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公证若干问题的剖析

2017-01-26 16:57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意定协议书公证

李 莼

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意定监护公证若干问题的剖析

李 莼

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监护制度是我国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老年群体、生理残疾群体以及智力障碍等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监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意定监护制度逐渐盛行。为了保证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对其进行公证,以便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确保意定监护能够顺利实施。

意定监护;成年监护;自我决定权;公证

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是我国人权保护意识发展的重要结果,也是监护制度不断完善的成果,但是由于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公证,从公证的层面对其进行法律的约束,从而保证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意定监护是对人权维护的重要体现,其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被监护人的意愿,这是对我国指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对其进行公证不仅是对被监护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法律制度的尊重。

一、我国构建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为了能够保证现行监护制度能够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意定监护制度得以确立,这对缓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当前老年人数量的增多,监护制度已经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并成为现代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对高龄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并充分的遵循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意定监护制度得以构建,这是一种全新科学化、合理化和人性化的监护制度,不仅充分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而且努力将身心障碍者放置在一般社会中与普通人一起生活,使他们过上正常的生活。可以说意定监护制度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在完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较多的弊端,无法与当前新形势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因此需要充分的借鉴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成功经验,推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加快构建意定监护制度。

二、对设定意定监护人公证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法理依据

根据我国的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证明,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依据,才能够为其出具具有证明力的证明。在意定监护公证方面,需要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由于我国之前的相关法律没有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所以公证机构无法为其出具公证证明。但是随着我国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其中对老年人监护制度有了全新的规定,所以公证机构可以依法为其办理公证,不再受到以前的约束,能够更好的保护老年群体的个人权益。

(二)申请主体及公证机构介入的方式

意定监护公证的申请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为想设定意定监护人的老年人,另一方面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个或是组织,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由公证机关为其办理设定意定监护人协议书的公证。公证机关在具体办理设定意定人公证业务时,需要由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三)办理设定意定监护人公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充分审查,并对当事人办理的目的进行详细询问。进一步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必然时需要医院和司法鉴定部门出具证明其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还要尽到告知义务,并在当事人签署的协议中体现出一些重要的告知条款,确保意定监护人协议书的有效履行。

其次,对当事人签署协议设定意定监护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询问,看其是否存在受威胁、胁迫及诱导的情况,当事人明确知晓协议签订的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家庭成员是否支持其签订设定监护人协议书。具体办理过程中,要对证明材料、录音、录像、照片等音像证据材料进行充分保留,避免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提出异议。

最后,对于被设定人申办监护公证的审查。被设定监护人持着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人公证书申办监护公证时,公证机关需要对监护人是否丧失或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进行审查,这种情况下,需要被设定监护人要提供法院宣传欠缺行为能力判决书。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的协议书没有经过公证,这种情况下无法对该协议书的真伪进行审查,则需要征得监护人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对协议书采信。

三、结语

由于监护制度具有双重属性,在意定监护制度中有效的体现出现代人权保护理念。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重,空巢老人日益增多,为了使老年人能够根据自已的意愿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公证机构应积极介入意定监护公证业务,为老年设定意定监护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公证法律服务,从而更好的体现出公证服务的重要作用。

[1]张锋学.意定监护制度探析[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

[2]高岚.尊重与保护:意思自治精神下的意定监护制度[J].企业导报,2014(14).

[3]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J].法学,2011(4).

D

A

2095-4379-(2017)22-0137-01

李莼(1975-),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硕士,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公证员。

猜你喜欢
意定协议书公证
意定监护人可以自主确定吗
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协议不公平 公证也没用
离婚协议书无效,欠款内容也一并无效吗
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阐述
分期付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恼人的婚前财产公证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的转向:法定与意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