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的对策

2017-01-26 15:38丘丽红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农村基层法律法规依法治国

丘丽红

中共广东省新丰县委党校,广东 新丰 511100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的对策

丘丽红

中共广东省新丰县委党校,广东 新丰 511100

我国正在处于一个“倡导法治”、“强调法治”,逐步迈向法治现代化迈进的重要阶段,法律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对于农村基层选举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有利于为农村基层选举营造出更好的环境和范围。本文首先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和意义,其次,分析了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与此同时,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探讨了完善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的相关措施,其中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依法治国;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范围,还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并且提出了“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始终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法必依”三大原则。从目前来看,我国正在处于一个“倡导法治”、“强调法治”,逐步迈向法治现代化迈进的重要阶段,法律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对于农村基层选举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有利于为农村基层选举营造出更好的环境和范围。本文就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和意义

从目前来看,我国正在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化期,需要建立起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服务,我国基本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建设,还是在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亦或者经济建设方面都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2006年)明确提出务必要坚持科学立法,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07年)再次重申务必要坚持科学立法,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12年)将“科学立法”列入了“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范畴之内,并且还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彰显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魄力与决心。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新时期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健全化的必然趋势,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与本质要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民主。人治社会的核心是“专制”,而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民主”。若为“专制”,那么即为少数人的统治(个人的独裁);若为“民主”,那么则能够集思广益,聚集多数人的智慧。毫无疑问,多数人的智慧肯定比少数人的智慧更强,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效果较佳。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平等。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人都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有法必行、有法必遵、违法必究。而人治社会则不然,所有的规章都是以一定人的意志为依据,并且随着其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很难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自由。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只要你的行为处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那么就不会出现任何不自由的现象。但是在人治社会中,行为规则并不统一,掌权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判断是否违法犯罪,这样一来,能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

随着我国逐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甚至有些违规违纪的行为屡见不鲜,已经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造成了严重地妨碍,因此,务必要秉承“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来科学、系统地看待农村基层选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且采用法治的方式与途径来进行解决,以此来逐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全面开展。

(一)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1.贿选行为

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往往关系到村集体的未来发展大局,是村集体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从目前来看,随着多年来农村基层民主的不断发展和健全,很多农民朋友的选举意识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也能够慎重地对待自己手中的“选举权”,但是也有一些农村选民并不珍惜“选举权”,在一些眼前利益或者人情因素的诱惑与驱使下,出现了贿选行为。贿选行为已经对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正常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2.选举程序违法

选举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第一,由村委书记或者乡镇领导来直接确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而并非由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推举产生;第二,由村委书记或者乡镇领导来提名初步候选人,而并非由村民直接选举提名;第三,委托投票手续没有严格执行相应规定;第四,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第五,计票、唱票、验票等环节均没有做到公开公正。

3.指选、派选

指选、派选现象目前在农村基层选举中时有发生,是指由乡镇政府干部指选、派选人员去村集体任职,这种行为会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造成严重地破坏,虽然这种情况已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而变得稀少起来,但是仍然存在。而这些被指选、派选的村干部,往往上台之后想的更多的是自己发财和讨好“上级”,并没有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会造成严重地影响。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

1.破坏农村基层选举秩序

众所周知,我国属于典型的农业大国,国无农则不稳,没有建立起农村法治秩序、民主制度,那么是很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而农村基层选举是最为主要、最为重要的一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方式,这些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到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民朋友中的形象,也会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流于形式,不利于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2.影响和破坏农村的社会稳定

村委会是中国最为基本的基层自治组织,起到的是沟通农民群体与政府的“桥梁”作用,若农村基层选举无法实现有序、稳定、可持续地发展,那么必将无法如实体现出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也无法让选举出来的村委班子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自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破坏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来完善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来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较好的可操作性,规定较为简单,与当前农村基层选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做到较好的吻合,因此,务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健全,以此来让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得以增强。

1.要明确界定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只有将法律概念明确地表现在立法文件中,才能够让人产生畏惧,才能够遵守法律、理解法律、认识法律。由此可见,务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要对破坏选举、伪造选票、贿选行为、选举程序违法等的行为表现和处理结果进行明确界定。

2.明确规定查处机关

只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查处机关,才能够确实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职责不明”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对农村基层选举有大量的经验,又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的实施职责,因此,笔者认为:可由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作为农村基层选举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

3.健全竞选机制

农村基层选举的全过程最好都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农村基层选举中,这样必然能够让农村基层选举变得生动起来,无论是普通选民,还是候选人都能够处于“积极竞争”、“主动参与”的状态中。

4.明确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一,对指选、派选等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若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人是候选人、村民,那么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追究;若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人是政府机构公务人员,那么务必要严格予以惩戒,该党内处分就党内处分,该行政处分就行政处分,该刑事处分就刑事处分。第二,加大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制。基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规定来看,若在农村基层选举中存在着中出现不正当手段(如贿赂、欺骗、暴力等)来破坏选举工作,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要予以刑事处理。第三,允许村民大会制订“村规民约”等自治性规定。众所周知,农村最为主要的自治组织是村民委员会,那么村民委员会的一切重要事宜都必须要与全体村民进行充分协商,因此,允许村民大会制订“村规民约”等自治性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值得注意的是,所制订的“村规民约”等自治性规定既不能对村民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予以非法侵犯,又不能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明确监督主体,强化其监督职权

首先,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农村基层选举工作应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来主持,并且还要全程监督整个农村基层选举过程。其次,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联合其它政府机关来选派专业人员组成若干个选举工作督查组,让这些选举工作督查组深入到农村基层选举现场来进行监督,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农村基层选举工作。再次,还可以选派人大代表、志愿者、法制工作者来组成观察员队伍,对农村基层选举全过程进行观察监督,切实要保障选举程序、选举流程合规合法。

2.完善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应该要对农村基层选举工作的监督程序予以充实、完善。例如,为了确保村民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应该要明确农村基层选举关键环境的具体监督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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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0-0129-02

丘丽红(1968-),女,广东新丰人,本科,中教一级,中共广东省新丰县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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