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2017-01-26 14:38张成英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张成英

黔东南广播电视大学,贵州 凯里 556000



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张成英

黔东南广播电视大学,贵州 凯里 556000

案例教学是一种旨在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教育管理的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被广泛地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研究各种各样的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应用

案例教学在我国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因为传统的课堂教学是死记硬背死板硬套的,教师更习惯于按照书本上的内容解释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已经养成性地、被动地听课和吸纳这些古板的戏称为“圣经”的制度与知识。上个世纪九十年初,我国从国外引进先进知识学识在各大高校各法学院系纷纷推广,已经关注并认可案例教学,开始收集编写案例教材,着重开发学生的推测研究能力与批判性精神,如此已获得较好的教学成绩。本人将浅析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有何优点、如何形成和它的操作环境探讨自己的体会与心得,仅供爱好者交谈参考。

一、案例教学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我国从国外引进先进知识学识,在各大高校各法学院系纷纷推广,认可案例教学,因为案例教学是彻底实施这一教学原则的最合理的办法。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打个比方像刑法、公司法等需要很强的实战操作的法学专业课,这是绝对离不开案例教学的。案例教学的优点是它能够给学生带来并提供一些经典可以参考的案例,仔细对应学生将来走上社会可能碰见的一些法律问题,提供了大量真实可以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排练的机会。事实证明,它是能够开发学生准确推测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唯一途径。

(二)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老师的设定就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传播者和引入者,在教学中起重要作用;学生是知识的吸纳者,是学习的主体。如果要想教学成功,就必须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做到教师主导作用联合运用学生的主体地位,统一于教学过程,这样教学效率才能提升。至于选择一些经典频发的且与人日常密切相关的案子,就是为了让学生自主进行研究、探讨推测,这样必然可以增加他们自主学习的兴趣。

(三)能使课程的讲授变得生动。法学课程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所以,法学课程教学中的理论教学是被着重要求的。可是如果只是干巴巴地只讲法学理论,学生们必然会觉得太难想象,太过生涩,法律条文就是一条一条生涩难懂的概念,这样肯定没有学习的动力。如果反过来,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中,结合案例来解释介绍法学理论,能够做到把法学难懂的理论简单化,教学活动变得有趣简单。学生们容易理解,自然喜欢听。

二、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教学活动实际上是一个流程,这个过程一般包括事前充足准备,事中冷静组织和事后理智研究探讨与提高三个阶段,案例教学也相同。按照工商管理类和法学类案例教学的成功之谈,联系法学学科优点以及培养对象的优点,实施案例教学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模式。

(一)案例编写人员。案例的编写主要是一线教学教师负责的。因为他们长期工作在教学的第一线,是案例教学的收集者和引进者,他们对本学科的理论知识体系倒背如流,了解教学的目的,足够认识到教导开发学生对案例的研究、探讨和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点。有些实践部门的人员长期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了解手动操作所需掌握知识、能力,在案例编写中,他们拥有经验的长处,所以要着重开发他们的作用。

(二)案例来源。要想案例质量高就必须以调查型案例为主,以编辑型案例为辅助,为了确保案例的质量,需要多渠道收纳上报一线管理操作的案例。调查型案例必须要和实践部门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可以集合教师到实践部门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管理实践中的重难点和关注率高的问题进行专门收集分析探讨。也能够让教师挂职锻炼制度,收纳有关实践素材,撰稿相关案例。

三、案例教学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地位,合理处理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之间的联系,如果要操作好案例教学法,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和地位,进而在教学案例中合理处置好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教学法的联系。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比较,案例教学法明显存有优点:(1)可以把晦涩难懂的法学概念和法律概念转化为简单易懂的知识;(2)案例教学存在较强的真实性、活泼性、转变性、互动性和实践手动性,容易引起和集中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完成较好的教学运用;(3)注意有效开发学生的法律研究和手动能力。

[1]惠强.论想象思维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2]陶宏.以建构主义为视角看案例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0(1).

[3]刘金祥.“以讲述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法律教学新模式的探索[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4]肖国梁.浅析法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4).

G642.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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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288-01

张成英(1968-),女,侗族,贵州镇远人,贵州民族大学,学士,黔东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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