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之初探
——以我市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例

2017-01-26 16:57李力建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鄂州市试点工作检察

李力建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之初探
——以我市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例

李力建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从当前我市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成效入手,指出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应在突出重点,着眼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等领域;摸排线索,畅通案件来源;正确处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加强保障,提高办案工作能力等四个方面下功夫。

公益诉讼;初探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法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①根据适用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公益诉讼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从当前我市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成效入手,指出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应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当前我市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成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引入诉前程序,体现了检察权和行政权的良好互动与合作。2016年以来,我院作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内的非试点院,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共调查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6件,立案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报请省院审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省院审批同意指定管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对公益诉讼形成了基本共识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这一年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探索,全市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是中央、高检院、省院交给我们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更是全面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极大地拓展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范围,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

(二)探索了案件办理基本模式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任务,相当于一并办理“自侦+公诉+诉讼监督”案件,办案环节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系统成型的经验可供借鉴。在办理的一批诉前程序案件、多起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诉鄂州市林业局和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林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宜昌市猇亭区法院开庭审理,我市检察机关实现了案件进入庭审“零”的突破,从前期收集线索、摸排线索、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到报请省院审批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指定管辖案件异地起诉协调等一系列工作中,摸索总结了非试点地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模式,对下一步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锻炼了民行检察队伍

以前的民行检察队伍主要为抗诉案件而建立,多是书面审查“座堂”办案模式,懂侦查、会调查的人不多,缺乏完善的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也缺乏自行发现线索、调查取证的能力。如今随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民行干警不仅要承担诉讼监督的任务,更要深入基层去调查和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对民行干警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四)推动了依法行政

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积极推动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导向,“重处罚、轻恢复”有了极大的改观。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大部分行政机关都能迅速作出整改并及时回复,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告知不明确的问题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得到落实。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强化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路径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要注重总结,不断完善积累实践经验,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突出重点,着眼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等领域

按照中央、高检院和省院要求,在试点期间,主要是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案件。从实际来看,鄂州市作为有名的“鱼米之乡”和优秀的旅游城市,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我市检察机关尤为突出的重点。事关绿水青山、子孙后代,人民群众热情拥护、殷切期待。这是一项民生检察职能,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全市检察人员要因地制宜,抓准重点,办好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我们办理的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共享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成果。

(二)摸排线索,畅通案件来源

案件线索是试点工作的源头和基础,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一方面要加大线索的摸排力度,可以结合督促履职案件、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线索,重点专注行政机关仍未纠正违法行为的案件;也可以结合“两法平台”,通过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现线索;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可以通过有关领导批示、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等方式,纳入案件办理范围。另一方面,要做好线索的分析研判。要将线索的评估作为日常性工作开展,可借鉴自侦部门线索评估的方法,集体评估和讨论,确定线索处置方案。

(三)正确处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

诉前程序既是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必经程序,也是后续诉讼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充分运用好诉前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工作重心,掌握好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利时机,力争有一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既要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也要做好诉前检察建议的跟踪跟进。在检察建议发出后,要跟踪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要求在一个月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行政机关没有及时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强保障,提高办案工作能力

战场上打仗就是打保障。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需要经常摸排线索、外出调查取证,还涉及委托鉴定等工作,市、区检察机关要加强人、财、物、力多方面的保障。由于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公益诉讼相关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在人力保障方面:一是可以抽调有自侦、公诉、民行工作经历的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保证工作有精干力量抓落实;二是要重视边办案边总结边提高,通过实战练兵掌握案件办理的技能,同时也要通过开展集中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方式的培训,切实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能力。

[ 注 释 ]

①刘远熙.浅析公益诉讼制度[EB/OL].http://www.docin.com/p-364281844.html.

D926.3;D

A

2095-4379-(2017)22-0120-02

李力建(1960-),男,山西沁源人,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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