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引入

2017-01-26 14:38温天元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犯罪

温天元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试论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引入

温天元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预防、控制的刑事政策是当下的现实状况,被害人利益保护的要求也正要求着刑事政策不仅仅是能满足社会防卫、控制犯罪的需要,更需要在控制犯罪的同时,能妥善的解决被害人利益的补偿和罪犯的教育重塑问题,恢复性司法正是针对上述两大问题应运而生的。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情况的总结,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的研究和引入必要、可能性的分析,我国也应当建立起属于自己本土的恢复性司法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长远的发展。

恢复性司法;刑事政策;被害人利益;调解;和解

一、刑事政策概念

归纳德国、法国等国学者的见解,刑事政策可分为广义的、狭义的和最狭义的三种:广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所为一切手段或方法”。狭义之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治对策”。最狭义之刑事政策,乃在狭义之刑事政策内涵中,明显地将其范围限缩在“刑法的立法政策上”。专指限于刑法规范体系内的法律政策而言。①从历史上来看,“刑事政策”并不是一个本土产物,而是一个舶来品,也就出现了上述的对国外定义的分类和总结。然而,我们虽然没有这一概念,但是在我国历朝历代的统治中,实际上是有通过各种思想的教育灌输、皇帝的命令、国家政令等等形式对犯罪进行控制和预防的,所以,从实质的角度而言,历史上就已经十分悠久的在用“刑事政策”了。因此,虽然这一概念名称和具体的含义来自于国外,但我国也乏自身的根基和理解,这一概念在我国也是十分容易本土化的。

由于各学者对于刑事政策概念的表述不一、定义诸多,本文不对此进行深究,仅从重要的几个主流共同点对刑事政策进行界分:1)刑事政策具有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2)其决策的主体是具有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3)调控的对象是犯罪现象;4)调控方式、方法上是多方面的,但是以刑事法律为基础。从以上几个不太具有争议的共同点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是有权机关实施的一种十分宏观、全面的调控犯罪现象的方针、指示,并且其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整体作用更为突出,比起刑法而言更具有超前的犯罪控制和预防的意义,刑事政策更具有指导性,不仅仅适用在司法上,更影响立法、执法等方面。

二、恢复性司法概念

我们不仅能有效地控制犯罪,亦能实现一系列其他有利的目标:犯罪人真正承担责任并能重新融入守法社会;回收若将争端移交专业人员解决可能损耗的社会成本;明显节约财政经费,转而可将其用于更具有建设性的项目上,包括犯罪预防和社区更生计划。②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③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其中将恢复性司法定义为,“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至此,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出现了准官方的定义并大致形成主流。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恢复性司法的几大特征:1)首要关注解决受害人实质的利益补偿问题,同以往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社会预防的目标具有极大不同;2)重视共同参与和调解原则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使得各方最大限度的不被犯罪和被害所影响;3)发挥社区的作用,完善社区的建设,使司法成本降低并且减少法律争端;4)有利于人性的重塑和修复,罪犯回归到社区、妥善的解决犯罪后果,有利于罪犯洗心革面、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国内外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情况

(一)国外

美国开展了相关的平衡性与恢复性司法项目,到2005年,该项目已经在35个州约50个少年司法系统展开工作。乌干达则建立起一些地方咨议法庭,将被害人和加害人一起带到一个由社区进行管理的机制当中。南非则建立了家庭小组会议项目,而后,通过该项目的经验,在《儿童司法法案》中讨论了恢复性司法的问题。加拿大作为发源地、欧洲作为兴起地则更不用说,可以说恢复性司法已经在全球掀起热潮,并且正在蓬勃发展。但是从整体特点上看,各国都是从对少年的司法问题为着手点的,也正体现了少年是恢复性司法适用的一个较为容易的突破点。

(二)国内

1.大陆

在国内大陆地区,2004年6月时,中国政法大学就成立了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并且该中心的成立本身就旨在推动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该中心发展之初就是要先研究国外的有关恢复性司法的经验。同年,司法部和英国拯救儿童机构在云南省开展了一项针对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恢复性司法研究。可以说,我国大陆地区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不算是落后于国际潮流的,并且是在国情基础下有针对性已经开展了实践研究的,同时科研机构也同时对理论进行着研究,各方面的发展还是比较全面的。

2.港澳

香港则是国内最早的恢复性司法研究的地区,1999年到2001年间,香港首项本土和解模式由基督教信义会这一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它和香港警司警戒计划、家庭小组会议一起对28个案件进行过和解,在这一经验之下,香港正考虑将青少年轻微刑事案件的恢复性处理程序纳入立法议程中。而澳门的社会工作委员会也是正在考虑创设由警方警告和家庭小组会议等多方面组成的多元青少年犯罪处理模式。从港澳的实践来看,是已经在确立和探索恢复性司法的进程中,并且也是从青少年问题方面入手的。

四、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和引入必要

(一)价值体现

1.关注犯罪原因的形成和解决

从恢复性司法的方式方法可以看出,它注重的是沟通和共同参与解决,对于被害人而言,真正有补偿效应的并不是国家对罪犯的如何打击,而是被害人真正的心理的安抚和生活上的所受损害的补偿,而其中的心理安抚更是补偿的重点。一旦形成了有效的沟通,通过罪犯与被害人的阐述、忏悔等交流,除去被害人得到了真正的安抚补偿之外,更是在这一过程中使我们有效的观察到犯罪形成的原因,通过不断的统计、分析,可以使我们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更为深入,以便形成更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各种犯罪造成的后果。

2.更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

从多方的参与中,不仅有助于我们形成更多方法解决犯罪后果问题,也更有利于我们能针对犯罪形成的诱因、罪犯自身的犯罪形成过程原因等研究相应的对策来预防和控制犯罪,从而真正的实现在萌芽阶段就能有效消灭犯罪的目的。

3.高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司法资源

多方参与的方式,不仅给被害人提供了不少的支撑,同时也给罪犯提供了不少的辅助资源,更重要的是,利用社区、群众的力量,使得各种潜在犯罪问题受到遏制,并且使得周边民众在通过参与、了解案件的过程中实现被教育、被预防的作用。而问题在社区就得到了解决自然会减少进入到司法机构的案件数量,就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引入必要

1.传统刑事政策的不足

我国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大飞跃式发展的情况下,发生了井喷式的犯罪爆发,此时国家决定进行“严打”,但是“严打”并没有遏制住犯罪形势的恶化,全国在“严打”的刑事政策下,只是经历过几次高低峰的波动,却没有实现长期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在2004年、2005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式取代“严打”,进入新时代,相比起“严打”这一政策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特别是“轻轻重重”的思想更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要求,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仍然是在通过调节刑罚轻重的方式在调控犯罪,还是在对行为人教育、心理辅导这一方面十分的缺失。而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正是注重了对行为人教育、心理矫治这一块,弥补了传统刑事政策的不足。

2.社会观念更新的需要

在法治化不断推进、经济不断发展、全球化不断盛行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民众的观念也不断发生着变化,特别是民众看待罪犯的态度也正不断发生着变化,从近几年死刑的不断缩减就可见一斑。并且,就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淀而言,民众对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是极其宽容和报教育态度的,这一态度的变化不大,但是民众对于科学教育的观念越来越重,慢慢远离以前那种“棍棒教育”的观念,越来越尊重和寻求专业的人士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恢复性司法的介入恰到好处,既符合了需要,同时又能促进这种发展。

3.符合节约司法成本的需要

随着我国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案件数量不断上扬,政府支出不断增多,司法成本逐渐成为了一个大问题。如若恢复性司法能介入,则可以将很多问题挡在法院门外,并且可以开始形成民众寻求和解、调解等社区、社会解决方式的意识,避免了总是动用法律裁决的成本。

4.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如果能将恢复性司法引入,其共同参与的解决方式必然促进社区、社会的人与人的交流,在既解决问题的同时又促进了现在“陌生人社会”的状态的缓解,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恢复性司法作为刑事政策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一)刑事政策不仅仅是立法、更是指导方针

刑事政策虽然在定义是以刑事法律为基础调控手段的,但是它并不仅仅是一种立法的精神指引或者立法的直接要求。众所周知,立法是一个繁琐、滞后的过程,必须是解决问题的方案出现了一段时间、经过论证才能实现立法规定的。而刑事政策包含但不仅限于立法,在引入恢复性司法时,我们可以从司法的指引、执法的指引、党的政策等其他可以先行影响观念的方式先行着手,可以在全国人大的授意下先行试点,这些都是容易马上实施的、具有时间效率的方式。

(二)国内外具备实践和理论经验可以借鉴

无论欧美的理论、实践研究,还是我国港澳、高校的已有研究,恢复性司法这个诞生并不算久的概念都已经有了较为体系、完整的研究和经验。我们在引入的时候,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已有的经验、教训。并且,在引入时,我们还应当注重自身的实践,像司法部开展过的在云南的试点,就是对自己国情的一次摸底,我们必须针对国情制定具备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

(三)我国社会条件的支撑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科技实力的不断攀升,在物质条件上,我国已经不缺乏恢复性司法实施所需要的资金、专业人员、硬件设施。并且,随着法治化、和谐社会等观念的不断深入,民众在精神方面的意识也对恢复性司法的引入不会出现反感或者大的排斥,理性主义、科学主义必然是强大的思想条件方面的支撑。

(四)轻微刑事案件和青少年犯罪问题可以作为突破点

轻微的刑事案件具有危害结果轻微、社会后果轻的特点,这样的案件通过恢复性司法来操作是最为合适的,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实现了对行为人的教育、改造等功能。而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是国民关心的、容忍度较大的关注点,在这部分作为切入点是十分具有机会性的,同时,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妥善解决可以给民众一个深刻的恢复性司法的良好印象。

六、结语

恢复性司法是十分具有前瞻性的解决犯罪的方法,在既重视被害人利益的同时又兼顾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实现,可以说是双赢的完美方式,其引入对于我国而言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同时,我国在实践上实际上也已经有一些类似的由司法机构先行的类似行为,像自2014年开始试点的刑事速裁,还有最近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都开始对轻微刑事案件等问题进行教育、和解等方面的重视,虽然在刑事政策的基础方面依旧是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实际上已经开始慢慢的超越这一政策。对于未来的主流,我国也应当跟随国际潮流,慢慢的实行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

[ 注 释 ]

①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法学论坛,2007.5.

②[英]格里·约翰斯通,[美]丹尼尔·W.范内斯,主编,王平,王志亮,狄小华,吴启铮译.恢复性司法手册[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4.

③侯其锋.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D].南京理工大学,2006.

[1]徐俊驰.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意义:兼论恢复性司法进路的局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3:32-37.

[2]徐岱,王军明.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价值及中国引入的模式[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137-141.

[3]余丹.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制度[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05:69-70+98.

[4]吴立志.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观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31-35+59.

[5]杨崇华.略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对传统刑事政策的超越[J].研究生法学,2006,05:111-117.

[6]鲍凯燕.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轻罪刑事政策[D].西南政法大学,2010.

[7]侯其锋.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D].南京理工大学,2006.

[8]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法学论坛,2007.5.

[9]孙国祥.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J].法学论坛,2013.11.

[10]安曦萌.中美刑事政策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13.

[11][英]格里·约翰斯通,[美]丹尼尔·W.范内斯著,王平,王志亮主编,狄小华,吴启铮,译.恢复性司法手册[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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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088-03

温天元(1993-),男,汉族,广东广州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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