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亲”结婚制度研究

2017-01-26 16:57胡李娜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血亲养父母婚姻关系

胡李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收养亲”结婚制度研究

胡李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基于伦理学和优生学的考量,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人禁止结婚的观念一直以来被广为认可。且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大众的伦理观念中,同时也通过法律被确认。我国婚姻法也通过具体条文对一定范围的近亲结婚加以禁止。同时《婚姻法》第26条规定了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适用于收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23条也规定了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据此可以推定,在我国由收养关系形成的直系拟制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拟制血亲之间也是禁止结婚的。基于长久以来我们形成的道德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结婚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对于收养亲与血缘亲是否应不加区分的统一对待却有待考量。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类思想的更加多元化,关于由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是否应严格遵循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禁婚亲规定,以及直系拟制血亲、旁系拟制血亲的规定是否应有所不同始终处于争议之中,本文将从伦理学以及婚姻自由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的改善提出建议。

禁婚亲制度;收养关系;拟制血亲

一、禁婚亲制度概述

(一)禁婚亲制度的内涵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年间,人们就意识到近亲结婚对繁衍后代不利,古人认为“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自此以后历代都在法律上对近亲结婚严格禁止。纵观世界立法,禁止近亲结婚并非中国特例,许多国外法律中也存在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只是不同国家所限制的“近亲”范围有所不同。

(二)禁婚亲制度的理论依据

1.伦理学依据:婚姻不仅是一种个人间的行为,还是一种社会行为。两性间的结合存在于一切诸多动物中,但是被规范与认可的婚姻关系却只出现在人类社会中。因此社会需要以一定的制度来规制男女两性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社会性质的婚姻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伦理观念的看待,因此如果在组成婚姻关系时不顾伦理道德的限制,毫无禁忌,则必将产生社会的混乱。法律源于道德,因此好的法律不仅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还能够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而近亲结婚,不仅会造成亲属身份上的混乱,还可能产生社会秩序的骚乱,因此急于伦理和法律的内在精神,禁止近亲结婚是十分必要的。

2.生物学依据:根据遗传学原理,子代的染色体一半来自父本,一半来自母本,而如果父亲母亲属于近亲结婚,则二者拥有较多的相同的基因,其拥有共同的致病基因概率也会增加,结果就会导致致病基因结合使后代发病概率增加。而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血亲间均有一定比例的基因是相同的。相同基因越多,致病基因相遇的机会就越多,那么遗传病的发病率就越高。因此,为了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是十分必要的。

二、收养亲之间结婚问题的探讨

由上可知,禁婚亲的主要依据是伦理学依据和生物学依据,而由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间显然是无需考虑生物学依据的(收养关系形成前即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不在此列,可直接由婚姻法第七条调整),那么仅有伦理学的依据是否足以支撑对收养亲之间婚姻的禁止呢?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精神追求的提高与丰富,这一制度同时受到了婚姻自由观念和个人感情需求的挑战,法律应该如何在社会伦理和个人自由之间做出衡量?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寻求答案。

(一)现代婚姻的功能:现代婚姻不同于以往,大众更期许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爱情是两性自然的情感升华,婚姻是爱情成熟的结果。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缔结有着很强的目的性,婚姻关系往往背负着父母家族的期许甚至是政治目的,对双方的情感基础的关注微乎其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到了现代婚姻显然已经有了新的内涵。现在人对婚姻的追求已经有了改变,将婚姻的目的变得纯粹,更多的是满足心理上、感情上的依托,而非满足父母甚至是社会的期望。

(二)我认为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禁婚亲制度应该有所不同。理由如下①收养关系的形成是养父母主动选择的,在作出这一选择时养父母应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即将养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看待,因此养父母对子女的爱应该是出于父母之爱,是最圣洁无私的爱,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缔结婚姻将是对这种感情的一种玷污,必将为社会所不能接受;而且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收养子女的目的也将受到怀疑。②对于养父母的近亲属来说,与收养关系中的养子女形成某种拟制血亲关系并非自己的选择,双方并没有作为这种血亲的感情基础与心理准备,而往往没有血缘关系的亲情是需要培养才能产生的,但因为人感情的不可控性,爱情却是可以瞬间产生或是在这种培养中产生的,基于上述对现代婚姻追求的阐述,我认为法律不应当禁止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旁系血亲缔结婚姻。

三、结语

通过对禁婚亲制度理论依据的研究,以及“收养亲”婚姻所存在实质问题的探讨,最终我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应当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但不应当禁止养父母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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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189-01

胡李娜(1995-),女,湖北枣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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