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推进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途径

2017-01-26 15:38李瑞芳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法制化信访工作法治化

李瑞芳

晋煤集团职教中心,山西 晋城 048026



浅议推进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途径

李瑞芳

晋煤集团职教中心,山西 晋城 048026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促使社会法制化发展是尤为必要的,尤其是在当前激烈而紧张的国际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十分关键。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制度内容,在具体实施中,法涉讼复杂化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当前我国的立法方面还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司法腐败现象,考核制度不完善,导致司法功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诉讼和信访之间是密切联系的,是以涉法涉讼信访法制化建设的首要前提,如何能够在新时期推动案件受理机制健全和完善显得尤为关键,同时也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就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途径进行分析和探索,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为后续的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工作开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诉访分离

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是法制化建设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强调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依法行政处理信访案件。涉法信访是公民对司法相关事宜提出诉讼申请,寻求法律解决问题的信访行为;涉讼新房子而是强调同某诉讼案件连接在一起,针对最终获得的审判结果要求群众来信来访的诉讼行为。两者对比来看,涉法信访的对象十分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挑战。尤其是近些年来,社会现代化建设中,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产生的矛盾愈加频繁,诉讼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很多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结果不满意,持续上方诉讼,寻求辩护,在新时期如何能够依法行使自身的涉法涉诉信访法行为显得十分关键。由此看来,加强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十分关键,对于后续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当前在信访工作处理中,更多的是采用临时应急措施为主,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实际工作无章可循。尽管在信访工作不断完善中,政府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信访工作意见和制度,但是各级职能部门尚未建立独立的信访机构,实际工作难以协调、统一开展,加之职责混淆,缺乏完善的信访工作机制,工作开展成效偏低。信访工作开展中,应该坚持分级负责原则,但是具体划分到哪一个部门较为模糊,所以实践工作中出现信访工作互相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到公民信访权力的履行[1]。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在身程度的启动要求较低,加之缺乏严格的限制再审的要求,所以各项制度内容无法有效落实。实际工作中存在法院立案不完善,审核不严格,对于裁决结果不满的再次提出审议的,再审理由不明确的情况下仍然受理案件,很多不符合再审要求的案件再次被提上了日程。加之很多地区存在闹访现象,为了转移矛盾将案件移交给法院受理,被迫启动再审程度,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2]。

(二)受案法官的观念差异

在涉法涉诉信访信访案件中,法官自身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案件裁判结果,但是由于法官不同的观念差异,所以最终在同一案件上可能存在相反的结果。一种观点强调终结无用,在下级法院审理信访案件中,上级法院如果不批准终结,仍然需要同胞和交办;很多情况下,即便上级法院批准终结,如果当事人仍然要求重新审议案件,也会导致再审程度的启动。故此,对于信访者,法院需要将重点放在满足案件诉讼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的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在毫无意义的案件审议中。另一种观点则是强调终结万能,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法院即可摆脱案件的相关责任纠纷,这种观点忽视了实际问题的解决情况,法官在案件中的责任心和公正性,严重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3]。

(三)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司法腐败现象已经不是一个罕见的问题,近些年来,由于司法腐败造成的冤假错案屡屡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很多地区甚至将有无上访作为干部晋升首要考察的因素,很多干部领导为了满足考核要求,将很多正常的信访活动归结为缠访和闹访,以此来平息信访要求,但是这样的现象将导致越来越多的信访问题出现,层层堆积,导致最终的信访工作难度变得越来越高。此外,还有很多领导干部对于信访人员强制性拦截,在上级领导干部到地方视察时,对于信访的群众强制性拦截,迫使其放弃原有的信访要求,这样不仅未能有效解决原有的问题,反而会滋生新的问题,加剧信访问题解决难度。只有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才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二、涉法涉诉信访法制化的路径

(一)诉访分离

信访工作和司法工作而言,工作性质存在明显的差异,价值取向和后果不同,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分离存在。信访工作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通过信访工作来解决社会纠纷问题,具有十分显著的行政性和非程序性特点。司法则是寻求社会纠纷问题的解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诉访分离则是强调信访工作的去司法化,统一司法程序开展工作,有效解决社会矛盾。诉访分离,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看待,将法院诉讼和涉诉信访工作分离存在和对明确接受信访机关的权责[4]。

所以,需要在满足一下几种情况的信访才可以纳入到诉讼中:(1)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再次提出信访,或是想人大代表和政府提出信访。(2)案件尚处于审理中,担心审理不公而提出信访。(3)举报法官存在贪污受贿问题的信访行为。上述行为,均可以纳入到诉讼之中。

(二)完善案件受理机制

信访人长期闹访,主要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原有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可以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现,应该着重从源头治理案件,规范立案标准。对于部分可以在民间调解的案件,应该做好充分的明示工作,及时分担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对于符合要求的则是由于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对于很多不便处理的矛盾纠纷,应该由于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说明,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公布。从制度上明确受案范围,确保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得到有效处理,避免案件审理问题的出现[5]。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依法终结途径

涉法涉诉信访工并非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工作,如果当事人无休止的信访,势必得到想要的结果,将严重损坏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故此,涉法涉诉信访需要依法终结,由人民法院对经过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根据一定程序在社会公示,依法终结处理程序,并将其中存在的问题融入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中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可以稳步推进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制化建设,应该通过依法终结的有效途径,解决无休止的信访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郭玉川.论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发生的原因及法治化路径[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2):76-79.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王祺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治化研究[J].法治研究,2015,21(02):67-74.

[3]马博.解决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制度与措施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

[4]黄峰.宁夏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证研究[D].宁夏大学,2014.

[5]李生得.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路径研究[D].兰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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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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