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纠纷原因及解决对策分析*

2017-01-26 14:38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纠纷

程 琳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0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纠纷原因及解决对策分析*

程 琳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0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一挑战不仅仅包括制度内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还包括农村小额信贷纠纷解决的问题。传统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面临着涉农性及金融性这两大特点并存的纠纷时,存在着不相适、不协调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纠纷本身特点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为构建有针对性的解决机制奠定基础。

农村小额信贷;纠纷原因;对策

一、引言

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而农村金融则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既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也带动了农村金融的发展。近年来,国家政策对农村小额信贷及农村金融发展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更是强调“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二、农村小额信贷的新发展

农村信贷制度不断发展,导致农村小额信贷纠纷的特征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是纠纷性质发生变化,而是纠纷的内容及纠纷的当事人范围均有所变化。

(一)单一扶贫目的转至多元化目的

农村小额信贷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初在我国试点,相对于其他金融制度,发展相对缓慢,也并不具有普适性。从小额信贷在我国的起源来看,初衷旨在针对农村贫困户,以帮扶其自立更生。在这一发展阶段,显然信贷关系十分简单。

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并没有满足于攻坚扶贫这一目的,而是在此基础上寻求更大的目标,提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一目的。但在发展过程中,农村小额信贷的范畴已经扩大,一是目的上并不是小范围的扶贫,而是大范围的发展农村经济。基于这一目的,也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也成为农村信贷中新的对象。二是发放主体从半官方的机构扩大到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追求小额信贷的商业化发展。但与之相矛盾的是,要保持小额信贷商业化持续发展,必然要保障商业银行发放此类贷款方面的利润,从而调动银行的积极性,而这与小额信贷的扶贫初衷已相离甚远。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不属于纯粹的扶贫信贷。在这种多元化目的的要求下,农村小额信贷关系的信贷关系的双方主体都有新的变化。

(二)涉农贷款被赋予新内涵

在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初期,这里的涉农被界定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但随着城乡体制的变化,农村的人口流动加强,以及农村市场的吸引力,在小额信贷中的“农”被现代社会赋予了新的内涵。

第一层内涵的变化。传统的农村信贷对象是被特定化的,即居住在农村的农民,而随着农村人口流动加强,对于农民的居住地已经不受限于农村;第二层新的内涵,信贷产品的设置上主要强调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支持,即给予农民在购买种子、化肥、生产工具方面的资金帮助,现代农业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农民免予税收压力以及获得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成本降低,而与此同时,农民更多地寻求从城市获取工作,农民收入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农村信贷在创新过程中也将其信贷产品扩大至消费、教育等方面;第三层内涵的变化。涉农贷款不再局限于农民个人,农村信贷被赋予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一重担,同时,作为信贷机构也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也成为农村信贷中新的对象。

(三)农村经济发展促成新型组织产生

农村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能够促进农村规模化生产及提高农业科技化程度。截止2015年3月,湖南双峰县农村合作社近400家,比3年前增长近3倍;娄底市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88家,较2011年的376家而言,增长428.72%。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譬如规模小、团队合作意识差,而更主要的是资金支持少。湖南省针对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资金问题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允许农村合作社进行信用贷款,而入社农户也能以农村合作社的担保而提高贷款额度,而农村合作社拥有不动产的情况下,还能以不动产抵押贷款,这些政策的出台显然都扩大了农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在农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关系中,存在着农村合作社自身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关系,也会存在农村合作社、入社农户、金融机构三者之间的信贷关系和担保关系。

三、农村小额信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信贷制度得到了发展的机遇,但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纠纷频发,金融机构对农村小额信用货款的动力消退,严重影响了农村小额信用货款的发展。应当从整个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发展上来寻找,而制度中最主要的便是主体因素。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

(一)信贷机构方面的原因

信贷机构缺乏信用评定机制。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用评价往往无法全面地反映农户的信用等级,一是因为金融机构受制于在城市信贷市场所形成的一套已成熟的信用评定机制,而对之后所发展起来的农村信贷市场,无法准确把握农村和城市信用环境的不同,稍作转换后再予以适用,出现大体制,小环境的不统一局面。二是因为金融机构对农户形成信用等级评价,往往不能通过综合因素来进行考量。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户的消费还是传统的直接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是无法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有数据显示。信用评定更倾向于借助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小组的评价无形中占据了评定体制中的绝大比例,而此类评价受农村社会交往氛围的影响,又不能准确反映农户的信用评定。

(二)农户方面的原因

农户的信贷意识欠缺。农户的传统观念结账还钱,即使是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协议,也只是按照传统观念注重还钱这一结果,而对拒不还贷、拖延还贷产生的影响并不重视,农户更注重的是内心的信用。

双方信息沟通缺失,由于信贷机构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及制度的不完备,再加上过分依赖于村组对农户借贷方的信用评定和担保评定,就信贷方而言,农户的信息了解并不是全面的。而农户方面,在寻求信贷时,更注重的是贷款金额的获得,对于信贷政策都是一知半解。正是这种双方的信息沟通效果不明显,极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农村信贷制度依赖于政策得以发展,即使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已进入半官方和半商业化结合状态,政府在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手段的介入对于农村小额信贷的推行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政府一味地追求福利政策的推行,导致这种介入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为一种不适当的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推行演变为强制推行,小额信贷商业化必然需要借用商业银行这一平台,商业银行在进行商业贷款时有其严格的信用评定机制,但在针对农村小额信贷的适用时,往往将其作为政府强加于其身的一项任务进行完成,并未强调将其作为业务的一部分来完善,从而也忽视了对其信用评定机制的建立。二是还贷问题被强制处理。对于信贷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当属农民到期未还而产生的,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界定为民事纠纷,适用于民事救济程序。可以由信贷机构根据信贷合约进行处理,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程序及非诉手段进行解决。但在实际中,这类纠纷往往会由政府对一类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并以呆账清理进行强制处理。这一方面妨碍到本来对信贷这一概念缺乏认识的农村建立完善信用自立,另一方面也将商业银行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过分依赖于政府行为,而懈怠于完善其信贷体制,如对贷款使用的监管及信贷产品的创新,进而又陷入纠纷产生的循环。

四、纠纷解决完善的考量因素

在这种环境下,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即由政府作用或推动其发展,而缺乏机制内的自我发展,这导致农村小额信贷纠纷的现有解决方式无法真正有效地发挥解决纠纷的功效。

(一)纠纷解决的环境因素

农村小额信贷纠纷虽然与农村环境相联系,但与农村纠纷却不能等同。因为其关系结构与农村纠纷存在很大区别,农村纠纷更多强调农民与农民之间在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财产或者其他纠纷,发生于农村内部,而农村小额信贷纠纷的结构关系中已有信贷金融机构这一外部主体的介入。但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农村小额信贷纠纷仍然与农村环境、农村经营主体有关联。因此,在选择纠纷解决主体时,需要考虑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方便性,譬如农村有效调解资源的运用,仲裁审理及法院审理的灵活安排。

(二)纠纷解决的专业性

农村小额信贷纠纷区别于普通的农村纠纷,具有金融纠纷的特征,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的专业性也极大地增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村社会也遇到了新的挑战,调解、仲裁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在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都需要考虑这一纠纷专业性的特点。如专业调解机构的设置及调解员的条件,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专业案件集中管辖。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性

从整体上看,在涉及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还是相对多元化的,既包括诉讼解决方式,也包括非诉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但是要在发展过程中,要保障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统一,即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性。而非诉解决方式虽然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却不能理解为在不能诉讼时,如无法负担诉讼费用时的替代解决方式,而应当理解为在同样能公正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选择权,但同时最大程度保障给予当事人司法最终救济的权利。

[1]于转利.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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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乾宇.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影响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程贤晶.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4(5).

*2014年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湖南省农村小额信贷纠纷预防和处理对策研究”成果论文(项目编号:2014BZZ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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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6-0079-02

程琳(1979-),女,汉族,湖南华容人,硕士,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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