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效果与优化建议

2017-01-26 16:57王卫峰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认定书审判法官

王卫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效果与优化建议

王卫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认定既是审判的关键也是审判的难点,为了契合专业化审判需要,北上广三所知识产权法院在其设立后的半年内相继推行了技术调查官制度,以辅助法官进行技术事实认定。承载着司法改革的重托,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一年有余,本文将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论述,并着重对该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对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化机制建议。

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效果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施背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急速增加,但是我国法官普遍不具备理工科知识背景,面对技术案件时感觉十分棘手;传统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不能满足现在审判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技术调查官制度应时而出。

二、域外技术调查官制度

纵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在技术事实认定上各国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其中较为理想的是美国模式:美国主要通过拥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专门法官来审理,这得益于美国的大学教育——法学研究生通常毕业于非法学专业,因此培育了大批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时,专门法官还配备了各个领域的法官助理,因此就克服了德国模式——仅有专门法官——法官无法涵盖所有领域的弊端。在大陆法系,日本采取则采取专家委员会与技术调查官一同协助法官认定事实,但各有侧重。技术调查官为编制内的司法人员,队伍少而精;专家委员会则通常为聘任、非常驻的教授、专门机构专家,是为了弥补技术调查官的不足而设置的。虽然二者合力的效果显而易见,但其职能分工、选任资质等也历来是日本学者争论的问题。此外,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技术调查官协同普通法官的模式及韩国等异曲同工。

三、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落实现状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施使得案件结案率得到较大提升,案件上诉率下降、调撤率提高,并且进一步促成技术事实认定的“四位一体”格局,有利于更好地帮助法官厘定案件焦点,引导案件审理。以下主要介绍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一)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来源狭窄且难以覆盖审判中的技术领域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中技术调查官主要为知识产权相关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来源过于狭窄;技术调查官对应技术领域任职人员有限,首先体现在二审时知识产权法院很难再指定相关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出席审判;其次,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技术领域广泛,而技术调查官人数又较少。

(二)技术调查官公正性受到质疑

目前在知识产权法院内任职的技术调查官大多是来自相关国家知识产权机关内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所以曾经处理过当事人知识产权争议的行政机关人员很可能会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出现他们的诉讼中,并且在诉讼中技术调查官的建议却被作为法官审判的依据,普通民众以及知识产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技术调查官出席审判的公平公正性不免会产生质疑。

(三)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事实认定书的效力惹人非议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技术调查官主要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进行查明,然后向法官出具事实认定书或意见书,但其出具的相关书面文件的效力如何认定呢?如果将其视为与判决书和裁定书相同的效力,则可能与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不符。

四、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扩大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范围

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法院编制外聘用有资质的人员参与工作,加大与相关机构和院校的合作,通过兼职或交流的形式,扩大技术调查官队伍,制定合理的技术调查官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

(二)技术调查官应适用回避问题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在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技术调查官应当回避或者技术调查官的专业领域与本案涉及的专业知识领域不符,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更换其他技术调查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确应回避的,应当通知技术调查官回避。

(三)明确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事实认定书的性质

技术事实认定书的效力不宜单纯地认定为证据或者与法院判决类似效力的文件,证据是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出的证明材料,即使是由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要在当事人无法提供时才符合条件,而技术事实认定材料很明显是由人民法院要求技术调查官作出的,并不属于证据;若是认定为效力等同于判决书的文件,则会使得当事人对技术事实认定书产生质疑,因为技术调查官并非审判人员,因此,综合来看,将其作为法院的内部参考文件,并不予公开,既减少了当事人对认定书的扯皮,又有利于技术调查官的发展。

[1]吴汉东,锁福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J].当代法学,2013(06):42-50.

[2]张玲玲.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构建——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实践为切入点[J].知识产权,2016(12):32-37+57.

[3]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84-90.

D923.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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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224-01

王卫峰(1992-),男,汉族,河南沈丘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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