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原则

2017-01-26 14:38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民法民事

傅 利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浅谈民法原则

傅 利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3法也被称为“市民社会的大宪章”。民法按其性质应该是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体现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需求。民法的发展与完善,不仅利于提高公民的平等意识,也能解放人们的思想,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

民法;民法原则;适用

民法原则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事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活动,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活动。是我国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反映,同时也反映着民法所调整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性质。

一、民法原则的具体功能

(一)民法原则具有指导功能

民法原则的指导功能是指民法原则在民法的立法、司法中都具有指导功能。在民法立法时要按照民法原则的具体要求,不能违反民法原则的精神。在民法司法中,有些具体的案件需要民法作为判决依据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可以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来适用案例,符合民法原则即可参考裁判。

(二)民法原则具有约束功能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所做出的民事活动、民事行为,不仅要遵守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具有约束功能的,如果一个民事行为虽然没有违反具体的民法法条,但是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或是其他基本原则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三)民法原则具有补充功能

民法原则的补充功能,大多体现在法律适用上,也就是司法过程中。有很多民事行为,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可能没有与之符合的具体的法律条文相适用,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参照民法原则适用该民事行为,作出合法的司法裁判,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原则的分类

(一)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所调整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无论是调整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主体都是平等的。举个例子来说,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虽然债权人是出借财产的一方,但是要是一旦涉及到债务诉讼,在法庭上债权人与债务人作为两者就是平等的。公平原则可以看做是公平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大多体现在买卖关系之中。等价交换就是体现在买卖关系中的公平,卖方对于自己出售的商品合理标价,不强买强卖,而买方看中了商品的价值,以合理价格购买,就是公平最常见的表现方式。

(二)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其实就是民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有的意思表示均是出于自身的意思自治,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关系就是自愿原则的最佳体现,买卖双方都是出于自愿来进行买卖,卖方愿意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给买方,而买方接受对方的出价并且愿意购买商品,双方达成合意,形成买卖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行为人在意思方面的体现。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民事行为人都应该遵守此项原则。这项原则不仅是传统的民族美德,更是为人之本。

(三)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原则,顾名思义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法在性质分类上属于私法,是调整私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作为平等的主体,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要从事的活动具有合法合规性,这样不仅可以达到自己想要的活动效果,也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公序良俗原则,是满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与守法原则不同的是,它并没有具体的书面的条文来参照,是从长期以来的社会生活中,具有基本的道德德行,在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社会的公共秩序,不给他人带来不便,也要满足善良风俗,顺应社会发展所保留下来的风俗,既不影响社会生活中的他人,又能满足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是权利义务的行为主体,不仅享有民事权利也要承担民事义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要求民事主体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举个例子来说,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因为要满足自己使用的权利,而影响他人权利的实现。

三、结语

民法原则是民事法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中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民法的作用举足轻重。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都应该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民事活动中,遵守法律,遵守原则,不仅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平衡。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很多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行为、新活动的约束作用会有些滞后,需要民法原则来进行补充,维护法律的完整与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梁彗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

[2]杨立新.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一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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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6-0218-01

傅利(1977-),女,汉族,山西侯马人,本科,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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