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7-01-26 14:38韩秀珍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保险金责任保险保险人

韩秀珍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论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冲突与协调

韩秀珍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对于侵权行为法所面临的危机,主要是来自于自身所存在的种种“暗伤”,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将其予以放大。当前,我们应充分发挥两者的功能,建立侵权行为法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综合损害赔偿体系。

侵权;责任保险;冲击;协调

一、问题的提起

假如司机甲向保险公司丁投了三方责任险。某日司机甲与司机乙将行走于路上的行人丙撞伤,后经相应的调查发现,司机乙所驾驶的车辆是一辆“黑车”,未办理保险手续。这样行人丙在进行索赔时,如何在法律效应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当受害人遭受伤害时,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决定实属当务之急。行人丙作为本案的受害者,进行制度选择时,如何处理好保险金理赔请求权、代位求偿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关系,就凸现出侵权行为法与责任保险两种制度的在实践中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二、侵权行为法的“危机”

由于社会的进步,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从惩罚逐步向填补损害方向发展,这导致了不少学者认为责任保险是导致现阶段侵权行为法出现“危机”的重要因素,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之所以现阶段的侵权行为法会出现这类“危机”说,主要影响因素还是在于其本身:侵权行为法本身无法调和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举证责任的发展总会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侵权行为法中救济实现方式的不合理等等。

因此,我们可以说侵权行为法自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上述缺陷,之所以到现阶段演变成“危机”,主要在于:首先,侵权行为法本身的缺陷在过错责任领域其实不太明显,都在人们的承受范围之内。随着现阶段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将侵权行为法中的各种不足予以放大,进而导致其“危机”的出现。其次,在责任保险未问世之前,受害人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只能通过侵权行为法来开展,即使对于理赔的结果不满意也只能默默接受。而随着责任保险制度的问世及完善,给受害人在进行理赔的时候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这样对于侵权行为法中的不足人们也有理由进行论述。

三、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冲击

(一)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发生了改变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其主要功能在于谁侵权,谁就应该承担责任,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人们谨慎行事,警戒人们不要侵权。而随着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当侵权人投了责任保险之后,对于侵权人侵权之后所需受到的惩罚主要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实施功能及目的受到了改变,进而导致了一些学者惊呼侵权法现阶段正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二)个人责任的隐藏

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还将使得侵权行为法的个人责任淡化。只要肇事者之前有投保责任保险,一旦出现事故,除了需支付保险公司的投保费用外,对于受害人并未承担较大的责任事故,而主要责任由投保公司所承担,这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虽然如此,但是对于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制并未因此没落,这是不像以前那么明显,主要是将这种责任隐藏于责任保险之中,然后通过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来减小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

(三)责任保险对传统侵权行为法过错责任的重大冲击

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在转移风险和分散危险造成的损失方面,其出现不仅促进了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更为侵权责任的分散风险提供了有效机制。

四、侵权行为法和责任保险的协调发展

对责任保险及侵权行为法的实施,其主要目标是一致的,即尽可能的对受害者提供救助。这种目标的一致性,能够促进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和平共处。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应协调好两种制度“平行式”地发展,并有必要确立如下规则:

(一)优先支付责任保险金

当受害人在进行理赔的时候,首先应该以保险人所支付的责任保险金进行支付,这一支付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救助受害者。对于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可以对优先支付责任保险金的制度进行应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责任保险理赔的时候,也是在发生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可以看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险请求权的基础。

(二)明确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当侵权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在进行理赔申请的时候,理应具有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理赔的权利,对于受害者的合理请求,保险人应该照请求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不过,在保险人支付受害者所提出的保险金后,可以视情况而定对侵权者进行追偿,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同时还能使得侵权者受到更大程度的制裁。

(三)确立受害人获得救济的最高限额

不管是哪方面的责任保险,受害人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只能就其尚未获得救济的部分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对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完全补偿是赔偿的最高限额。在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限额后,需要酌情对行为人的责任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

[1][德]马克西米利安.侵权行为法[M].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22.

D922.284;D

A

2095-4379-(2017)06-0214-01

韩秀珍(1987-),女,汉族,内蒙古通辽人,法学硕士,内蒙古民族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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