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7-01-20 21:02俞雅婷钟慧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法律规制

俞雅婷 钟慧婷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消费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其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弊端也越来越突出。我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立法缺陷使得网店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从而使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随着电商的发展而频频发生且日趋严重。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了解网络消费的现状,对网络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进行完善,保障网络消费安全,加强对网络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网络消费 法律规制 诚信制度 冷却期制度 损害求偿权

作者简介:俞雅婷、钟慧婷,绍兴文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23

一、当前网络经营的现状分析

新时代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使得传统实体经济向网络虚拟经济延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大众也越发青睐新兴的网络消费模式。然而,上层建筑并不总是及时地跟上经济基础的步伐,尤其是在发展迅猛、纷繁复杂的互联网领域。由于我国缺乏相关专门法律的规制和行政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管理,网络消费一时间如洪水泛滥一般,由此产生的假货问题和交易安全问题,不仅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更深意义上冲击了正在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对其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网络经营的优势

网络消费模式受到大众的喜爱,有其不可忽视的优势。一是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自由购物,不受时间的限制。二是基于网络平台,消费者能够获得海量的商品信息,获得实体店无法买到的商品。三是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快捷支付,较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更为安全和便利,避免现金交易的不安全性,同时也提高市场资金的使用效率。四是网络消费流程简单快捷,无需消费者亲临现场,省时又省力。网店销售的商品由于不含店铺租金、劳务报酬、储存费、保管费等一系列许多实体店所需的成本和费用,因此价格相对都比较低,更能够吸引大众的眼球。综上可以看出,网络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模式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的市场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最佳模式。

(二)网络经营的弊端

但是,网络消费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网店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例如,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一般只能看到经营者展示的商品图片,而无法知道商品的真实情况,如果实物与图片或信息不符,消费者就容易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消费决定,长期来看会造成网络交易诚信的缺失,阻碍交易的顺利进行。其次,一些特殊商品的网络虚拟交易方式无法完全代替实体经济。例如汽车等大宗物品仅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没有真正实地考察验收,一则无法完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则无法保障其安全交易权。再次,由于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相关机制的构建尚不完善,消费者采取网上支付的途径易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最后,网络交易中的诚信问题。网络消费是典型的虚拟交易,交易双方彼此互不了解,因此双方的交易诚信对于交易的风险控制十分重要。但由于缺乏沟通或利益诱导,许多人往往抛弃诚信和道德,扩大了网络交易潜在的风险。此外,商品的物流运输问题。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处于网络交易的两端,物流公司是其中的连线。商品需要通过物流运输才能到达消费者的手中。然而,当下我国物流公司良莠不齐、竞争激烈,仅有少数经营者设立了专营的物流服务。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商品可能出现损坏、丢失等状况,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此外,物流运输速度因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所出现的物流缓慢现象也让人头痛。

网络消费有利有弊,利已普及大众,而弊却日益严重。由于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网络消费中产生的纠纷和问题也无法适用立法中针对传统实体经济设定的规则。在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热潮时期的背景下,我国在网络消费立法领域大部分仍处于立法空白,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

二、网络经营行为中存在的立法缺陷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消费尽管给人们带来了丰盛、便捷和廉价的享受,但其“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乔秋珍的《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以下从五个方面分析立法缺陷的问题:

第一,责任主体确认难。对于网络经营行为中的立法缺陷来说,责任主体确认难是这一立法缺陷的主要表现之一,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不了解销售商信息所致。虽然我国当下网络交易在近些年得到了较为长足的发展,但很多网络销售商还是存在着不告知自身企业实际名称、不在产品上留有标记的问题,这就使得很多消费者在面对网络交易纠纷时,往往因为购物平台的不作为、无法确认相关企业信息等因素影响,出现网络交易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的问题。

第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在我国当下的网络经营行为中,很多网络经营商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往采用对自身产品报喜不报忧的经营策略,这就使得很多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缺乏对商品足够的知情权,这自然就很容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八条明确提及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问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网络经销商并非有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很多情况下网络经销商往往由于疏忽等原因没有对自身产品涉及的关键信息进行一一释明,而消费者往往对于产品的质量认知较为片面和局部,这自然就很容易因质量等问题引发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的纠纷。

第三,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在我国当下的网络经营行为中,由于消费者很多时候与经销商之间产生的纠纷仅仅因为价值数十元产品的质量问题,这就使得消费者往往只能够与经销商私了或选择“吃哑巴亏”。之所以消费者会做出这种选择,主要是由于如果消费者想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往往需要预付相较于产品价值加大的案件受理费与其他相关开支,还要耗费自身很多时间,这就使得赢了官司输了钱、问题解决得不偿失的问题是我国当下网络交易行为中消费者诉讼常态。此外异地送达与调查取证也违背了我国法院坚持的司法高效原则。

三、网络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

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网店经营行为,可分为三阶段:事前规制、事中规制和事后规制。

第一,事前规制。事前规制包括完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扩大实名制范围、增加卖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环境的准入把关的方式。这里主要列举三种方式。

1.完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在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的法律事前规制中,完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这种方式主要通过严格限制进入网络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实现我国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具体来说,可以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建立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制度,以此作为网络市场进入门槛,这样就能够更加明确电子商务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主体身份,实现较为严格的电子商务交易体系建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着众多个人网络零售商,这一部分的网络经销商也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督,这一监督需要以实体性审查的方式呈现,并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网络零售商予以严厉惩罚,这样才能够较好的从源头上把控网络经营者的资质和规模。

2.扩大实名制范围在更大领域推行网络实名制。为了能够较好的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法律事前规制,我国还必须在网络交易扩大实名制范围,以此实现网络市场交易的双方的网络实名。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赋予消费者查看商家信息的权利,这样才能较好的实现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事前规制。

3.增加网络经营服务平台对卖家信息披露义务。为了能够切实实现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事前规制,我国相关部门还应增加网络经营服务平台对卖家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大对违反诚信义务商家的惩罚力度,这样我国网络交易就能够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诚信制度,这自然就能够较好的实现网络交易行为法律事前规制。

第二,事中规制。事中规制包括网络消费安全程序立法的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如知情权(张君洲的《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法律对策》)、网络交易安全权、网络公平交易权等。笔者就维护知情权展开论述。

1.设立网店经营者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将这一点增加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得让消费者以合理的方式就能够获知经营主体的真实信息,如网店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工商登记情况、资信状况等内容。

2.加大对网店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全及不实惩戒力度。为了能够较好的实现对网店经营行为的事中控制,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就必须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知情权规定存在的不足问题,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建立新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这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这一办法需要具备较高的惩罚力度,这样才能够较好的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三,事后规制。事后规制是指网络交易行为完成后,针对交易双方的违法或违约行为以及为保证网络交易公平,从法律层面对经营者或消费者行为的规范与约束。

1.确立和完善冷却期制度(贾玮莉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章 网络无因退货权问题) 。2014年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这一典型的冷却期制度被目前的专家学者所热捧。所谓的冷却期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冷却期制度是对消费者的一种特别的保护方法,是赋予消费者可以进行单方面的反悔权。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起冷却期制度,只是在立法中有相关的内容涉及,不够完善,并且尚未普及。

网络消费者作为网络消费的主体,是网络交易形成的鲜活因素,只有使消费者的权益被充分保障,才能建立起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心,从而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冷却期制度虽然看起来是针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而提出的,但笔者认为,其对于网络交易市场最深远的影响还是在于网店经营者一方。冷却期制度就能够较好地解决传统法律所产生的这一迟延问题,它直接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的反悔权,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条更加简捷而又低成本的途径。从一定时间来看,由于当前我国网络商品中存在大量的假货和产品质量问题,“冷却期”可能会带来明显的退货量,增加网店经营者的成本。但从长期的优化网络交易和网络市场环境来看,它为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良好和高效的退换货管理不仅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更会增强他们对网络交易的信心,还可以提高顾客对商品和服务的满意度,使商家店铺真正的“活”起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为经营者的经营带来更多的正面效应。 这即是对于网店经营者的最终产生的积极影响。

2.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监管。例如,网络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到网店的信用等级、其他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以此作出合意的决策。此外,构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能够更好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网络交易安全,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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