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实施背景下非慈善组织募捐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2017-01-26 16:57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慈善法主体资格界定

陆 璐 崔 婕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慈善法》实施背景下非慈善组织募捐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陆 璐 崔 婕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其中也对主体资格有着界定。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网络众筹形式而产生的非慈善组织募捐主体的作用也越来越突显,非慈善组织的募捐主体也带来了关于资格认定、追责等问题。因此,在《慈善法》背景下非慈善组织的募捐主体的资格仍待我们进一步深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网络众筹;非慈善组织;主体资格

伴随网络技术和电子支付方式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发展迅速,其中包括轻松筹、腾讯众筹等众筹平台。而在这些众筹平台上发起慈善募捐的主体在很多情况下都不是我们认为的慈善组织而是个人。在众筹的过程中,这样的以个人为发起人的众筹,却也带来很多关于信息虚假、责任无法承担的问题。从而依据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也引发我们思考非慈善组织是否能具有网络平台上的主体资格。

一、网络慈善募捐主体资格的概述

网络众筹作为新兴的募捐方式,对于其定义学术界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学者主要都是从不同的角度给出相关的概念的界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相关的界定中,通常是具有以下的特点:网络慈善众筹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通过网络的方式寻求帮助;存在着成本低、传播速度快、效率较高的特点。而网络众筹的主体,即为谁能够通过网络众筹平台来发布求助信息,从而进行募捐的主体。

依据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法律约束的主体主要是慈善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公开募捐,但是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募得款物由就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由此可知,符合《慈善法》的募捐主体资格的网络众筹中的非慈善组织必须要与慈善组织合作,以此来规范其众筹的行为。

二、网络非慈善组织主体资格界定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非法律界定不全面

网络非慈善组织募捐主体,其实在我们所认为的《慈善法》中规定的与慈善组织合作的主体之外,实际上还存有其他的形式,这其中包括着有些不符合《慈善法》规定的主体,例如有的人通过在知乎上传播相关的信息来进行募捐,在百度贴吧发帖的形式来进行募捐等。

在《慈善法》出台之前的,我国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捐赠法》、《红十字法》等法律来进规定,但是对于基于网络平台的募捐主体资格的确定却未涉及。现行的《慈善法》,在立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允许网络众筹,但是这部法律多适用于慈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就私人能否具有主体资格没有明说。但依据其标准,私人是难以达到的,从而限制了私人作为募捐主体的资格。由此可见,对于网络非慈善组织的主体资格是不全面的。

(二)主体资格模糊

网络众筹中的非慈善组织的主体资格是衡量一个主体能否在互联网上进行募捐的关键。非慈善组织的网络募捐的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是对于实体生活中的捐款救助行为,就如同我们以往的校园捐款。这样的一种典型的民间救助行为,它的发起是出于随意的状态之下的,往往基于临时的或者是突发性的事件。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很多的现中的网络众筹的主体更多是由于自身的困难、或者是由其亲人和朋友帮助下发起的私益的募集。这类项目在许多的平台上,我们看到是零门槛的,只要需要就可以求助。但实际上,这类项目主体资格的取得的便宜性,也与慈善组织资格审查的严格性形成鲜明对比,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基于这样的理念之下,是否会使得善意被利用。

个人与非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是主体资格取得最为明确的一种方式。但在现实中存在的网络私募没有任何审核并且几乎是零门槛的众筹是很难证明其合法性的,于此同时存在的一些在知乎等账号上直接募集的主体,其也是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的。

三、网络非慈善组织主体资格的认定

首先,即便是个人作为私募的主体,就零门槛的规定要加以限制。网络募捐其特点决定了它的快速高效,但是必要的基本审核仍不可缺少,尤其是加快对个人信用评定机制的建立。

再者,从网络众筹的内容出发来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通常,我们可将网络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的形式,基于其众筹的内容和目的,从而对于其主体资格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捐赠型的众筹,比如重大疾病的捐赠众筹,可以只审核其信用机制从而确定主体资格。但是像创业项目类的资金的众筹,就要有更详细的计划和一定的基础要求。

除此之外,网络众筹的主体资格的确定还能以其将要募集的金额作为参考的标准,结合募集金额的大小,进行综合的考量,更好地确定其主体资格的标准。

网络众筹的非慈善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应该基于对于众筹发起人的项目的内容和其众筹的金额限度来确定。目前,在网络众筹中有很多不同的募集主体,笔者认为真正符合主体资格的其实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善意落于实处。

[1]张映宇.关于慈善组织公募资格认定的两个法律问题思考[N].公益时报,2017-1-17.

[2]孙洁丽.中国慈善法之慈善募捐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3]王雪琴.慈善法人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3.

D

A

2095-4379-(2017)22-0209-01

陆璐(1995-),女,浙江湖州人,就读于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猜你喜欢
慈善法主体资格界定
采取改革创新的方法宣传实施《慈善法》
《慈善法》视阈下“互联网+慈善”模式探究
《慈善法》公益信託盤活千億資金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及对策
对“卫生公共服务”的界定仍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