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2017-01-26 14:38王张弛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排污权分配交易

王张弛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王张弛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本文以排污权交易制度为研究对象,着重对排污权的概念、内容以及政府、民众、企业等三大关联方进行了分析。文章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上尚未有法律出台,实务中主要依靠地方政策来推动,这无疑平添了制度的不确定性。文章研究还发现,我国在未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需要考虑民众和企业两大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排污权交易;政府;公众;企业

作为一种调和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之间矛盾的解决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被美国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在1968年创设出来,对于美国的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逐渐被引入到国内。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大气排污权试点工作,“此后,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扩展到了水污染、汽油铅污染、机动车污染等控制项目中。”[1]虽然如此,但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上并未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更多依靠政府政策在推行,这无疑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如何在新时代之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述

理解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在于排污权。学术界对于排污权的界定还是比较统一的,只是在具体的文字表述上有所变化而已。如栾志红等人认为:“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首先由政府设定区域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然后依据该限额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向企业分配排污权(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企业的污染排放必须与它所拥有的排污权相等,同时允许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2]简单的说,排污权就是企业通过受让等方式获得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内容

美国学者斯塔文斯(Stains)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应当包含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总量控制、许可排污、初始分配、交易规则、运作机制、监督机制、过程合理、与现行法律制度融合。[3]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来源于美国,但是我国在经济条件、科技水平、政治制度、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等各个方面均与美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所以,我国建构出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一定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满足我国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双重要求的法律制度。结合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可知,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则。即每一个地域范围内应当对污染物的总量进行控制,这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所在,也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

二是排污权初始分配规则。初始分配是指政府将某地域范围的排污权按照法定的方式分配给地域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初始分配权应当由政府掌握,理由在于政府最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也最能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且拥有宪法和法律上赋予的权力。

三是排污权二次交易规则。二次交易是指在经过初始分配之后,政府或排污企业将富余的排污量出让给新的排污企业。

四是排污权交易监管规则。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包含初始分配中的监管职责及二次交易规则后的排污监管,即政府应当减少在二级交易市场中的参与度。

五是排污权交易保障规则。保障规则应当体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原则。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政府

对于政府应当排污权交易制度应当发挥出什么样的作用与地位,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栾志红等人认为政府仍需要全面介入,而张文彬等人则认为为保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稳定性,应当减少政府干预。[4]本文认为,在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坚持所有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往往都缺少不了政府的干预。相反,如果缺少政府的干预,那么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可能会变质,嬗变为谋取利益的工具,或者沦丧为空洞的法律制度。原因很简单,排污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具有天然的公共性,大多数人愿意不断的从中享受利益,却不愿意为此付出太多代价。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排污权的二次交易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表现的更多。此时,政府没有必要做过多的干预,但是需要加以监管,原因在于交易结果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公众

“公众参与是民主理念的体现和扩展,公众参与是环保长效机制之根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越来越广泛地重视。”[5]所以说,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应当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吸取公众参与其中,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众利益,助推制度实施。具体来说,公众参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当前,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排污权交易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在推动。政府在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之时,应当充分吸收公众参与进来,如网上发布政策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以尽可能的了解公众心声。

二是参与排污总量控制过程。在一定地方确定排污总量,与当地的公众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权、环境权和生存权的实现。所以,公众对污染总量的控制是非常关心的。公众参与排污总量的控制过程也就显得很有必要。

三是民众参与的方式应当是多元的,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参与,也可以通过监督的方式参与,还可以通过方便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但是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整个过程中,应当是公开的、透明的,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五、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企业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整个过程中,企业都是直接的参与方,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所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其应当具有以下几项权利:

一是参与初始分配的权利。当前,我国正在力推循环经济,着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所以,参加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企业应当是适格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的产业政策。

二是参与二次交易的权利。二次交易的权利应当包括出让权和受让权两种,排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参加交易。

三是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排污企业享有的各项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仍然处于试运行阶段,相关法律体系也未建成,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中,应当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需要重视公众和企业两大利益相关方。

[1]封凯栋,吴淑,张国林.我国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2):205-214.

[2]栾志红,李金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行政法思考[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10-114.

[3]Stains’Robert.1995.”Transaction Costs and Tradable Permits.”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133-148.

[4]张文彬,李国平,王奕淇.企业排污权交易行为及交易制度稳定性影响[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9):96-102.

[5]刘鹏崇.基于公众参与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36-139.

X

A

2095-4379-(2017)06-0186-02

王张弛,男,汉族,山东烟台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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