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我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2017-01-26 16:57陈庆瑶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辩方控方检察官

陈庆瑶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正视我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陈庆瑶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检察官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收集证据和行使诉权,独立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司法公正。①检察官作为公权力机关,掌握着强有力的证据收集能力和公诉职能,在对抗制平台上,依然肩负着客观的职责,既要重视打击犯罪,又要注意保障人权。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明确检察官客观原则,受传统“着重打击犯罪”观念影响,检察官未能很好地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丧失信心。从理论起源出发,立足我国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论我国检察客观义务的困境,结合检察官独立、证据开示制度等方面谈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构想。

检察官;客观义务;公正;独立

当年德国在引进检察官制度时候,对检察官地位进行了主观or客观之辩,即检察官应以两造一方自居还是公平正义的保护者而存在,最终客观派获胜奠定了检察官“法律守护者”的地位。②随后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产生并发展,而英、美等国家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显现出单纯奉行对抗原则的弊端,开始学习和借鉴德、法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渐得更多国家的认可,并成为联合国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对对抗制的日渐重视,当我国法律中增加对抗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刑事公诉机关,公诉人显现出一定程度的两造一方的角色特征,在实践中检察官还受到绩效考核制度影响,没有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为了减少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对抗制中造成的控辩双方力量悬殊的影响,我国需要引入检察官客观义务,减少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情况出现。我国理论界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日渐深入,实践中部分地区也在试行相关规定。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检察机关就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官客观义务通过要求检察机关公正履行追诉职能、客观发现案件事实、强化诉讼监督体现其刑诉价值。

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仍受到地方权力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未完全具备独立地位,因此未能真正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未能切实发挥检察官客观义务对职能的充实作用和对职权的制约作用。③首先要进行财政与人事独立,检察机关要有自己的“脊梁骨”,避免受到地方行政力量的限制;其次要落实检察机关的垂直监督原则,避免其他权力机关借助互相监督名义随意插手个案处理;再次坚持地方党委在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原则,避免全方位领导的乱象发生,导致权力自缢;最后还要避免陷入“检察一体化”的误区,减少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官个体独立办案的干预,实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在对抗制的要求下,从外部考虑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控方在检察客观义务的要求下,必须毫无保留地开示其所收集的证据,让辩方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增强其辩护能力,实现对律师取证能力先天弱势的一种有效强化。另外结合庭前会议制度,实现对抗双方的信息均衡,避免突袭审判。首先要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检察机关应向辩方开示其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包括有利或不利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罪轻or罪重的证据、将来可能会作为呈堂证据的证据材料。考虑到辩方的取证能力和材料使用规范问题,辩方只需开示其准备提交法庭的证据。其次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保障证据开示制度效用的实现。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知悉控方有未开示的对案件事实有影响的证据时,应责令检察机关进行开示。未开示的证据应依法排除,有证据显示在进入审判阶段前控方不可能掌握的新证据除外。再次,若控方刻意隐瞒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导致辩方陷入被动不利地位,法律应赋予被告人提请法院重审等相应的救济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强大的刑事追诉权力面前,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追诉的对象。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简要分析,提出通过加强检察官独立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使相应的司法体制更加合理,以期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改革研究略尽绵力。

[ 注 释 ]

①欧阳明芬.公诉视角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D].华侨大学,2013.

②钱龙超.论我国检察客观义务的现实困境和出路[D].广西师范大学,2015.

③何家弘,皮勇.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317-2.

[1]何家弘.皮勇.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317-2.

[2]欧阳明芬.公诉视角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D].华侨大学,2013.

[3]钱龙超.论我国检察客观义务的现实困境和出路[D].广西师范大学,2015.

D925.2;D

A

2095-4379-(2017)22-0204-01

陈庆瑶(1992-),女,汉族,广东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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