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后受贿行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2017-01-26 14:38吕士碧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受贿人权钱交易职务行为

吕士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论事后受贿行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吕士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事后受贿行为的性质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而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则需要结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判断”,才能充分肯定事后收受财物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成立受贿罪。

事后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

一、事后受贿行为的概念

关于“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这种情形,一般称为“事后受贿”,即先谋取利益,后收取财物。在这种场合,相对方事先并未向行为人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约,行为人在履职时也不存在为相对方谋取利益的意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意思的沟通和联络;而在履职之后相对方基于行为人的履职行为客观上为其谋取了利益而向其赠送财物,行为人基于之前的履职行为为相对方谋取了利益而收受财物,双方都认识到履职行为和收受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客观地说,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当予以刑法规制。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事后受贿与日本刑法中所规定的事后受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日本刑法的事前、事后受贿罪属于特殊类型的受贿罪,“事”是指担任一定职务,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事后受贿中的“事”则是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事。但收受财物行为在职务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并不会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

二、已受贿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按受贿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已受贿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按受贿罪处理的争议由来已久,究其本质是因为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性质不明,定位不清,导致理论与实践的混乱。对于行为人收受贿赂,但实际没有谋取到利益或未来得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重大分歧。

从刑法第385条规定来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条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同时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理解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这样一来,似乎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但实际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未来得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也能构成受贿罪。但笔者看来,把这类行为一概认定为受贿罪是有待商榷的。已受贿但未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际上不仅仅包含行为人向行贿人作出愿意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但由于尚未来得及着手实施就已案发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根本不打算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并不作出任何表示,让行贿人误认为行为人会为其谋取利益,故而向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而行为人却利用行贿人的认识错误予以收受财物。对于这一行为如果也认定受贿罪,恐怕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所抵牾。受贿罪的本质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体现为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交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履职本是应有之义,却出卖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得职务行为成为可以明码标价的商品,沦为行贿人用来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双方心怀不轨,各有所图,受贿一方在明知行贿人看中的是手中权力之时,向行贿人传递手中权力可以为其所用的讯息,行贿人收到这一讯息后,作为对受贿人职务行为的等价交换,向受贿人交付财物,而受贿人予以收下财物。整个权钱交易行为过程中彼此双方心知肚明,默契配合完成。故在受贿人收受他人财物却并不打算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能完全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受贿人主观上并没有出卖职务行为的意思,也就谈不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

其次,受贿人收受财物是利用行贿人的认识错误,将错就错,故意答应或者故意不作任何表示误导行贿人,而受贿人自己本身对自己的行为却有着清醒的认识,根本不打算为行贿人谋取任何利益;

最后,行贿人交付财物是误以为受贿人已经答应为其谋取利益,实际上受贿人假借“承诺”名义收下财物,双方的权钱交易行为不是建立在彼此心知肚明、默契配合的合作,而是在受贿一方所有欺瞒,主导之下完成的。对于此类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并不适宜,故有学者主张,应视情形认定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可见,实践中已受贿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复杂多变,一概认定为受贿罪也是不合适的。

三、结语

事后受贿行为能够构成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受贿人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性质,需要结合受贿人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受贿人明知对方所给予财物是出于感谢,而受贿人也确实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即可视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成立受贿罪;而对于受贿人收受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打算为其谋取利益,甚至造成误解,误导行贿人交付财物,却根本不打算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则视情况认定为诈骗罪。因而,事后受贿行为复杂多变,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孟庆华.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张明楷.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政法论坛,2004,05:145-157.

D

A

2095-4379-(2017)06-0256-01

吕士碧(1991-),女,贵州福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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