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森浩投毒杀人案看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量刑问题

2017-01-20 21:07史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死刑

摘 要 故意杀人罪是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所谓“杀人偿命”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主要是死刑,而当前学术界关于死刑的量刑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因而本文以林森浩投毒案为例,论述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量刑问题,以期为更好的保障人权推动司法进步与公正而有所裨益。

关键词 林森浩 投毒案件 故意杀人罪 死刑

作者简介:史歌,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法制处法律事务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27

故意杀人罪在刑法中是一种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属于一种古老的自然犯罪,非法的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进行惩罚的方法主要是死刑。一旦执行死刑,具有不可恢复性,因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量刑问题一直备受人们关注,量刑的最终目的是严惩凶手,使得受害者得到法律的公正,得以安息,然后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官的个人因素、刑事政策、民众舆论等多方面原因,在司法判决中会有所缺失。因而本文以林森浩投诉案件为例对相关死刑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量刑提供借鉴。

一、林森浩投毒案件的案情始末

(一) 林森浩投毒案-案件回顾

林森浩投毒案件一经新闻媒体报道成为轰动全国的一桩案件,主要是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的林森浩是一名医学硕士研究生,在做完试验后将剧毒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携带至宿舍,并注入宿舍饮水机槽。在4月1日早上,黄洋是同宿舍的舍友,起床后喝水饮用,身体不适进入上海中山医院治疗,16日抢救无效死亡。4月11日上海警方接到报案迅速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锁定林森浩为重大嫌疑人并进行刑事拘留,4月25日上海检方对其批捕。

(二)林森浩投毒案-法院审理

1.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检察院的意见:林森浩与黄洋虽为舍友,关系不和很久,故意投毒N-二甲基亚硝胺这种剧毒物质,导致黄洋死亡,给黄洋家庭造成严重后果。林森浩做为医学研究生作案手段残忍、隐蔽,对社会影响巨大,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因而希望能够严惩凶手,以安抚黄洋家人的愤怒与悲痛。

林森浩做为被告人辩解:本意上没想到真正害死黄洋,只是想和黄洋开一个愚人节的恶作剧,之前黄洋爱耍小聪明,也爱捉弄别人,所以只想借此“以其人之身,还治其人之道”,让黄洋难堪而已。

黄洋方诉讼代理人意见:林森浩的投毒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影响恶劣,被铺之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罪案动机持回避态度,因而就检察院对其提供的杀人罪的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院可以严惩林森浩,以体现法律的威严。

林森浩的辩方律师意见:林森浩的辩方律师没有反对起诉书中的指控,但是提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被刑拘的日子中,自己也反省自己的投毒行为,反思悔过,因而,恳请法院对林森浩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经过以上被告方与原告方、检察院等多方的证据,认为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毒属于故意的行为,由于自己的私愤而杀害一条无辜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其作案手段十分的隐晦,隐蔽,因而没有采纳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综合法律规定,在2014年2月18日法律作出判决,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2.二审判决结果:

林森浩的投毒案件使得复旦大学一夜之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焦点,高学历人才因为私愤而杀人,在社会上掀起千层浪。在一审判决相隔一年之后,2014年12月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二审,双方争辩的观点在于黄洋的死因及投毒的行为动机。林森浩坚持认为投毒是愚人节的恶作剧,林森浩代理律师提出黄洋之死另有隐情,死于“爆发性乙肝”,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

然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8日,开庭二审,并作出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依旧是判决林森浩为死刑。

二、分析林森浩投毒案件量刑的法理

(一)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含义

直接故意,是指做为行为人对自己所做出某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心理十分清楚,并且希望能够达到自己所预期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做为行为人对自己做出的某种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就希望看到出现死亡的结果,客观上积极进行杀人行为,努力达到死亡的结果。一般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上会重于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不同在于:首先,认识不同。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两者在认识上有所差异。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人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也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人对危害的结果有不确定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一定必然导致行为人的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会被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其次,意志不同。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在死亡结果的心态上是有所区别的。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非常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受害者死亡,在坚决的这种心态下,他会千方百计的创作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去运用自己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受害者死亡的结果上是一种放任的心态,不是想尽办法让受害者死亡而是一种任务发展的心态。

(二) 林森浩投毒案件应该定位间接故意杀人

检方及黄洋的代理律师一方都认为,林森浩是平时与黄洋关系不和睦,有矛盾,一直耿耿于怀,并最终投毒致黄洋死亡。但是现实了解的情况是,黄洋住院期间与林森浩有所联系,两人的矛盾并不是太深。而且检方及黄洋的代理律师一方都认为,黄洋考上博士使得林森浩十分嫉妒,怒火中烧进而投毒杀害黄洋。但是经过了解,林森浩在前途上是找到一家知名的医院就业也没有考博的打算,因而嫉妒引发的血案很难判断,在列举证据的时候也没明确证据表明考博和投毒有关联,属于一种主观臆测。因而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没有恶劣到不共戴天的地步,甚至黄洋住院期间林森浩也曾进行探望,林浩森也一直强调投毒属于“愚人节”的小把戏,并没想到黄洋会死亡,案发后他没有及时承认自己的行为,因而可以得出,林森浩并非直接故意杀人,只是对危害结果财务放松的心理,属于一种间接故意杀人。

此外,林森浩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上有不确定的表现:首先,林森浩在案发后利用百度搜索关于甲基亚硝胺的知识,关于中毒的浏览中对于“致人死亡”等词汇不是很注意,他自己的理解是黄洋会比较难受,但是应该不至于死亡。其次,黄洋住院期间,林森浩两次探望黄洋,心理也祈祷不会病情恶化,不会死。在认识上来说,林森浩关于投毒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不是必然要他人死亡的心理。在意志上说,林森浩放任黄洋的死亡,并没有想尽办法,一定要剥夺黄洋的生命,而隐瞒毒物的性质,因而可以说林森浩投毒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林森浩与黄洋属于一种民间纠纷案件,两人是大学同学又是舍友,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林家也承诺给黄洋家属相关的赔偿,林森浩在监狱中也在不断的悔改,这些情况都可以进行酌定减轻量刑,然而一审死刑立即执行让人难以接受,也使得民间纠纷慎用死刑的法律在此案件中没有得到适用,由此可知对于民间纠纷死刑案件法律上的良性标准有不完善之处。在本案中社会舆论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大肆的媒体报道会给法官审判无形中造成一定压力,很容易为不适当的量刑埋下伏笔,甚至加重量刑,再加上一些媒体刻意夸大事实,扭曲性的进行批判,使得司法本身的公正审判受到很大阻力,本案中法官关于林森浩是否直接故意杀人或者间接故意杀人存在疑虑,而间接故意也未能排除死刑立即执行,就故意杀人从轻量刑的程度难以达成共识,也出现一些法律的不公正。最终二审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对林森浩投毒案件给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思考

(一) 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相关立法

首先,故意杀人罪死刑明确的规定出适用的一般标准。我国死刑适用的标准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在林森浩案件中,法院指出的“罪行及其严重”,争取并非充分,属于主观臆断为主。而“罪行及其严重”在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照,界定不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出准确判定。因而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性质极为严重,并且主观犯罪恶性极大,才符合死刑使用标准。

其次,“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明确界定。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是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巨大,但主观恶性不大;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危害小;罪行大,主观恶性也大,但是民愤小;有一定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理。“死刑立即执行”是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社会民众呼声高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本案中法官考虑不周而加重量刑。

(二)被告人认罪及悔过的过程适度减刑

通常犯罪人在量刑的时候,如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应该考虑量刑减轻,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死刑案件量刑减让的原因是:一种犯罪人当庭进行认罪,可以看出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小;另一种在法庭中认罪推动审判程序简化,提高诉讼效率。而林森浩投毒案件中,他的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但是法官并未进行量刑的减让。因而考察西方国家关于认罪量刑减让幅度相关经验,应该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对认罪从宽量刑处于基准刑10%以下,上升到20%以下。被告人可以自己决定量刑幅度,最高不的超过基准刑的一半,最低在基准刑20%以下。

(三)正确应对民间纠纷案件的量刑

当前我国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死刑案件量刑的规定也是不够完善,需要司法界重视起来,做好各方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制定出一个明确的民间纠纷引发死刑案件的量刑适用标准,详细规定民间纠纷的法律适用犯罪。也需要考虑到,在量刑时候,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区别性,民间纠纷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是较小的,没有暴力性,案发后会后悔莫及,在林森浩案件中,由于我国民间纠纷引起的死刑量刑标准不一,使得审判林森浩的时候量刑畸重,尤其死刑立即执行缺失法律公正性。

(四)社会舆论对法官量刑影响巨大

媒体舆论在法院审判中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司法公正与新闻舆论良性发展是我们作为理想的结果。构建和谐健康的舆论监督体系对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起到重要作用,需要实现社会舆论与司法机构的良性互动,才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进程的有序发展。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一经媒体报道,反响是激烈的,这就需要法院正确疏导民意,民众容易被复仇观念影响容易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因而面对民众的施压会给法官做出裁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做为法官应该有良好专业素质,正确定罪量刑,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更应该考虑周全,证据确凿之后做出令人心服口服的判决。

四、结语

生命是可贵的,而对于每个人而言,一生只有仅有一次。而如果被判处死刑之后,就宣告着此人的生命即将终结而走向死亡。通过分析林森浩投毒案件,可以看出我国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问题有不尽完善之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进司法的公正,真正做到为民造福。

参考文献:

[1]陈小波.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量刑.苏州大学.2009.

[2]李佳芮.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3.

[3]宋佳.故意杀人罪量刑基准研究.烟台大学.2011.

[4]张静.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问题研究——以林森浩投毒杀人案为例.河北经贸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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