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探究及施行状况分析

2017-01-26 16:57丁元雷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家庭成员

丁元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关于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探究及施行状况分析

丁元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该法的一大亮点便是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做了专门专章的规定。该制度确立之积极意义相当显著,但其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在我国施行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很严峻,因此,笔者就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其施行现状一做探究。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施行现状

一、概念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申请人申请,做出的民事裁定。其实质是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

根据我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极大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一般为家庭成员;而且在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提起申请的,有关机关可以代为申请。值得一提的是,《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换言之,《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但是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作何理解,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有待将来的司法实践解答该问题。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该类型的人主要指以下三种:(1)非婚同居者;(2)无婚意同居者;(3)婚外同居者。

(二)申请前提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是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何为家庭暴力?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多为家庭成员之间使用有形力对对方进行身体上的暴力伤害。但我国《反家暴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拘泥于此,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扩大规定。据其规定,家庭暴力包括两个层次:一为生理上有形的侵害,常见的就是暴力殴打,二为精神上的无形侵害,常见的为谩骂等,本法将精神侵害也被视为家庭暴力,这进一步增强了本法的保护力度。

(三)申请形式

根据《反家暴法》的有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以书面方式优先;确有困难的,申请者才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施行必要性

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我国是家庭暴力现象泛滥的重灾区,据调查,我国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家庭数量占到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这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的。同时高发的家庭暴力现象,成为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有近一成的案件起因涉及家庭暴力。

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现象,我国在立法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二零零一年四月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并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可采用救济措施等做出了初步的规定。同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对“何为家庭暴力行为”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除此之外,我国的地方权力机关也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日趋完善,但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前述的法律文件为例,它们对反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却无配套制度予以实践,因而导致受害人通常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象。我国的家庭暴力案件仍呈多发态势。有鉴于此,为弥补有关法律法规的缺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已成必然。

四、在我国的施行现状

作为一种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着一些独特的优势,但出于各种原因,该制度无论是在试点阶段,还是在正式立法确立之后,其施行都存在和面临着不小的阻力和困境。

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阶段中,作为试点法院之一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曾经做过有关的统计,自二零一零年六月陕西省高院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后,至二零一一年九月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仅收到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华东政法大学的钱泳宏教授在其论文中也指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新概念并未得到公众的一致认可。笔者认为,上述事实反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试点阶段的施行状况,虽然与该制度相对较新且未被立法正式确立,社会公众也未普遍认可等原因有关,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制度在我国全面施行后将面临的出自各种原因的社会阻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式确立后,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申请不积极的状况。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叫好不叫座”现象。换言之,该立法得到了极大的认可,但是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该制度的配套措施——各地设立的接纳受家暴者的庇护所长期遇冷,更有甚者,北京市某区的庇护所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都未曾收到一个申请庇护者的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其在施行上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境地。这既出乎学界和立法者的意料,又与该制度之设立目的背道而驰。

五、施行困境之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为何会陷于如此尴尬之境地?这同我国社会现实、历史传统以及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等诸多因素密不可分。经总结,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我国国民深受一些不合理的封建礼教思想的荼毒,如男尊女卑、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权威等。而我国的家庭暴力行为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家长对孩子。因此笔者认为,屡禁不止的家庭暴力现象应当同我国的传统礼教思想有一定的联系。施暴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天经地义不应受法律是约束,而受害者大多也会因为其所受的传统教育或是慑于施暴者的实力在内心中默认家庭暴力行为的正当性而不敢申请有关的救济措施加以制止。

第二,人们漠视法律的观念并未有根本改观,仍未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不认同法,自然不会去接受法规范对自身行为的调整,也就不会接受其中某一项制度的约束。

第三,立法缺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者需在申请时提交相关的证据。但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该类型的案件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在场人少且基本没有外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无疑增大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

(二)对策

为突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困境,笔者提出下述三个建议: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反家暴法》,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项好的制度,必须让更多的公民知晓,否则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关的主管机关更应当身体力行,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帮助人们建立起对法的信仰。这是促进人身安全令保护制度施行的根本举措。

第二,加强破除封建糟粕思想的工作,主要以教育、宣传等方式开展。

第三,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本身的建构方面,针对申请者举证难的问题,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反家暴法》目前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者在申请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即需提供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该规定仍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但在前文中,笔者已论述家暴的受害者较难举证,一旦无法举出相应的证据,其申请将不被法院支持。这显然不利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施暴者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这将在相当程度上促进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达到保护受害者的目的。

六、结语

应当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未来不断的实践中日趋完善,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会日益凸显。目前尽管这项制度仍然在施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但是笔者坚信,在法律工作者等各界人士的共同的不懈努力下,人身安全保护令能真正成为反家暴的利器,成为更多受家暴者的护身符,成为施暴者的紧箍咒。

[1]吴学安.人身保护令应成反家暴利器[N].法制日报,2016-3-3.

[2]吴静.“人身保护令”在基层法院实施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EB/OL].中国法院网.

[3]赵晋虎,周玉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EB/OL].中国法院网,2016-3-9.

[4]钱泳宏.我国反家庭暴力应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25(4).

[5]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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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154-02

丁元雷(1996-),男,浙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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