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以法院公布“老赖”信息为视角

2017-01-26 21:51刘国琳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老赖

刘国琳

(530005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 南宁)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以法院公布“老赖”信息为视角

刘国琳

(530005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 南宁)

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对抗。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公权;私权;冲突;协调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通过微信、网站、高铁站等渠道公开“老赖”的照片、姓名等信息,以期提高案件执行效果。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私权的质疑和讨论。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问题分析

对于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与个人信息的做法,有人欢喜有人愁,更有人质疑法院的此种做法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事实上,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对抗。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老赖”所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则是个人利益。“老赖”赖账的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不受损或利益最大化,完全不在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当然不能任由“老赖”胡作非为,而是有责任和义务去保卫公共利益、公平秩序。

当然,任何公权力不能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绝对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予并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畴之内。公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权力,它的行使空间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私权,但私权也需要公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权利行使的自由,很可能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相互侵害,最终会使权利得不到保护。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个人行为而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才能实现。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个人私利的过度扩张。

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相关信息,但“老赖”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且隐匿财产与行踪规避法院执行,这样的“个人信息”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应该保护的范围。在性质上,曝光“老赖”的做法不过是把生效判决书的内容通过另一种“激烈”一些的形式公之于众,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审判公开向社会的一种延伸形式。如果法院放任“老赖”的赖账行为,势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如果法律权威扫地,民众就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矛盾纠纷不通过法院来解决,势必会损害诚信公平的社会环境,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这个时候私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就要通过公权来对私权进行限制和协调。

二、公权与私权的协调

法院公布“老赖”信息的初衷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律上我国公民(包括欠债的“老赖”在内)均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曝光“老赖”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讲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似乎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实际上,在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需要维护,“老赖”个人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关键就在于不同利益之间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社会调整利益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大, 两害相权取其轻”, 最终目的如庞德所说“ 便是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 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程度”。

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主体应以个体为限,行使时应以“公共利益”为界,不得任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与其说是对公民人格进行限制的基础,不如说它本身就是行使权利的界限。尽管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始终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已是各国法律之通例。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任何一项私权利“克减”的内在理由,其针对的主体是在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任何一个人。所以,无论是普通人还是“老赖”,其私权利的行使均应以“公共利益”为界。

公民人格权、隐私权的存在是相对的,其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保护人格权、隐私权相应的义务就是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老赖”们为个人利益而侵犯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其行为是对整个社会底线秩序的挑战,因此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曝光“老赖”,是“老赖”们应当承受的惩罚。当然,在公民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能一味强调效率和成果,还必须同样考虑公权者的操守、公权伦理,以及必不可少的公民权利的保障。“老赖”固然可恨,但公权机关如果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的话,给公民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也会让人反感和恐惧。同时,曝光“老赖”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精细化、具体化,必然产生诸多质疑和争议,也极有可能因为标准不一给当事人个人和家庭造成额外的伤害。因此,法院等公权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行”的原则,即公权机关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须纳入法律框架之内。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一个迈向法治的社会,司法是社会的底线。对于“老赖”信息的曝光方式、曝光程度也应考虑与其赖账的行为程度相适应,司法也不可完全忽视“老赖”的个人权利,更不能因此妨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若是不顾案件执行标的额的大小,忽略其赖账行为的轻重,一律予以公开也有失公允,而各地法院曝光“老赖”时的标准随意,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可能触犯公民私权利的底线,有可能超出公共权力的边界。因此,必须坚持以公共利益为界、以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为准则来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同时,完善法律,将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是法律的本职,也是公共权力必须有的接受法律制约的自觉。

[1]陶鹏.虚拟社会治理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调适.《甘肃理论学刊》,2015年第3期.

[2]陈长志.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博弈——以城市拆迁为例.《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4期.

[3]徐超华.论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02期.

[4]肖登辉.论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理论月刊》,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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