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监督问题探究

2017-01-26 16:57杨建超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执行局罪犯检察院

杨建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财产刑监督问题探究

杨建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的监察系统里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的活动,检察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虽然专项活动会在一段时间促进未执行完毕财产刑的解决,但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不能仅靠专项活动,需要稳定有效的制度。但在实际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财产刑;执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一、财产刑执行现状

在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从2013年至2016年的所有判决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他们的犯罪金额往往巨大,动辄千万元,甚至是上亿元,犯罪分子对于财产刑只能履行一部分,剩余很大一部分不论是罚金还是责令退赔给受害人均是执行起来很是困难,有的甚至是拖延数年无法执行,判决失去效力,严重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财产刑执行低为例,其原因就是:一是这类案件的发生一般持续时间比较长,犯罪分子对于自己犯罪行为从一开始认识不够,很少能够快速破案,等到案发时可能已经过去数年,这就导致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从而法院判决下来以后犯罪分子无法实际履行刑罚;二是法院对于犯罪分子的罚金执行力度不够,检察院的监督作用不大,效果不好,使得判决没有执行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二、检察院对于财产刑监督不利的原因

(一)财产刑执行机构不明确

最高院在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知法院的执行局是主管财产刑执行的主要部门。但是有一些法院的执行局对于其执行工作并不专注。因为执行局认为实体刑往往有人身依附性所以便于执行,但是附加刑随意性强,执行起来困难,完成率低,于是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脱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机构的不明确。于是在检察院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时,法院内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没有部门与检察院进行协调来开展工作,使财产刑执行监督实际履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财产刑执行信息不畅通

财产刑是由法院判决的,也是由法院的执行局进行执行的,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效力的情况无需向检察机关报告。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向法院获取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具体实施程序。此外,由于检察网络系统和法院网络系统是两个系统法,院执行局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检察机关中,这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即使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只要没有他人的申诉控告,检察机关便不能掌握相关信息,所以便无法主动监督。因此,实践中检察院往往是先与法院的上级领导进行沟通后才能开展监督工作。

(三)财产刑执行工作受阻碍

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中,法院和检察院并无上下级的关系,这就导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于法院判决的财产刑的执行监督不能够深入,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且由于刑事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刑执行的案件数目较大,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内部工作人员人员数量偏少,而且由于监所部门刚刚改制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内容及性质上不太容易马上适应,易造成效率低的问题,同时他们的整体年龄普遍较大。因此在较少人员的情况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完成较为繁重的财产刑监察工作必将特别困难。

三、财产刑监督优化对策

(一)建立检察机关主动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能,介入财产刑执行当中,尤其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法院财产刑的监督应是全面的监督。对于监督工作倘若经常性采取事后监督,则会使监督工作的效果事倍功半,使得监督效果不能很好的发挥,所以应该坚持事前和事中监督,特别是对执行局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是否有违法的现象出现,采取法院财产刑执行和检察院监督同步进行的方式,更能够及时发现违法问题。

(二)增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

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中专门建立对于财产刑监督的工作小组,配置专门的人员增强监督工作的质量,有效解决人员不足与案件量大的矛盾,并且提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业务能力,尽快适应新部门的工作。

(三)完善和创新各式各样的监督方法

首先要完善检察建议机制,在财产刑执行中有违反执行程序的现象出现应当及时发出检察建议,需要执行人员回避的而没有回避的,那就应当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其次,违法纠正机制是检察院监督方式的重要形式,其比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更强,具有一定强制力,因此应该更好的利用该制度,口头纠正、书面纠正都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况,要明确何种情况应用何种方式。最后完善可执行财产的信息流通,及时了解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保障财产性执行的时间效率,一旦有新的可执行财产及时督促法院执行。

[1]王楠.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9).

[2]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刘畅.论我国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及其解决途径[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5).

D926.3;D

A

2095-4379-(2017)22-0243-01

杨建超(1992-),男,汉族,山西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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