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的合同行为研究

2017-01-26 13:16王钰泽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
关键词:私法物权债权

王钰泽

(350000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福建 福州)

基于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的合同行为研究

王钰泽

(350000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福建 福州)

基于法律行为理论,从私法自治原则下的合同、本质相同却要区别对待的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涉及法律行为的处分与合同三方面进行了合同行为的研究。

法律行为;合同;私法自治;处分

德国法律学者维尔纳·弗卢梅的著作《法律行为论》是本文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该著作针对合同行为的论述围绕私法自治主题展开。合同是多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它确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为履行共同目的而缔结,或合同的内容仅涉及一方合同当事人使另外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1]。每一方合同当事人都应当自己决定,作为他们之间法律的合同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益,如果对合同表示同意,那么相当于其宣布合同的内容具有正当性。

1 私法自治与合同

1.1 私法自治秩序中的合同

私法自治原则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思想。私法自治秩序中的合同牵连多人时,法律行为规范原则上应由所有相关当事人达成一致,否则将意味着他主决定取代意思自治。如果合同规则的内容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确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仅可以选择是否同意或拒绝以该条件订立合同,那么当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以该条件订立合同时,合同规则成为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规则。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有赖于对方的给付而以非常不利的条件缔结合同,甚至是在事实上被迫同意合同条件时,也会产生一致同意的规则,合同依旧成立。私法自治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通常需要多人的合作,该合作主要是通过合同来进行实现,合同也是私法自治形成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在私法自治原则基础上,一般交易条款引导出了合同关系中的单方面规则。在债权合同中,某些问题可以留待一方当事人予以确定,就此而言,合同规则仅限于授权合同当事人一方,而规则本身在被授权确定规则的人确定规则之后产生。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一般交易条款,那么该约定的特性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交易习惯要求适用一般交易条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特别注意到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接受其要求。所以一般交易性条款的内容并非由双方一致达成,它属于单方面确定的规则。

1.2 一般交易条款

一般交易条款是指所有为多数合同而预先拟定的,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向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并非由缔约当事人所约定,其合同相对人因懈怠于审查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而没有将其作为有关合同关系的规则予以同意或变更。就一般交易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生效而言,是由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提示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或者合同订立比较困难时,人们可以通过在合同订立的地方张贴显而易见告示的方式来进行提示。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同意仅属于概括参引,而相关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生效的适用范围上根本不具有选择余地,其只能同意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否则合同将不能成立[2]。

2 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

2.1 债权合同

债权合同的自由是内容上的设权自由,在债权合同领域分为两种合同关系,一种旨在形成或扩大债权关系的合同;另一种是以消灭合同关系为标的的合同,或者如债务免除和基于债权而形成权利等因债权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合同。并且后一类合同所涉及的是有权处分,应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前提条件。虽然债务免除或在债权上设定负担等涉及现存权力的合同,与涉及所有权转移或涉及他物形成或转移的物权合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物权合同这一术语只能被用于有关物权的合同。其与债权合同所具有的本质特征,都在于法律行为规则基于合同当事人的一致同意而发生效力。

2.2 物权合同

德国《民法典》有关合同订立规范的典型是形成债权关系的债权合同,然而在德国《民法典》中也使用到了物权合意的概念,然而这种合意仅指那些针对物权的形成、变更或者转移所达成的一致性规则,这便形成了不同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概念[3]。物权合同行为由法律秩序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确定,物权合同的特征是,除合意之外尚需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或占有的取得,而且只有当合意与登记或者合意与占有取得同时满足才能形成法律规则。所以在物权合同中,应当将合意与登记或者合意与占有从整体上视为法律行为,而不能仅将合意视为法律行为。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或涉及土地权利合同的情形中,将合意与登记一并设为合同,那么合同在完成之前就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

3 处分与合同

3.1 法律行为中的处分

处分是旨在转移、变更或者消灭权利的法律行为,可以是直接转移、变更、消灭权利,也可以是在权力上设定负担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原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时,也即权利发生转移、变动、消灭或被设定负担等变化时,该行为才构成处分行为。负担行为通常仅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并不直接引起现存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理论中处分概念的意义在于,处分人享有处分权是处分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处分权是就某一权利所享有的权力,也即通过法律行为对这些权利予以转让、变更、消灭或设置负担的权力。

3.2 处分与合同在法律行为中的应用

在同时旨在直接使他人取得权利的处分行为中,处分需以合同来完成。只有当处分的内容仅限于权利的放弃时,人们原则上才能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处分。当债权关系基于债权合同发生变动时,只要它使债权人的权利发生了除扩大以外的其他变动,那么该债权合同对于债权人而言就构成了处分。在法律行为理论中,对于撤销法律行为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如果他基于法律行为或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因撤销或解除而消灭,则撤销或解除就构成对该权利的直接处分。综合上述表示,处分行为是针对标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只有标的才能被处分,而处分标的本质是权利,原权利人的权利因处分而减少。

4 结语

对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中合同行为的研究,可以提升我国民事行为理论对法律行为理论的认知,提高私法自治思想的普及程度,推动我国民法学发展。

[1]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717-807.

[2]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1-56.

[3]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9-140.

王钰泽(1994~),男,山西临汾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本科在读生,主要研究领域:内部控制与法律行为,组织行为与社会环境,人格认知与行为法学,组织环境与权力及个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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