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水电工程合同范本的“5·12地震”索赔研究

2017-01-21 03:17张力
四川水利 2016年5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投保

张力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基于水电工程合同范本的“5·12地震”索赔研究

张力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针对“5·12”地震造成的长河坝水电站在建标段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问题,在已签订的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从合同角度对处理因地震引起的工期延误、各类损失补偿等索赔问题进行研究,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5·12地震 水电工程 合同范本 索赔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8.0级大地震,使灾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长河坝水电站也处在地震影响范围内,受此次强烈地震影响,正在施工的各标段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地震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均采取了各种措施减少和消除地震对工程的影响。尽管如此,因地震原因引起的各类损失、工期延误等合同问题仍不可避免,为此承包人提出了大量的索赔,现结合建设工程各类合同范本和本工程合同条款规定,就地震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各类损失及其费用索赔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将成果简述如下。

1 针对地震影响各类合同范本的条款研究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该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第39.1款规定,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该范本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如下:(1)工程本身(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由此可见,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不可抗力责任的划分和费用赔偿原则,与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基本一致,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相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延长。

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根据该范本第47.1款定义,地震属于发包人风险。

该范本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如下:(1)“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即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的延长;(2)发包人风险事件所导致的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的“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该版本的合同条款规定,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2007版标准合同条款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及其责任划分、损失承担等原则方面,与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接近,即:(1)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风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互相不进行赔偿;(2)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的延长。

1.4 FIDIC合同条件

各版本的FIDIC合同条件对地震的定义不尽相同,主要有发包人风险和不可抗力两种定义。虽然各个不同版本的合同条件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定义和归类不相同,但对于地震事件的责任和补偿的规定都是相同的。即:①工程(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②承包商能够获得工期延长;③由于地震造成的承包商自身及其施工设备损失,无法获得费用补偿。

表1 各合同范本规定的对比

从表1可以看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与其他合同范本的重要区别在于:(1)将地震定义为“发包人风险”;(2)将地震引起的暂停施工,归于“发包人暂停施工责任”;(3)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要由发包人承担。

2 长河坝前期水电工程具体情况分析

长河坝前期水电工程合同正是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为基础进行补充、修改的,其中对暂停施工、风险和保险的规定如下:

2.1 19.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

2.2 47.1款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

2.3 第48条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规定

2.3.1 48.1款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删除本款第(1)条全文,并代之以下两条:

(1)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商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项目应包括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本合同项目下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等;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投保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2.3.2 48.2款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

(2)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2.4 第49条 人员的工伤事故

2.4.1 49.1款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

2.4.2 49.2款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2.4.3 49.3款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承包商投保其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的费用应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3 分析研究结论

由于地震被定义为“发包人风险”,地震引起的暂停施工也被归于“发包人暂停的责任”,所以承包人除得到工期延长以外,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补偿。具体如下:

3.1 抢险费用

地震发生后,承包人为减少损失或者阻止事态扩大采取合理的应急施救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或按照发包人、监理人指示进行的其他排险、抢险工作(包括对工程的照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予以支付。

其中,抢险费用原则上应按合同规定计算。但在地震发生后,若由于情况危机或采取非常规措施,导致部分项目的实际成本可能高于合同价格,监理人应组织合同双方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在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据实支付。

对于抢险急需、当时承包人仓库内没有或者不足而临时购买的材料(如风水管、电线电缆、以及其他材料)和小型机具设备等,若今后无法用于工程施工,则在承包商提供有效票据等证明资料的前提下,经监理和发包人逐一审核签证后,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3.2 工程损失和修复费用

工程本身的损坏或者损失(指建安工程一切险投保范围的内容,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建安工程一切险投保范围内工程材料(包括主体工程及临时工程所用原材料,拌制后废弃的混凝土、加工好但尚未安装的钢筋等半成品、施工供电、供水电缆管路等,不含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在地震中被掩埋、报废或者损失的,规格数量需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共同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共同签认,承包人自购材料按实际采购价格(需承包人提供对应的有效票据)支付,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应按实际损失量予以核销。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在地震影响期进行修复施工的,如属于抢险施救性质,则按本文3.1抢险费用所述原则计价和支付;在复工后正常情况下进行施工的,则应按原合同有关规定计量支付。

3.3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损失

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损失,属于应由承包人投保的风险。对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损失费用补偿原则建议如下:

小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损失或损坏的修复费用。

周转性材料,属可投保范畴的,承包人应为周转性材料投保,向保险人主张赔偿,若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予投保,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免赔部分和未予投保部分的损失。

对工程影响较大的主要大型设备,如大型挖装设备、各类吊车和起重设备、钢模台车、混凝土拌合楼等,如承包人按合同为其投保,则首先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予投保,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免赔部分和未予投保部分的损失。

3.4 因地震引起的停工损失

3.4.1 人员、设备窝工

本工程涉及的因地震引起的停工损失有两种情况:(1)“5.12”地震发生后至2008年6月5日,受地震影响工程全面停工;(2)2008年6月6日起至2008年10月6日,按甘孜州政府要求,停止S211沿线工程施工,保障S211省道在抗震救灾期间道路畅通。承包人按指示停工后,大量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停工闲置。

地震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合同第47.4款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但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发包人仍要求承包人继续履约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地震属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且停工事件不属工程保险承保范围,故因地震引起的停窝工属发包人风险。因此,建议对承包人因地震造成的人员、设备窝工进行费用补偿。

3.4.2 人员二次进退场费

地震后按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要求退场的人员,地震后重新进场的,建议给予承包人一次性进退场交通费用和其他相应的直接费用。

3.5 人员伤亡责任及相关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须足额为其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合同第49条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故由于地震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但鉴于某些标段承包人损失严重,从道义、人文关怀角度来讲,发包人可结合承包人实际赔付情况,适当考虑对家属的慰问和补偿费用。

3.6 关于工期延误的处理

不论地震被定义为发包人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的延长;导致工程全面停工的,则工期应按停工时间直接顺延;仅造成部分施工项目停工的,则应按照网络计划方法,对处于关键线路的停工项目进行工期顺延。

4 结语

地震给长河坝水电站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同时,由于长河坝前期水电工程标段执行的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GF-2000-0208版,其中将不可抗力归类发包人风险,有一定特殊性。笔者结合地震损失索赔处理的工作实践,通过对相关合同条款的粗浅研究,得出了结论,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TV7∶TU723.1

C

2095-1809(2016)05-0023-04

张力(1973-),男,重庆涪陵人,经济师,从事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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