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

2017-01-26 14:38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人债务人

王 钰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

王 钰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在法学理论中都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问题,那么,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先从分析现存的学术观点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1、连带责任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共同原告。2、连带责任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共同被告。3、连带责任人为何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连带责任人;司法实践;法学

一、连带责任人的界定

连带责任人的概念与性质。

关于连带责任,我国立法、学理和判例存在很大的分歧。从罗马法以来,连带之债就具有其质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在:主体的多数性和平等性、发生原因的同一性、给付的同一性、消灭上的整体性、可求偿性等。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等都坚持了这些特征,而我国民法在继受过程中,变化了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的内涵,造成了立法、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性。我们也应该坚持传统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在规定性,认真纠正我国有些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连带责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二、关于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的现存学术观点分析

(一)现存的学术观点

1.连带责任人可以成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也可成为第三人

一个清偿者超过自己份额,代偿的债务或代为承担责任,可在另一诉讼中向其他最终应承担债务或责任的人索回。如果有人告诉连带责任人其中之一人,则其他连带责任人有义务成为共同被告。二审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依连带责任人没有全部参加诉讼,而确认一审漏掉了当事人,如果在追加该人参加诉讼后,没能达成调解协议,就必须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不能成为第三人,所有连带责任人应列为被告

连带责任人作为诉讼人,一般应将所有连带责任人列为被告,但是,对依法经核准登记、起字号的合伙组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以共同字号作为当事人,由合伙组织负责人作为代表人。但是,当合伙组织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已不能清偿其债务,需要用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时,则应将连带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连带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加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的,应通知原告在诉讼中予以追加,并按追加的连带责任人数,补充起诉状副本,也可由法院直接追加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

(二)现存学术观点的纷争和分析

1.第一种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人在诉讼中可以扮演三种角色,即: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者是共同第三人。

关于连带责任人成为共同原告这一方面。

一个清偿者超过自己份额,代偿的债务或代为承担责任,可在另一诉讼中向其他最终应承担债务或责任的人索回。此时,连带责任人扮演共同原告的角色。个人认为,共同原告的说法不是特别准确。因为如果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仅起诉多个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如果这个连带责任人因承担了全部债务而获得向其他没有承担债务的责任人索回其他债务人应承担份额,此时,原告仅一人,不能存在“共同”一说。并且,把此时向其他债务人索回其应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和债权人说成是“共同原告”,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两个原告处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关于连带责任人成为共同被告这一方面。

如果有人诉连带责任人其中一人,则其他连带责任人有义务成为共同被告。这个观点在共同侵权中是可能成为共同被告的。但是,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这个部分共同侵权人就不是共同被告了。

三、关于连带责任人诉讼地位之我见

(一)连带责任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共同原告

首先,我们来看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是怎样界定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的全部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

连带责任人和债权人不能成为共同原告。

连带责任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在连带责任人偿还了主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对外承担了超过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时,连带责任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是,此时连带责任人是不能和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原告的。原因如下:

第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由于这个连带责任人的偿还而消灭或者部分消灭,那么,债权人不能因为已经消灭的债权去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债权人作为原告和此时要求追偿的连带责任人作为原告所诉求的对象不同。债权人作为原告时所诉求的对象包含此时要求追偿的连带责任人,而此时要求追偿其不应承担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所诉求的对象是其他没有偿还债权人债务或者少偿还其应偿还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第三,二者根本处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债权人作为原告对于连带责任人来说是一种外部关系,也就是说,所有的连带责任人都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连带责任人作为原告却是由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引起的,因为连带责任人之间对于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有份额之分。

因此,连带责任人和债权人是不能成为共同原告的。

(二)连带责任人应当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第一,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诉讼地位。

从实体法的连带责任理论出发,权利人有权选择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从程序法关于共同诉讼的理论来看,权利人对连带责任人提起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并做出合并判决。

第二,连带责任人可以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满足,债权人完全可以因同一原因多次起诉各债务人,法院当然也无权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对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来说,任何责任人之一应就责任的全部对权利人负担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责任。如果发生争议,受害人既可以向其中一人起诉,也可以向其中数人或全体起诉。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因连带债权或债务产生的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共同进行诉讼;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由于民事诉讼理论把因连带债权和债务引起的诉讼看成必要共同诉讼,所有连带债务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要一同做出判决。如果某一连带债务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必须追加该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人。

本人认为,在追究连带责任的诉讼中,虽然被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责任人不得主张让其他未被起诉的责任人分担责任的抗辩,但他有权请求法院追加其他责任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便法院在判决中确定他们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为日后解决可能出现的内部清偿争议奠定基础。最后,未参加诉讼的连带责任人可以请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是为了在已经系属的诉讼中防止其他连带责任人放弃抗辩权的情况下获得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的机会,以免遭致不利的后果。

总之,连带责任人应当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1]李永军.论连带责任的性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2).

[2]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

[3]田柳.处理经济纠纷疑难问题二百解[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06.

D

A

2095-4379-(2017)06-0181-02

王钰(1989-),女,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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