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类型的认定

2017-01-26 14:38徐家地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刑法典法定行为人

徐家地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犯罪既遂类型的认定

徐家地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根据刑法典规定,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四种类型的犯罪既遂既有一定共性,又各具特色。正确认定犯罪既遂的类型,不仅对认定犯罪既遂形态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正确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体现刑法的个别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类型;认定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了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仅指犯罪既遂,包括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四种类型。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刑法第典22条、23条、24条分别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典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22条、23条第二款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刑法2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2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说明刑法分则关于法定刑的规定都是针对犯罪既遂形态设定的。换句话讲,凡是规定法定刑的,其所对应的状态一定是犯罪既遂形态。

从理论上讲,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体讲,不同的犯罪既遂类型,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有所不同。对于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还必须出现法律要求的危害结果才达到犯罪既遂;对于行为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了危害行为,还要求实施的危害行为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才能达到既遂状态;对于危险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危害行为,法定的危险状态必须已经出现。对于举动犯,则表现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达到既遂。一方面,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的罪状作出的分类和认定,另一方面,罪状部分并没有明确显示犯罪既遂的类型,这就需要我们在正确理解法条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加以正确的认定。

一、结果犯的认定

法律要求特定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出现才达到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举例来讲,刑法典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结果犯。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规定的较为简单,没有超过对罪名的概括,这种情况叫简单罪状。从这个罪状本身,我们很难看出本罪是结果犯,因为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出现死亡结果才达到犯罪既遂,但是从规定的法定刑不难看出,①对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特殊的情节,首先考虑的是死刑,符合朴素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因果报应观。有了特殊情节,才依次考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考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说明,此法定刑是针对出现了死亡结果作出的规定,而法定刑针对的状态就是犯罪既遂形态,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有出现了死亡结果,才达到了犯罪既遂。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出现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即是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标准。例如刑法典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里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这个标准,构成犯罪,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属于抢夺少量财物,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当然,这只适用于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对抢夺的目标获数额没有明确认识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目标明确,是抢夺受害人价值1万元的苹果手机,即使没有抢到,也可构成抢夺罪,只是要追究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二、行为犯的认定

不仅要实施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还必须实施到一定程度才能达到犯罪既遂形态的犯罪是行为犯。以强奸罪为例,刑法典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强奸罪犯罪既遂的类型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在开始着手实施强奸行为时,例如刚刚把妇女按倒在地,或者刚刚脱掉受害人的衣裤,并未达到犯罪既遂,如果这时被抓获、被制止或者由于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行为人无法将犯罪继续下去,应属于犯罪未遂,因为这时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制”,但尚未“奸入”。只有达到了“奸入”的程度,才达到强奸罪的既遂状态。当然,对奸淫幼女这一从重情节,由于幼女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公认的达到既遂的程度是“接触说”,即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受害人的生殖器接触,即达到犯罪既遂。

所以,认定犯罪既遂的类型是否为行为犯,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并加以正确理解。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条文规定本身。如前面分析的强奸罪的规定,再比如316条规定的脱逃罪,只要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行为达到“脱离监管”的程度,即逃出监狱设立的警戒区,即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脱逃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脱逃罪的既遂。当然,行为人虽然有脱逃行为,但尚未逃出监区,则没有达到“脱离监管”的程度,还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脱逃罪的全部要件,只能是犯罪未遂。二是参照法定刑的规定。关于这点在前述结果犯中的故意杀人罪已经作出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危险犯的认定

法律要求出现对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称为危险犯。刑法规定的危险犯有两种情况,即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是一种现实的、直接面临的危险,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在我国刑法典的规定中,在罪状后有“尚未发生危害结果的”表述,后面紧跟法定刑的,即为具体的危险犯。如刑法典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是一种潜在的、可能的危险,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在我国刑法典的规定中,在罪状后凡是有“足以造成……”的表述,后面紧跟法定刑的,就是抽象危险犯。例如刑法典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危险犯不仅针对危险状态规定了法定刑,针对实际的危害结果也都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危险犯同时也都是结果加重犯。

应当注意的是,危险犯是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了危险状态就达到既遂的犯罪,因此,凡是只有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才按某种犯罪追究责任,而在实际的危害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就不按本罪处理甚至不按犯罪处理的就不是危险犯,当然也就不构成这种属于危险犯的犯罪。以陈家案为例②,陈家在撞上受害人的车以前,尽管存在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甚至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但这时如果被执勤的交警查获,是不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而只能按交通安全法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但造成了两死一重伤的危害结果后,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对的。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在一个条文,是典型的危险犯,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应当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如果没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按犯罪对待,出现了严重后果就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免有客观归罪之嫌。

四、举动犯的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实行行为即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是举动犯。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看,举动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性质非常严重,法律直接把这种预备行为规定成了具体罪名,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一种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不需要其他行为,直接依靠语言就可以完成的犯罪。

举动犯和行为犯比较接近,容易混为一谈。正确认定行为犯和举动犯,主要把握一点:行为犯是必须将行为实施完毕,或者说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能才能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达到既遂的犯罪。而举动犯则是一着手实施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达到既遂的犯罪。换句话讲,行为犯从着手实施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犯罪过程,而举动犯则不存在犯罪过程,要么没有着手实施,一旦着手实施马上就达到既遂。所以行为犯有犯罪未遂,而举动犯则不存在犯罪既遂,但可以有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举动犯,并不囿于预备性质的犯罪、教唆性质的犯罪两种情形,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例如刑法典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一个醉驾情节,“(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在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前,是不能构成本罪的,但行为人一旦驾驶机动车辆,即使刚刚驾驶,也已经具备醉驾入刑的全部要件。

[ 注 释 ]

①刑法典关于法定刑的规定,一般采用的是从轻到重的顺序,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最后才规定死刑.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则是采用从中到轻的顺序,首先规定的就是死刑,然后根据情节以此减轻.

②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的妻子王辉重伤。该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D

A

2095-4379-(2017)06-0139-02

徐家地,男,河南警察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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