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以人肉搜索案为例

2017-01-26 14:38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王某公民

李 娜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以人肉搜索案为例

李 娜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人肉搜索案件中,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行使对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严重侵害的后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权利冲突需要法律进行引导和平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受到过度限制,公民隐私权意识亟需提高。言论自由的保护需要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个案中的权利平衡由法官自由裁量。

言论自由;人肉搜索;隐私权;限度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国内背景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有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有保持观点和意见且不被迫接受其他观点和意见或者改变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其表达形式包括语言,文字或行为等。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有了更广泛的内涵。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自己对某些事件的看法,评论和思想等,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与广大网民互相交流,形成一种广义上的言论表达,即网络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宪法保护言论自由。但没有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应当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国内网民人数每年都在上涨,参与式互联网大大减少了人们的交往成本,大大增加了社会网络关系的密切化与扩大化[1]。网络信息丰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大量网民对偏离客观事实的信息进行评论和传播,会形成一种群体性舆论,对信息源头涉及到的个体或组织形成一种压力,有可能侵害这些个体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二、人肉搜索案案例分析

(一)案例梗概

王某与死者姜某某系夫妻关系。因王某某婚外情关系,两人关系破裂。2007年12月29日姜某某留下“死亡博客”,自杀身亡。“死亡博客”经死者姐姐披露到网上,死者生前好友张某建立了一个与博客同名的网站丙网站,专门纪念死者,并在网站上公开了王某的单位,电话,住址等信息。甲网站和乙网站转载了部分纪念死者的文章,并制作了专题网页。广大网友对死者持一边倒的同情态度,有一些极端网友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谩骂,对王某进行人身威胁,使王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2008年3月,王某将三网站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丙网站创建者张某,甲网站构成侵权,乙网站及时删帖,不构成侵权。张某与甲网站共赔偿王某某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元。

在此案中,死者亲友对于死者的遭遇有通过网络表达获得网友同情和支持的自由与权利,他人无权干涉。王某的个人情感问题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被随意公开,王某及其家人不得被无端谩骂和攻击。公民对于发生的事件有发表观点和意见的自由,有与他人讨论的自由,在法律范围内,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被干涉与限制。

(二)披露信息与讨论事件一方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就发生的事件,在法律范围内作出自己的评价,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与限制。网民对于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信息,同样具有发表观点与评论的权利,这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表达形式。

死者亲友一方对于死者的遭遇有权告知他人并获得他人的同情与支持。对该事件的讨论可以使人们对王某以及与王某有相似经历的人形成一种较为多元的认识,使人们在自己的社会交往中有一定的分辨标准,降低交友的风险。虽然人们以道德审判者的角度去批判他人的过错是不值得提倡的,但人们完全可以旁观者的身份对事件当事人的做法及其错误之处发表见解与评论。

(三)被披露信息和指责一方的隐私权

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对其个人私密信息如何公开,在多大程度公开享有支配权,不受他人随意公开,利用和侮辱。案例中,王某的个人情感问题和电话,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等特定信息经由网络大面积向网民公开,王某因此招受巨大的困扰,其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

王某的个人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受到其他公民的批评属于正常的社会交流行为。但若其他公民滥用言论自由随意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谩骂侮辱和人身威胁,则属于超越了合法权利的界限,对王某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2]若过度保护讨论者的言论自由,则王某及其家人将受到难以估计的侵害。王某不应当因其所犯的过错而承担过于沉重的后果。

三、人肉搜索案法律层面的建议

(一)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均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侧重于何种权利的保护应当据特定事件而论。在人肉搜索案件中,广大网民应当享有对该事件进行评价的言论自由,王某的隐私权也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首先,该事件发生后应允许并且也无法阻止人们对此事产生个人的判断与看法,支持者与反对者畅所欲言,对人们整体的认知有一定程度上的参考价值,使对该事件的讨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并且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并不必然导致网络谣言、猜疑和谩骂的泛滥,更不是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3]。其次,对于王某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从两点出发。一是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当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并未意识到自己公布他人信息的行为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时,参与者对信息公布反而形成一种参与的成就感。只有当人们意识到隐私权不可侵犯时,才会在日常行为中判断某些公布他人信息的行为是可为还是不可为。二是对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问题。隐私权的范围也不可无限制放大,这会造成隐私权的滥用。所以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有利于引导人们正当行使权利。最后,人们通过参与事件讨论而获得对公民权利的更高层次认知以及社会责任感的提升。公民在参与社会事件的讨论中学习如何认识、尊重和行使权利,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具有积极作用。

(二)我国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范

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方面,具体调整网络言论的规范性法律条文零星遍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责任主体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发现其网站传播的内容违背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有立即停止,记录与报告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作出相关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以限制为主,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较重的管理义务与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在本案中,法院最终侧重于保护王某的隐私权,要求侵权人张某、甲网站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此,目前普遍是以保护被讨论者的利益为主,参与社会事件的讨论者受到各种限制。

(三)言论自由保护与规范的建议

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范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第一,提高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支持和鼓励公民对社会事务通过各种途径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公民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提供开放与宽容的环境让公民行使基本权利,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第二,制定隐私权保护法案,提高公民尊重隐私保护隐私的意识,提高公民的言论自律意识。由于文化环境的原因,使人们认为违背社会道德的人不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而应当受到强烈公开谴责。但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人们不能够把揭露他人隐私信息作为对其不适宜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5]。制定隐私权保护法案可以达到提高公民尊重隐私保护隐私意识的目的。当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后,其发表言论时自然会考虑到是否侵害到他人合法权利,以及可能承担的后果,从而提高自身的言论自律意识。

第三,应尽快建立以法律为主体,以相关法规政策为辅助,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完备的系统的相关法律体系[6]。目前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较为零乱,法律适用不便。应当以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原则,对与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完善其法律体系,实现立法以促进和保护言论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7]。

第四,对于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相冲突的案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成文法不可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发展形势对其进行解释和把握[8]。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同权利冲突的内容各有侧重,无法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结合案情对争议权利作出法律评判,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切实保障了公民权利。

四、总结

人肉搜索事件的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公众极大的关注。人肉搜索事件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也逐渐得到较为全面的解决。比如为规范网民言论,提出网络实名制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网络信息侵权的问题。但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与便利性使平民阶层获得了社会事务的话语权,在较大程度上行使其言论自由。网络实名制势必会使网民在发表观点与意见的同时考虑后果,会有所顾虑。那么网络实名制对公民言论自由是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必要性值得人们再作思考。

[1]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J].中外法学,2011(04):873.

[2]刘培合,田一宁.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之分析[J].当代法学,2009(03):131.

[3]林凌.依法引导网络舆论——兼论网络言论自由权保护[J].学海,2012(02):171.

[4]李爱凝.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D].重庆大学,2014.8.

[5]卜松涛.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96.

[6]张萌.论网络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D].聊城大学,2014,4:30.

[7]陈纯柱,韩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05):85.

[8]石毕凡,徐珉川.人肉搜索、王菲案与隐私权保护的实证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1(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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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115-02

李娜(1992-),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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