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环境下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研究

2017-01-25 21:13高晗博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评查办案检察机关

高晗博

(300450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 天津)

信息系统环境下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研究

高晗博

(300450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 天津)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的应用使办案过程由线下转为线上,由封闭变为开放,办案流程逐步规范,效率大幅提高,案件管理更为高效。随着新概念不断提出及新技术的逐步应用均为系统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催化剂”。在信息系统的环境下,案件评查作为检务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新技术的扩展及完善,也将变得更加高质高效,价值也能得到最大发挥。

检察机关;案件评查;信息系统;案件管理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办案规范最直观的反映。案件评查作为检察机关对自身办案过程和案件质量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手段,对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是一种良好的管理监督机制,而如何最大效力发挥案件评查在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现状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评查无法被有效执行

案件评查往往由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业务部门协助开展,参与评查的人员常常不固定,流动性较大。一方面参与案件评查人员的角色不同,往往仍需依靠纸质卷宗进行评查,但由于被评查案件自身所处的办理阶段不固定,如果案件已不在检察机关办理阶段,纸质卷宗无法全面调取,就会使得被评查案件无法被全面呈现;另一方面部分来自其他业务部门的评查人员可能会因为考虑自身与被评查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而有抵触情绪;许多评查人员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评查出的问题只体现在无关痛痒的部分,真正痛处往往被有意无意忽视,评查工作难收实效。

(二)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结果缺乏有效应用

检察机关的案件评查结果报告是由案管部门根据所有参评人的评查意见汇总整理后得出的。目前的评查仅限于单位内部的自查,相当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案件评查工作难以产生有价值的评查结果。另外,案件评查经常出现“评而不深﹑评而不用”的现象,形式化比较严重,案件评查过后也就很少会对该次评查进行“回头看”,不注重分析总结,同样的问题重复出现,极大影响办事效率。本来寄希望通过评查使案子中的问题由内自发改正,但由于评查的实效无法达到,造成一些案子本来由内部评查就可以发现的问题,只能通过外部力量进行改变,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公信力也造成了影响。

二、信息系统环境下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架构设想

(一)建立专门的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系统

在统一业务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的基础上构建起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系统,并实现多系统间的数据联通和信息共享。各单位案件评查系统可以从本单位或下级单位统一业务系统及电子卷宗系统调取被评查案件的相关数据,上级单位也可以在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案件评查系统内按需进行数据共享。各级案件评查活动的最终数据反馈回被评查案件的统一业务系统之中逐案对应,案件评查活动的全面信息在案件评查系统内全程留底,最终实现案件评查的无纸化办公,数据信息在系统上有据可查,达到案件评查过程多系统联动,各系统数据按需相互快速共享的目的。

(二)建立分级案件评查机制

案件评查要想取得更好的实效,需破除评查自身的内部自循环性,上下联动,互相推进,逐步建立分级案件评查机制。除本单位在案件评查系统上对本单位各类案件进行评查外,上级单位也可以对管辖内各单位的评查活动统筹安排,由各单位之间利用系统共享数据进行互评,参与评查的各单位将本单位评查案件最终的评查结果汇总后报上级机关,同时将各案件评查结果发送被评查案件的单位。

(三)组建专门的案件评查人才库

依托案件系统建立多级人才评查库,各单位可设定本单位评查人才库,同时根据评查人员的案件评查水平,可以分级别评选专业评查人员,不同级别的案件评查人员可参与对应级别的案件评查活动,例如下级单位评查人员如在高一级单位的案件评查人才库,可以参与高一级单位案件评查活动。评查人员的选定之后应相对固定,赋予评查人员自身案件评查系统的使用权限,评查案件与评查人员根据每次案件评查需要,可由系统从数据库内随机选出并随机分配,经评查系统分配后,评查人员可以在本人的评查系统上看到该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相应的评查活动。

(四)构建专门的案件评查结果反馈及应用机制

建立与案件评查自身相对应的结果反馈及应用机制将极大地提高案件评查的效果。每一次案件评查的结果在系统登记后,案管部门也应对各案件进行归类整理,并将评查的结果向业务科室﹑政策研究室﹑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委会或多部门联席会议,对评查的结果总结分析,形成规范性文件。同时可以将评查筛选出的优质案例作为经典案例予以奖励;对评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惩罚。

(五)构建案件评查动态考评及联动业务考评机制

对案件评查的结论分次﹑分月份﹑分季度﹑分年度进行汇总总结,同时对各单位案件评查活动,上级院或者本院领导可以通过案件评查系统进行监督,保证案件评查自身的可监督性,实现对案件评查的考评机制,确保案件评查结论的精准。一旦案件评查的结果准确可信,可将案件评查的结果与办案业务部门与人员的业务考评进行关联,案件评查将作为办案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参考数据,实现案件评查作为业务考评机制的重要一环。

三、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案件评查的优势

(一)实现评查数据的安全性、高效性

案件评查专用系统可实现案件评查数据的专用存储空间,通过信息系统对案件评查所需的数据及案件评查自身数据进行专门保存,能实现数据的高效传输和准确获取,既避免了传统纸质卷宗评查过程的不方便及不安全,也避免了每次评查数据丢失的可能性。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及多系统平台,可以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共享,跨地域﹑跨区域案件评查数据共享互传也逐步成为现实。

(二)实现评查过程的客观性、准确性

案件评查系统建立之后,严格依照评查标准从系统中选出的评查案件及评查人员将更加客观;当依靠信息系统的跨区域与跨地域评查实现之后,案件评查将以旁观者视角中立的进行,可以有效地避免本单位内部评查时可能出现的人情关系,从而最终实现多级联动的评查效果,充分破除案件评查地域化及区域化的限制。

(三)实现评查结论的全面应用

每一次好的案件评查所产生的案件评查结论及分析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将案件评查结果与业务及绩效考评进行有效衔接,通过案件评查可以更好地反映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办案人员的工作不在单纯的以数取胜,更主要的要以质取胜。以案件评查来对照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更好地规范办案活动自身。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跨区域的案件评查,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高案件评查的实效,另一方面不同区域之间案件评查结果的反馈将会有助于不同地区的交流沟通及经验借鉴,尤其是相对落后地区可以看到先进地区对一类案件的直观评价标准和办案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也能更有助于不同地区间学习。

四、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在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案件责任落实到人的背景下,案件评查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一方面案件评查是对办案人员自身的一种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保护,由内自发的去发现问题绝对要好过问题自身的被动曝出。利用案件评查系统对办案人员进行评查将会使得办案人员自身行为得到更有效的监督,既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实现从严执法;也有助于保护办案人员自身,预防和尽早发现办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莫孙华,周恺.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初探[J].人民检察,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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