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督续新篇 执法检查愈规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提供新遵循

2017-01-26 08:02杨高峰
天津人大 2017年10期
关键词:检查组执法检查法律法规

文/ 杨高峰

依法监督续新篇 执法检查愈规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提供新遵循

文/ 杨高峰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2017年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从执法检查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常委会审议和督促落实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新的遵循。

《办法》出台的背景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特定方式。“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化对执法检查工作规律的认识,探索形成了六个环节的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基本实现了“全流程、全要素”的监督链条,切实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监督法律法规实施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方法途径。1994年,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历经两次修改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执法检查的选题日趋规范、方式逐渐丰富、报告不断创新,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正确实施。为了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体现真监督、真支持的新要求,固化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制定执法检查办法,进一步推进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发挥“法治钢印”作用。

《办法》亮点扫描

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后通过的执法检查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内容更加充实、措施更加具体,从突出问题导向、科学制定计划、理顺工作流程、丰富检查方式、充分开展审议、加强督促落实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一,突出问题导向。如何突出问题导向,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重点和部分代表、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为此,《办法》将发现和推动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着力点,一是在总则中提出要求,即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市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二是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环节,增加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项目建议、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检查方案和起草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科学制定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如何开展,选好题、选对题至关重要。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是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办法》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的提出汇总科学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均可在征求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项目建议,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协商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包括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以及责任主体等内容。二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民主公开化。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应当纳入监督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印发有关方面,通报市人大代表,通知“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还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理顺工作流程。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有的放矢。法律法规实施的总体情况如何?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多少?这些都需要通过强化组织实施、规范工作流程来进行深入了解。为此,《办法》总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实践经验,针对性地理顺工作流程,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一是规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前开展调研的工作环节。二是明确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加强组织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前期调研情况等,为顺利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三是增加自查环节,规定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不少于一个月的自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并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协助。四是执法检查组还应当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分析执法检查情况,集体进行研究讨论,为提请常委会审议起草一份高质量的报告。

第四,丰富检查方式。针对大家反映的执法检查方式不够丰富、不够全面的问题,《办法》完善了检查的方式,明确了点位选取的全面性,以增强检查实效。《办法》规定,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集中或者分组检查形式,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走访座谈、查阅材料、暗访、询问、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另外,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组还应当查阅有关案卷,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检验、检测。

第五,充分开展审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是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此,《办法》规定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可以将背景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作为报告附件,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多角度补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采取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充分审议,由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和汇报分组审议的审议意见,另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也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加强督促落实。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落脚点集中体现在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而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的关键在于跟踪督促。如何加强跟踪督促,将执法检查所提意见落到实处?为此,《办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二是规定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落实情况报告,并在审议落实情况报告一个月前征求意见。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也可以对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还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进行跟踪检查。四是对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对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五是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研究落实情况或者执行相关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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