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7-01-26 16:57路小普石霖熙葛二磊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贾某聚众犯罪集团

路小普 石霖熙 葛二磊

1.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2.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原阳 453500

聚众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路小普1石霖熙1葛二磊2

1.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2.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原阳 453500

聚众犯罪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定犯罪类型,79刑法和97刑法都有关于聚众犯罪的立法规定。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变型,一些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此类案件已有增多的趋势。然而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聚众犯罪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致于对聚众犯罪的理解出现诸多错误。

聚众犯罪;立法完善

一、聚众犯罪的概念

关于聚众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聚众犯罪符合该定义。)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聚众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人实施的犯罪,这些众人之所以能聚集在一起,是由于其中的首要分子进行组织、策划或指挥的结果。本文作者认为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类型。

仔细评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聚众犯罪与共同犯罪的概念,简单的将二者等同起来,此有不妥。第二种观点侧重从犯罪构成上解释聚众犯罪,认为只要是法律规定的以聚众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便是聚众犯罪。然而对于那些把聚众做为选择性之一的聚众犯罪,该定义较为狭窄,不能对聚众犯罪进行全面的诠释。第三种观点并未明确认为聚众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但侧重从词义本身理解聚众犯罪,含义较广,法律界限不清楚。而本文观点相比则很精确,理由如下:

(一)概念表述的科学性

该定义揭示了构成聚众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和首要分子的必备性,它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聚众犯罪的范围,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聚众犯罪进行准确的认定。

(二)用词的准确性

定义明确指出聚众犯罪必须依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不是笼统地依据法律的规定,避免因含义不明确而产生争议,影响司法实践的正常操作。

(三)内容的概括性

该定义包含刑法分则以聚众行为实施犯罪的各种情形:一是以聚众行为作为犯罪必要要件的情形,如聚众哄抢罪;二是以聚众行为作为犯罪选择要件的情形,如赌博罪;三是以聚众行为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形,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关于聚众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一)聚众犯罪的预备形态

如果聚众尚未开始或者尚出于聚众中的形态,为达到聚众目的或其他为聚众、实施实害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例如某甲为劫狱,打电话召集人,并到监狱附近踩点等。

(二)聚众犯罪的未遂形态

以聚众斗殴为例,贾某因与李某素有恩怨,一日贾某到超市购买水果,刚出店门被李某一帮朋友截住,说要吃贾某的水果,贾某不让,他们遂对贾某进行殴打,事后,贾某觉得很生气,便召集了一帮朋友,准备进行报复,当找到那帮人进行殴打之际,恰好遇到警察巡逻,贾某等只好逃走。本案就应该认定为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

(三)聚众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

结合一具体的案例进行理解:仍以聚众斗殴为例,张某为琐事对王某、李某两人进行报复,就打电话召集了一伙自己的朋友,并让自己的朋友宁某把王某、李某约到他们预先设定的地点,遂就对王某、李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李某受重伤并危及到生命,张某又生怜悯之心,把他们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事后王某、李某均很快康复。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因为张某中止犯罪是自己意志所决定的,并且也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三、建议增设“聚众犯罪”的法定概念

(一)聚众犯罪是一个较大的类罪,79刑法和97刑法在总则中规定有聚众犯罪,在分则中规定了聚众犯罪的个罪。聚众犯罪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聚众犯罪的法定概念,有利于总则指导分则,有利于理论上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聚众犯罪进行准确认定。

(二)增设聚众犯罪法定概念,我国已经有可以参照的立法例—犯罪集团的概念。由于79刑法没有明确犯罪集团的法定概念,而且分则中又有犯罪集团的个罪。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犯罪集团的概念争议很大,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困难。对此情形,97刑法明确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法定概念。现在的聚众犯罪遇到了与犯罪集团同样的问题,可以参照与借鉴增设犯罪集团概念的立法经验,在今后刑法修改中增设“聚众犯罪”的法定概念,使我国刑事立法更加完善。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240.

[2]姜伟.犯罪形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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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德法,孔德琴.关于聚众犯罪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9(1).

[5]何俊.聚众犯罪的分类及其特征分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09).

D

A

2095-4379-(2017)22-0223-01

路小普(1996-),女,河南师范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石霖熙(1994-),女,河南师范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葛二磊(1986-),男,就职于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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