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1-26 16:57李建勋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住所地委托辖区

李建勋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委托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李建勋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地域间的商业行为和人口流动增多,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受案法院辖区的案件越来越多,使得法律文书送达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往最常用的直接送达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形势。

合同纠纷:委托

一、委托送达重要性日趋增长

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涉及辖区之外的案件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被告住所地位于受案法院辖区,但经常居住地在辖区外;二是合同约定由受案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在辖区外;三是无约定管辖,且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的案件。以上三类案件中,前两类案件数量近年虽有增长,但波动不大,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施行后,第三类案件显著增多。

《民诉解释》改变了之前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相应的管辖规则发生变化,很多被告住所地不在受案法院辖区的案件转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多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大量曾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回归”。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在社会案件总量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原告多会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因此各地法院受理的辖区外被告案件显著增多。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据粗略统计,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11月的21个月内,仅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两个案由,被告住所地非本辖区的案件数量较2015年2月4日之前21个月增长247.61%。

大量的辖区外被告案件导致审理及执行时间延长、司法成本增加,直接送达消耗资源过高,已不是首选方式,邮寄送达占比大幅上升,同时,委托送达启用越来越多。

二、委托送达存在的问题

但目前委托送达工作一直处于运转不流畅的状态,主要表现出以下问题:

(一)周期长、效率低

委托送达现在主要依靠法院专递邮寄法律文书,在答辩期、举证期之外,需要留出邮件在途时间及受托法院进行送达的时间;另外,除直接送达外,很多案件会首选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成功之后才考虑委托送达,发起委托的时间往往已在立案1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再加上相当一部分案件委托后,受托法院很长时间无反馈,甚至一直无反馈导致委托送达失败;有的案件经多次委托,受托法院仍未完成送达工作。以上种种情形,使得委托送达占用时间很多,简易程序的3个月审限甚至不足以完成送达工作。

(二)各地机构设置不统一,沟通困难

实务中,有的法院设立了专门接收委托事项的庭室或工作小组,相对比较规范,但更多的法院没有此类专门机构或人员。实践中委托法院有时将委托材料邮寄至立案庭、办公室,有时则邮寄至诉前准备庭,有时需要与对口业务庭室联系。笔者便遇到多次因收件庭室不负责委托送达工作而遭拒收的。

(三)时限规定不合理

对于《民诉解释》规定的受托法院需在十日法定送达期限内完成送达,在实践中较为困难。案多人少矛盾突显,各院处理自己案件都可能力不从心,本院很多案件也无法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对于受托送达工作,更是难以在该时限内完成。对于应诉手续的送达来说,委托法院若仅给受托法院留出十日时间,很有可能不能保障受送达人的举证或答辩期限,甚至难以在开庭前完成送达。

(四)受托法院送达工作及反馈不规范

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受托法院送达过程存在瑕疵,如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不符合规定,留置送达无基层组织人员签字或无影像记录;2.有的受托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不出具书面证明,仅电话告知委托法院;或虽出具证明但不加盖公章;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或询问笔录。

三、委托送达工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无程序细节或设定不合理

委托送达作为一种重要送达方式,仅有很笼统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如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与《民诉解释》仅用2个条文规定了最基本的委托送达规程,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委托送达工作则要复杂的多。委托送达由专门庭室负责还是由对口庭室负责?送达未能按期完成的,受托法院是否承担责任?受托法院送达存在错误或瑕疵,是否承担责任?何种情况下,委托法院方可委托送达?在委托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哪级法院负责协调及处理?很多问题目前都没有具体规定。

(二)受委托法院无送达动力

近年法院案件压力普遍巨大,工作考核、排名均需要从结案数、结案率等各项数据中体现,司法改革更是对员额法官有了结案数量要求。受托送达案件不计入结案数量,无法在数据中体现,受托法院并不愿耗费本就有限的精力和时间做这项工作。

四、对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若要委托送达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有必要对其制度进行流程及架构上的改善。

(一)委托送达进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委托送达进入案件流程管理的呼声一直便有,近年更是被经常提起。委托送达作为独立案件进入流程管理系统,单独立案,单独编号,有迹可循,同时可以计入量化考核,使得受托送达不再是无为之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受托法院送达工作的进行。

(二)健全、细化委托送达规定

1.增设专门庭室负责委托送达工作

有条件的法院可建立专门庭室,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设置工作组或专人负责接收委托工作。根据各院送达工作模式,该部门可具体实施送达工作,也可仅负责接收函件,然后转交各业务庭室进行送达,送达结束后,由该部门统一向委托法院回复,或由实际送达庭室直接向委托法院回复。

2.规定协调单位

送达中出现问题的,可由双方分别的上一级法院负责协调,但不建议由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因委托送达多为向省外委托,共同上级法院很可能为最高院,若由最高院来协调送达事宜,那么委托与受托双方基层院逐级上报至最高院的程序会增长送达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效率。

3.合理延长委托送达时限,严格受托法院责任

建议延长送达时限至20日至30日,且该期间不计入审限。受托法院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或送达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明确委托送达发起条件及完成条件

为减少随意委托,对于本院所在市级辖区内的案件,一般不应发起委托送达;有证据足以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受托法院辖区内的,不应委托,或不应首选委托送达。

对于受托法院,则不应拒绝接收、办理符合条件的委托送达,若受托法院认为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内的,应书面回复委托法院,并将相应证明材料及送达材料及时退回委托法院。

5.建立网上委托机制

目前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间多采用邮寄方式传递文书,时间长、效率低。随着法院工作信息化程度的增长,如电子签章运用、案件流程管理推进等,网上委托已可以实现,如最常见的委托送达应诉手续,民事诉状副本可扫描后网上传递,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均可加盖电子签章后,通过委托送达平台或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递交受托法院,由受托法院打印并送达。送达完成后,受托法院将送达回证及其他文书的扫描件发送至委托法院,以便委托法院尽快进行下一步工作,送达回证等文书等原件可由受托法院存档,或尽快邮寄回委托法院。

6.尝试建立考评或评价机制

尝试建立委托送达平台,引入考评或评价机制,根据委托送达效果由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送达工作进行评价,或直接由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进行评价,设置送达时间、送达规范度等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在送达平台内部公开,借以规范委托送达工作。

综上所述,今后委托送达工作将会越来越重要,规范的委托送达对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巨大帮助,笔者对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可对规范委托送达工作起到些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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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142-02

李建勋(1984-),男,汉族,河北宁晋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宁晋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及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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