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众筹法律监管体制看我国如何进行众筹监管

2017-01-26 16:24魏煜昊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英美众筹体制

魏煜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从英美众筹法律监管体制看我国如何进行众筹监管

魏煜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众筹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主要是指资金持有者和资金需求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筹资项目,进而进行资金募集的过程。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的背景下,众筹很大程度为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现状,再结合英美众筹法律监管体制,对我国如何进行众筹监管做重点分析。

众筹监管;金融模式;体制创新

一、引言

众筹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小额信贷,小额信贷多适用于个人或者中小企业,是通过贷款来解决资金困难的一种融资手段,众筹在整个金融体系里是一个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近年来,众筹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在给广大中小企业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我国金融法律对众筹监管的难度,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应该多参考英美国家相对成熟的众筹法律监管体制,从而对我国众筹监管起到借鉴作用。

二、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现状

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主体,面对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在金融行业逐渐兴起了一种新颖的融资模式,众筹便是其中的一种,众筹的产生为整个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1]。但是,相比于英美等其他国家,我国众筹起步比较晚,导致有关众筹的法律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

自2011年在北京成立第一个众筹平台后,我国众筹融资模式正式起步,至今,我国众筹平台的数量还在不断增长,并且融资规模也日渐壮大,这使得我国在众筹操作上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根据数据统计,我国现阶段众筹模式中,还是以股权众筹的模式为主,而其他模式,比如捐赠众筹等模式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

三、英美国家众筹法律监管体制浅析

(一)英美国家对于众筹的门槛较高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私人公司每年资金总募集量不能超过100万美元,相对于此,英国在这方面也具有相应的规定,在和我国众筹管理体制相比,英美国家对融资者的门槛比较高。

(二)英美国家对众筹平台监管较严

在美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股权众筹只能在特定的众筹门户上得以发行,而且发行渠道只允许通过唯一的中间商才能进行,并且所有的众筹交易行为也固定在众筹中介电子平台上完成[2]。从我国目前众筹监管部门来看,只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了备案制,而忽视了对平台的监管力度。

(三)英美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较高

在这方面,美国明确规定,众筹发行人必须预先向有关部门提交披露文件,在筹资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时,披露文件中还需要提供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在每次众筹后,需要递交年度报告。同样,英国在这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并且还成立了专门的众筹协会进行自我约束,这对我国众筹管理机制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四、我国实行众筹监管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原则导向监管制度

众所周知,众筹的发展给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带来了春天,由于我国众筹模式起步晚,还处于成长期,这就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为众筹的发展营造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的环境,但是,在国家对众筹过于开放包容的情况下,众筹体系开始出现混乱的现象,如何确保我国众筹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在这方面上可以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原则导向监管制度,充分确保监管目标的完成,相对于其他监管机制,原则导向监管能够更加符合市场整体的运行规律,具有长时间覆盖的优势,而且在具体操作上更加的灵活。

(二)提高众筹准入门槛

在我国,众筹模式以商品众筹为主,主要原因在于这类众筹投资成本较低,风险也比较小,这一现象导致大部分众筹参与者对众筹项目的理念理解不到位,对风险缺乏认知和相应的评估[3]。现阶段,我国要从两方面着手,共同对众筹者进行评定,一方面是众筹者的资质,需要充分鼓励投资经验丰富的天使投资人、证券管理人员以及资深的公司参与到众筹中来,另一方面要对众筹者的资金实力进行考量,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监管手段,对投资机构和个人制定不同的标准,从而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

(三)设立责任承担制度

健全的众筹模式需要具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对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做到明确规定,加强对众筹者以及整个众筹平台的监管和约束。首先通过监管立法和执法,对有违法的众筹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手段,其次,要建立刑事管理制度,要求众筹者不能以融资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不正当金融活动,对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提高对众筹的监管力度,众筹才能发挥其灵活有效的优势,正因为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我们总结当前众筹管理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充分结合英美等国家先进的监管体制,实现我国众筹监管部门的确立和完善,最终让众筹真正为我国广大企业服务。

[1]生艳梅,赵瑛杰.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研究[J].价值工程,2017(05).

[2]张荣.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困境与路径探寻[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01).

[3]邹静,王洪卫.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基于SVAR模型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7(01).

D

A

2095-4379-(2017)14-0273-01

魏煜昊(1996-),男,江西南昌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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