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剖析

2017-01-26 14:38刘丽娟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英美法大陆法系出庭作证

刘丽娟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剖析

刘丽娟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实践以及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鉴定人出庭就自己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做出专业的阐述,接受法庭的质询对于司法正义的实现、司法权威的彰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从鉴定人理论研究着手,通过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最终提出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

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研究

明确司法鉴定人理论上的界定,是研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前提与基础所在。对于司法鉴定人概念上的界定,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呈现出其独有的特点与表征。就大陆法系而言,德国有部分学者的主张认为,鉴定人究其特性在于依据法官审理案件的需求,受到法官的委任,根据自己所精通的专门理论知识与经验服务于司法实践需求的。在英美法系中,鉴定人则是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地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人地位。在所聘请鉴定人的主体上,其与大陆法系有着极为明显的区别,因为在英美法系中,鉴定人是由当事人聘请来为自己所服务的。我国的专家学者根据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虽说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认识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归根结底对于其本质的特性还是有着共同认识的,即鉴定人是鉴定意见所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解决案件中遇到特殊问题的帮手和有资格鉴定的自然人委托者。

对司法鉴定人的解释,我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通过纵横向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上文的分析阐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特色,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应是指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凭借其专门知识为案件审理提供鉴定意见并出庭作证的中立的自然人。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践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体现了程序公正,而且更加能够推动司法鉴定人专业素养各个方面能力的拓展与提升,从而使得司法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与可采信度,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状况却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概率低下。有学者根据各个地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统计与分析,结果惊异的发现在有些地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出庭率为证人出庭率的5%。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所出现出的纠纷类呈现出递增趋势,复杂性专业性的案件特点也给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此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官在庭审的过程中只能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宣读,如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官有时候可能因为自身理解能力的原因亦或是学识原因,无法给出所信服的解读与理由,很难说服当事人去认同司法鉴定的内容。由此不可避免的导致重复鉴定、补充鉴定,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司法的效率,更使得判决的公平正义和程序正义难以得到体现。第二,鉴定人出庭作证过于形式化。现实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变得形式化,并没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真正目的。笔者认为,让鉴定人与控辩双方当事人进行交叉性的询问,并且,质证的内容应该是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从鉴定人资质的审查到鉴定人参与鉴定过程的解说程序以及对于鉴定结论的说明阐释等等。

三、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第一,完善司法鉴定人作证程序。程序能够使得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得以彰显,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要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做后盾以确保其能够得以贯彻落实。首先,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和次数要进行规定,以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对于鉴定意见应先进行形式审查,如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二,保障司法鉴定人作证权利。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便是经济费用的承担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司法鉴定人的诉讼成本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关于司法鉴定人费用的承担问题,可以参照我国现行的比较成熟的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时候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后的人身保护也是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关注的。笔者认为,对于此种现象可以规定的稍微严格一些,比如鉴定人在收到恐吓的电话、信件等,或者是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

[1]郭华.鉴定意见证明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杜志淳,廖根为.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J].法学,2011.

D

A

2095-4379-(2017)06-0210-01

刘丽娟(1966-),女,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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