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现代官德之路径:德法并举

2017-01-25 01:16张文婷
中国法治文化 2017年1期
关键词:官德德治官员

文/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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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现代官德之路径:德法并举

文/张文婷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先圣孔子2000多年前的德政主张未能实现于春秋战国那个“礼崩乐坏”的混乱年代,除社会处于转型变革之势外,其主张和理想没能建立在真实的政治行为之上乃为其故。官德是治国理政的软实力,官德建设在每一个时代都不可或缺。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官德的研究和建设,将之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始终,在《摆脱贫困》、《之江新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著作,《用权讲官德交往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等文章以及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中一以贯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做官先做人,做人先立德;德乃官之本,为官先修德。

一、中国古代官德培养的传统路径:道德自觉

(一)自我砥砺、自我修养

中国古代官德,适应了传统农耕文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作为一种行政伦理,通过道德力量使得百官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自我砥砺、自我修养,具有传统色彩。崇尚德治的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基于“性善论”的理论根基,从内在的官员道德修养入手是我国对官员外在行政作风建设的传统路径选择。以儒家思想为例,其政治建构趋向于伦理化,儒家经典《大学》开宗明义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官德修养注重追求的是“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自觉,主要是一种道德省悟的训练,注重道德的自律价值,试图通过道德自律实现对外在行政行为的驾驭。

(二)德治为本,法治缺位

虽然历代也曾实行“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施政方针,“胁之以法,导之以德”,“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但在伦理王国中,一方面高度重视官员的道德建设,另一方面法治退居次要位置,依靠“贤人优于良法、人治重于法治”的思想惯性,将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几乎完全寄托于“好皇帝”、“清官廉吏”。为政在人,虽然可以成就“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但逃不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怪圈。而且古代官德普遍重权力轻约束、重内省轻规范、重愚忠轻批评,充其量表达了某种良好的愿望,很难成为当权者的道德准绳虽然中国古代从统治者到黎民百姓都推崇官德、崇尚德治,但由于处于人治社会,法律、政治与道德在形式上同构而实质上却互反,间接阻碍了社会发展,这也是现代官德重塑应当吸取的教训。

二、现代官德塑造的必然:法治化之路

(一)官德建设单一伦理化路径的缺憾

我国几千年来选择的官德建设伦理化路径强调“修己以安人”,积累了一定官员的个体道德修养,也在不同历史时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实效,但却也暴露出单一选择的伦理化路径的先天不足与缺憾。

传统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自觉,在时下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强力冲击下风雨飘摇。自古中国政治的清明与否系于官员的品德和操守,如有幸遇到包拯、海瑞,就救民于水火;不幸遇上和绅之流,就难免横征暴敛,生灵涂炭。在物质并不丰富的封闭的农业社会,“固穷”的“君子”已经不多,何况经济全球化大潮的裹挟,脆弱的人性再也难以把持。一些意志较为薄弱的官员,面对金钱、权力、美色,道德严重滑坡,陷入泥潭,甚至丧失本应有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实践证明,法治更能克服人性的弱点和道德的盲区,更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恒久性。

(二)官德建设法治化路径的域外实践

习近平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德建设在强调自觉的同时,更应该强调与法制等强制手段的配合”同时,在习近平关于官德修养的重要论述中,总结了古今中外官德修养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立足我国国情,坚持洋为中用,不断创新。⑤

中西方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寻求贤人的路径上亦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性恶”,其天使理论认为老百姓和官员都不是天使,无论某个人的道德水准多高,都难免会受到私利的诱惑,在私利私心的驱使下都难免会做出有违道德要求的事情。因此,必须运用法治手段,必须依靠严密的监督、制约和惩处机制。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在西方许多国家,为了给复杂的行政行为提供相对稳定的道德评判标准,行政伦理和官员道德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来的。比如,在公务员法则中写入廉洁自律的道德条款,新加坡《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公务员职责法》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形式。再比如,制定专门的公职道德法则,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意大利《道德法典》、美国《政府雇员道德案》、法国《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新加坡《公务员纪律条例》等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这种将行政伦理与官员道德要求法制化的形式,对政府内部好的工作作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政府官员会因肯定性评价而获得道德上的满足感,也会因否定性评价而产生自我约束的动力,从而有助于官员内在道德修养的增进。预防、治理道德示范的法治经验值得我们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

三、法治文化语境下现代官德的重塑

法治文化是人们在心里和行为上所融注的法治精神和原则及其价值追求,这些法治精神和原则及其价值追求被普遍化地认同并成为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为了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现代官德重塑离不开民主法治制度和道德教化系统这两个相辅相成的规范支柱。

(一)德治和法治是官德建设的“鸟之两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官德建设方面,同样需要道德的教化与法律的规范之合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官德建设不是依靠自身就能够独立解决的,也不是单纯的外部干预就能够奏效的,一方面需要从伦理层面去讨论,另一方面也要从制度和文化层面去理解。

人类发展的社会历史经验表明,道德的实现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从人治思维的角度来看,似乎只要让道德高尚的人掌握权力,只要加强对当权者的道德教育,找到了能够严格自律的好官,权力自然就会被合理运用而在法治思维中,人性是有缺陷的,而且这种缺陷不可能通过社会发展和个人的自我修养予以消除。如果只有自律,过于理想化的状态会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存在的前提这一基本事实;如果只有他律,外在的规范没有内化成人的精神,那么只能虚拟不定。以道德调整为基础,以法律调整为主导是现代社会调控机制的重要特点,法治缺乏德治的配合则不排除沦为暴政的风险,德治如果没有法治的支撑则难免重新踏上人治之路。德治与法治,是官德建设的“鸟之两翼”。

(二)德法并举重塑现代官德的对策思考

1.发挥党校、行政学校德育作用,激发官员道德内驱力。官德重塑法治与德治不可偏废,目前官员道德水准滑坡,一定程度上源于官员道德责任担当的内生机制出了问题。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12月召开的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强调党校要在培养“四铁”干部中发挥为领导干部补钙壮骨、立固根本的重要作用。理想信念,是一个人、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志向,必须把固本培元的思想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历史和实践证明,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决定着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能否拧紧。这个“总开关”支配着人的一切思想观念、行为活动。拧紧了它,人的境界就高了,心胸就宽了,就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反之,就会滑向政治变质、道德堕落、生活腐化的深渊。加强官德修养必须树立理想信念,必须确立宗旨意识,党校、行政学校作为轮训培训党员干部的主渠道,应不断提升教学水平、丰富教学形式,始终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党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使党校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的强化剂,激发党员领导干部官德修养的内驱力。

2.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和制度对官德的硬约束。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个体在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自我砥砺作用效果往往仅仅体现在自身,而制度则会对社会群体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官德本身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并没有对官员为政产生强制并且直接的约束,而在现阶段的中国,我们同时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化的、制度化的硬约束。

在法治社会,严厉的负向道德激励只能由法律来完成。因为在非法治社会,基于道德规范产生的惩罚,甚至可以比法律规定的惩罚更为严厉。如在宗族社会,长老可以将通奸者施以肉刑甚至剥夺其生命,但在法治社会,这种家族暴力被严格禁止,由此带有强制性的负向道德激励只能由法律手段来完成。坚持通过立法,把必要的道德规范法律化,通过国家立法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得以依靠国家强制力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运用公正执法和司法等手段,惩治不道德行为,维护道德权威。把道德要求贯彻于法治建设应当基于社会共识,要防止道德泛化,沦为道德主义。

3.建立规范化、多样化干部考评机制,将官德作为重点考评内容。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原则,但在以往各地干部德的考察评价中有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比较重视对干部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的评价,对干部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够关注;二是对干部德的评价指标系统性不足、标准明确性不够;三是对干部德的考察方式方法不够完善,考察面不够广;四是干部德的考评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之间联系不够紧密针对这些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体现民主性,更要注重实效性。在考核方式上,不应仅局限于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民主谈话,需要丰富考核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手段综合运用。同时也应该全方位考核干部的德,既要从组织的角度评价,也要从社会的角度评价;既要坚持年度考核,也要重视日常考核;既要评价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内的德行,也要考察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德行;既要进行定性考核,也要进行定量考核;既要重视民主测评,也要重视个别谈话;既要察其言,更要观其行综合考评,给干部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将对干部德的考评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直接挂钩。

4.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倒逼官员自我砥砺。对领导干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社会监督是导致其道德自律弱化的外在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对于领导干部德行监督的主体主要在党政系统内部,群众和舆论作为异体监督的主体,其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毛泽东同志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为外部监督,具有较为客观、公正的优点,一定程度上能避免人情干扰。如果缺少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制度的作用发挥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外部监督,尤其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异体监督的重要性,但其作用发挥仍有赖于有效的载体、较为完善的渠道或者平台。目前来看,群众、舆论对于官员德行监督的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重要作用,既要通过立法为舆论媒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报道,发布有监督价值的新闻提供依据与保护,又要引导媒体以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进行监督;既要保护群众的监督权,为其提供较为完善的监督渠道、监督平台,又要引导群众合法合理客观行使监督权。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自下而上监督和自上而下监督结合起来,发挥监督的正能量,让被监督者产生畏惧感和危机感,使其全身心地去履行职责、践行承诺。

(本文作者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校教研一室副教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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