文化素养、历史文化渊源、旅游交通、餐饮住宿等方面进行量化的综合评价,根据量化指标确定不同的等级,然后按等级进行宣传。“特色”不只是宏观地大谈特谈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来忽悠游客,而是要扎扎实实地分析文化旅游到底在哪里,有哪些文化,要分门别类,一目了然。要克服这些流弊,民族村寨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或自治条例,将村寨旅游宣传纳入法制化轨道。

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法治。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要采取辩证思维方法,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开发而忽略保护;也应防止畸形强调保护而轻视保护性开发。开发与保护其实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没有静止不动的保护,它总是在时代车轮的滚滚洪流中动态保护。这种开发与保护必须走法治化道路,依法推进,避免出现人治造成的开发与保护走极端化的现象。

村寨旅游品牌的法治。首先,旅游品牌要具有浓郁的民族村寨文化气息,有典型的地方性与显著的特征,便于游客识别记忆;其次,旅游品牌前期需要政府的前期投入,前已述及,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很可能胎死腹中;最后,旅游品牌并不是只是一个牌子,它具有丰富的人文与民族内涵,涵盖村寨古代文明及其演化史和现代文明的程度。璀璨的村寨古文明无疑为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增光添彩,为外地游客打开了一扇窥探古文明的天窗。民族村寨的现代文明程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旅游品牌的建立,如果村寨村民举止下流、语言粗鄙、观念陈旧,缺乏现代文明,不但为游客带来不便,而且还会使游客顿失好感,厌恶之情油然而生,旅游品牌何以建立?因此,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制定地方特色单行条例予以规范,走法治化道路。

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的法治。村寨旅游不能只局限于战术层面,更要有战略思维。黔东南州属苗侗民族聚居地区,各村寨都有丰富的苗侗文化旅游资源。但是,不能普遍撒网,各自为政。应该根据村寨人文、历史和区域特点整体布局,整合旅游资源,防止村寨内部恶性竞争,凝聚合力,从战略高度来布局村寨旅游。目前,黔东南州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沪昆高铁横穿而过,为沿线的短期游、假日游提供了大量的客源,建立“高铁沿线旅游带”正逢其时;同时,黔东南州有着丰富的红色文化,再镶嵌以苗侗文化,为建立“红色旅游区”提供了可能。因此,从战略高度构建“一带一区”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助力黔东南村寨旅游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都需要法治思维,依法推进,防止朝令夕改。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法治。要做好详尽的规划,土地、环保、税务等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助力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民族村寨旅游要根据这些法律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使村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更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麻勇恒,范生姣.神判与“村治”——基于贵州J村共有资源开发利用权丧失的案例分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04)

[2]周克勤.民族风俗习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以贵州省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为视角[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04)

作者简介:

侯自赞(1967- ),男,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苗族侗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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