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
——以2011年淘宝商城卖家抗议事件为例

2017-01-26 16:57刘景春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商城卖家抗议

刘景春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基础部,安徽 合肥 230000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
——以2011年淘宝商城卖家抗议事件为例

刘景春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基础部,安徽 合肥 230000

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因为不同于传统的商业环境,对其鉴别有一定困难,以淘宝商城卖家抗议事件为例做详细法律分析。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特征及构成

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因为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有所滞后,对其鉴别存在一定困难,本文以2011年淘宝商城卖家抗议事件为例做详细的法律分析。分四个层次展开:一是淘宝商城卖家抗议事件的始末;二是法律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四是淘宝卖家的抗议事件符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一、2011年淘宝卖家抗议事件的发展过程

2011年10月份中旬,电商平台淘宝宣布升级其管理系统。公告规定,在该平台如果买到假货,消费者将会得到五倍的赔偿。技术服务年费由每年6000元人民币,调整为3万和6万两个等级。

在淘宝将服务年费大幅提升的同时,该平台还实行了服务费返还制度,规定如果商家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达到一定标准,将返还全额或者部分服务费。

在淘宝招商办法调整事件中,该平台总裁张勇在公开信中表示,调整服务费的是提高商家的服务质量,不是单纯的增加金额,该招商办法规定,如果商家服务质量和经营规模达标了,平台将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技术服务费。所以,还是看商家本身在淘宝商城的经营情况。

该电商平台还表示,以后会严厉打击商家销售假货的行为,对假货“零容忍”。

严厉的处罚措施将会使该电商平台商家的销售假货成本增加,商家的违规行为会被有效遏制。

淘宝商城的该招商办法触动了中小卖家的利益,大量的淘宝小卖家依靠销售低价的假货生存。这些商家原本投入很小的成本就可以在淘宝开店,现在因为技术服务年费的大幅提升,无力承担这部分经营费用,而且,淘宝对售价的打击力度之大,致使小卖家无利可图。结果只能是小卖家退出该电商平台。

可以看出,该招商办法对经营规模较大,商品信誉度高的大卖家是利好,他们不用再缴纳技术服务费,而对中小卖家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中小卖家想在淘宝商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只能想办法迫使淘宝改变此规定,但该规定本身是合法的,他们只能是通过“曲线”途径实施。既然淘宝商城是想留住大卖家,想办法让大卖家无法经营,就可以对平台造成压力,使其改变新政。

在淘宝商城招商办法出台的第二天,几万名网友有组织的对淘宝大卖家实施有组织的恶意攻击,淘宝一些大卖家开始接到大量订单,共同特点是大多会咨询人工客服、并且要求开具发票,还提出要求货到付款,但是货到付款后却马上给差评,根据有关电商交易规定,要求其它无理由退款。多家知名大卖家只能对商品做下架处理,损失巨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假冒、模仿、仿冒等混淆市场行为

假冒、模仿、仿冒等这几种市场行为的共同特征是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标示,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购买,获取非法收入。

(二)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行为

是指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实施的,指定经营者的产品被限定由消费者购买,或者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对于某些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了避免重复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和低水平竞争,对这些行业往往设定较为严格的进入壁垒。强制性交易容易发生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地方。

(三)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向交易方支付商品价款以外的金钱、财物、礼券等,达成交易目的、排斥竞争的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特点、效果、用途或数量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说法。

(五)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不正当行为

诋毁商誉不正当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损害其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目的是削弱对方的竞争力,从而为经营者取得竞争优势之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法律特征为:首先,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其次,给其他经营者已经造成损害的行为,破坏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商品信誉受到影响;再次,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即经营者,在该事件中经营者是小卖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即被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在事件中是被侵犯大卖家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对象,事件中是使大卖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在事件中为小卖家目的性强(针对性破坏);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积极实施、致使对方损害事实发生、经营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竞争对手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该事件中,小卖家恶意攻击大卖家的行为完全和客观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吻合。

四、淘宝卖家的抗议事件符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综合上面的分析,淘宝小卖家的抗议事件完全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小卖家的恶意攻击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大卖家之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致使对方竞争力削弱,经营者从而取得竞争优势。故而该事件中小卖家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1]杨红心.经济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2.

[2]李俊峰.新编经济法概论[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16.

[3]宋文霞.经济法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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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040-02

刘景春(1979-),女,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基础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

2016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K2016A0739)结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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