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2017-01-25 12:18卢志达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4期
关键词:聚餐厨师集体

文 / 卢志达

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农村群众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

近年来,在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由于存在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食品采购渠道复杂、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加大,这也是当前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

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农村群众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

宴席帮办:农村集体聚餐安全隐患多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集体聚餐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多,潜在的现实市场需求庞大。以浙江省某县为例,该县有20个乡镇(街道),大凡婚丧嫁娶或乔迁、祝寿、孩子升大学等都要举办规模大小不一的集体聚餐,年均举办红白喜宴2011场次,场均10桌、100余人,其中95%在自己村里举办(把宴席外包给“土厨班”制作)。

在另一个有418个行政村(居)的县,仅有158个村利用现有居家养老中心等场所或新建等途径建立了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仍有260个村因缺少固定经营场所未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而这260个村的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大多是在门前屋后空地上临时搭建帐篷,厨房是露天开放式,加工场所不具备生食品、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布局,更不用说熟食、冷盘等的切配由专间专人操作,防蝇防尘设施更是缺乏,生熟食品用具未区分,食品加工工具消毒欠缺;储存条件难以保障,加工好的食物容易腐败变质和被有害物质污染,存在食物中毒隐患。

这种农村集体聚餐大多选取“宴席帮办”模式,委托流动“土厨班”承办提供一条龙服务,全程包办主家宴请活动,从食品采购到制作加工全程负责。但由于农村土厨师大多没有经过正规培训,购买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更谈不上定点采购,进货渠道混乱不清;同时,在购进食品原料时往往重价格轻安全,优先考虑价格因素而忽视进货渠道与安全质量问题,给“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的流入带来可乘之机,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潜在风险较高。

法规缺失: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难度大

近年来,各地主动作为,创新实践,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监管方法,着力提升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保障水平。但是,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依然困难重重。

一是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属于老百姓家庭亲情关系的私人活动,不存在商业销售行为,《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聚餐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此类活动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餐饮服务行为,不在监管范畴。这在客观上导致农村集体聚餐缺乏规范管理,许多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得不到有效管控,甚至在某些地区出现农村集体聚餐监管的空白状态,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二是管理责任落地难。目前,在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上,大多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由各乡镇(街道)政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食安办具体负责。由于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等具体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监管知识,导致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地难,潜在风险增大。

三是无行业标准和准入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中出现的“宴席帮办”是近年来产生的新生行业,只要掌握一定厨艺的普通村民均可从事该行业,行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几乎都不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管理对象,无专业培训、无报备审批、无持证上岗、无制度约束,导致监管难度较大。

多管齐下: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规范化

综上可以看到,当前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那么,如何补齐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短板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将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职能部门监管有法可依。通过制定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实现农村集体聚餐规范化管理,使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有立法权的机关要适时将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纳入立法项目,制定颁布《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条例》,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厨师要求、场所环境与设施,承办者从原材料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以及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厘清各级监管职责,压实各方管理责任,实现专业规范监管。

二是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固定场所“亮证”经营,改善饮食安全保障。一方面,建立标准化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参照“中小型餐馆”模式办理相关证照,纳入监管范畴。各级政府可将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以有效改善农村集体聚餐经营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制定“宴席帮办”行业准入标准,规范流动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聚餐“宴席帮办”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该行业的厨师标准、健康体检、专业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等方面作出要求;同时,加强流动厨师管理,实行持证上岗,经考评发放《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资格证》,凡从事操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取得厨师资格证、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挥厨师在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关键作用。

三是创新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行为,引入专业餐饮服务管理公司连锁经营。在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固定场所经营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专业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到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连锁经营,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给村民提供专业化有资质的集体聚餐服务单位。

四是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监管网络建设。完善监管网络,将监管触角向农村一线延伸,构建“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街道)政府直接负责,乡镇(街道)食安办直接抓,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具体干,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的格局,并根据这一格局逐级落实责任。同时,将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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